律點通為您解析:工會成立的法律藍圖
各位辛勤的工會籌備委員們,大家好!
您正肩負著凝聚勞工力量、爭取權益的重責大任。要讓工會從理想走向實踐,第一步就是合法地成立。這條路上,法律規定是您的指引,也是您必須掌握的武器。律點通深知您可能對繁瑣的法條感到困惑,因此,我們將用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為您完整解析台灣工會設立的法律要件與程序,並結合最新實務見解,助您撥開迷霧,穩健前行。
勞工組織工會,憲法賦予您的基本權利
首先,請您務必了解,組織工會是憲法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這不僅是《工會法》的核心精神,更是國際人權公約所肯定的普世價值。
《工會法》第4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軍事機關編制內之聘雇人員及未經解除武裝之替代役役男,不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但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在此限。 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但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不在此限。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得依本法組織工會。 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這條文明確指出,所有勞工都享有組織和加入工會的權利。雖然法律對部分特定職業(如現役軍人、軍火工業員工、公務人員)設有特別限制或另有規定,但對於一般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勞工而言,這項權利是堅實不可動搖的。這也是您推動工會成立最堅實的法律後盾。
選擇您的工會類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在籌備之初,您需要決定工會的組織類型。《工會法》第6條提供了三種主要類型,其中與企業內部勞工最直接相關的是「企業工會」。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企業工會的組織範圍相當彈性,可以涵蓋:
- 同一廠場: 指具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依法辦理登記的工作場所。這部分是過去爭議較多,但近期有重大變革的,我們稍後會詳細說明。
- 同一事業單位: 也就是您所屬的公司或機構。
- 關係企業: 依公司法規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
- 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依《工會法》第9條第1項規定,在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原則上以組織一個工會為限。這意味著您需要確認您所屬的範圍內是否已有合法登記的工會,以避免重複。
工會設立的五大程序:按部就班,穩紮穩打
《工會法》第11條明確規範了工會設立的標準流程,這是您必須嚴格遵守的。
《工會法》第11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綜合《工會法》第11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工會設立的五個核心步驟及其重要性如下:
- 勞工三十人以上連署發起: 這是發起工會的最低人數門檻。這些連署人必須是您欲成立工會組織範圍內的勞工。
- 組成籌備會: 由連署發起人推選代表組成籌備會,負責後續的籌備工作,例如召開會議、研擬章程等。
- 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籌備會應透過適當方式(如公告、登報等),公開徵求符合資格的勞工加入,確保工會成立的公開性和代表性。
- 擬定章程: 工會章程是工會運作的根本大法,必須符合《工會法》規定,明確載明工會名稱、宗旨、組織區域、會員資格、權利義務、理監事職權、會議規範、經費收支等。
- 召開成立大會: 這是工會正式誕生的重要時刻。成立大會應審議並通過工會章程,選舉出第一屆的理事、監事等重要幹部。
完成上述程序後,籌備會務必在成立大會後的30日內,備齊章程、會員名冊、理監事名冊等相關文件,向工會會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書。逾期未申請,主管機關將不予登記。
特殊情況:工會分立的程序簡化
並非所有工會都必須從零開始。如果您的工會是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程序上會有特別的簡化。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這表示,因企業組織變動(例如公司分割)導致工會需要分立時,新成立的工會可以免除「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這兩項要件。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在企業組織變動下的結社權,避免雇主藉由分割等手段,使勞工因人數不足而無法成立工會。
重大變革:企業工會「廠場」獨立性認定大翻轉!
過去,企業工會中的「廠場」認定一直是勞工組織工會的一大挑戰。依據過去的《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廠場必須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及「依法辦理登記」等要件,且實務上行政機關常採取形式審查,讓許多分支機構因不符合這些「形式」要件而無法成立工會。
然而,這項規定在近期迎來了重大轉變!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已明確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並將於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這代表未來在認定企業工會的「廠場」獨立性時,將不再受該細則的拘束。
這項判決的意義重大,它宣告了過去形式審查的時代已經過去,未來將更傾向於實質審查原則。也就是說,即使雇主在形式上將人事、會計權限集中於總公司,只要該廠場在實質上仍具有足以與雇主協商的人事、預算或會計權限,仍應被認定符合「廠場」的要件。這將大幅降低勞工組織企業工會的門檻,強化勞工的結社權保障。
生活化案例:從爭議中看見工會的希望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近期發生在台灣的真實情境:
案例情境一:公司分割後,我們的新工會還有機會嗎?
