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權益受侵害?認識不當勞動行為與自保指南
身為工會成員,您是否曾因為參與工會活動、爭取勞工權益,反而遭到雇主不公平的