小張和小李原本是某大型公司工會的成員。後來,公司為了業務發展,將公司分割成三家獨立運作的子公司。小張和小李被分派到其中一家新成立的子公司,但這家子公司的人數只有20多人,遠遠未達30人的工會發起門檻。他們擔心,這樣就無法成立新的工會來保障權益了。
律點通解析: 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的特別規定,工會因企業分割等組織變動而分立成立新工會時,不受30人連署發起門檻的限制。法院也曾明確指出,若仍要求30人門檻,將讓雇主有機可乘,透過企業分割來阻礙勞工結社。因此,小張和小李所屬的新工會,只要依規定組成籌備會、擬定章程、召開成立大會並辦理登記,即便人數未達30人,仍可合法成立!
案例情境二:公司說我們單位不夠獨立,工會就不能成立嗎?
某電信公司的地方營運處,員工們積極籌備成立企業工會。然而,公司卻以組織調整為由,聲稱該營運處的人事、會計單位已改隸總公司統轄,不符合「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的要件,因此不能成立工會。主管機關起初也因此撤銷了工會的設立登記。
律點通解析: 這正是過去「廠場」獨立性認定爭議的典型案例。然而,法院最終撤銷了原處分,強調對「廠場」獨立性的認定應採實質審查原則。即使公司進行了形式上的組織調整,只要該營運處在實質上仍具有足以與雇主協商的人事、預算或會計權限,就應被認定符合廠場工會的設立要件。更重要的是,現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已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未來主管機關將更難以形式要件來阻礙勞工組織工會。這對所有希望成立企業工會的籌備委員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
工會籌備委員實務操作指引
- 確認工會類型與組織範圍: 依您所屬的事業單位性質,選擇最適合的工會類型。企業工會務必明確其組織範圍(同一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等)。
- 發起人數與程序:
- 一般設立: 確保至少有30名勞工連署發起,並妥善保存連署名冊。
- 合併或分立: 若為工會合併或分立,則不受30人連署發起及公開徵求會員的限制,但仍需召開會員大會議決並完成章程、理監事選任等程序。
- 籌備會運作: 確實辦理公開徵求會員(保存公告、登報等證明),擬定符合《工會法》規定的章程草案,並妥善保存所有會議紀錄、簽到簿等文件。
- 召開成立大會: 依照章程草案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並選舉理監事。
- 申請登記: 務必在成立大會後30日內,備齊章程、會員名冊、理監事名冊等文件,向會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書。
- 善用主管機關資源: 在籌備過程中,可主動向主管機關諮詢,確保程序符合規定。
- 掌握法律變動: 密切關注工會法規的最新發展,特別是《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違憲宣告後的修法進度及實務解釋。
結論:掌握法律,團結力量,共創未來
工會的成立,是勞工團結力量的起點。雖然法律程序看似繁瑣,但只要您掌握核心法條、遵循法定程序,並善用最新法律發展所帶來的利多,就能有效排除阻礙。特別是對於企業工會「廠場」獨立性的認定,法律已從形式審查走向實質審查,為勞工組織工會提供了更堅實的保障。律點通期許各位籌備委員能運用這些知識,順利成立工會,為廣大勞工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與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成立需要多少人連署發起?
A: 一般情況下,組織工會需要至少30名勞工連署發起。但如果是因工會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則不受此30人門檻的限制。
Q: 工會章程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A: 工會章程是工會運作的根本規範,應明確載明工會名稱、宗旨、組織區域、會員資格、權利義務、理監事職權、會議規範、經費收支、會務人員聘僱及解聘、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等,並需符合《工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Q: 如果公司說我們的單位不夠獨立,不能成立企業工會怎麼辦?
A: 過去主管機關常採形式審查,但現在法律趨勢已轉向實質審查。即使公司在形式上將人事、會計權限集中,只要您的單位在實質上仍具有足以與雇主協商的人事、預算或會計權限,仍應符合「廠場」的要件。您可以準備相關資料證明實質獨立性,並向主管機關主張實質審查原則。
Q: 工會成立後多久要完成登記?
A: 工會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及監事名冊等文件,向其會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請領登記證書。務必在時限內完成,以免影響工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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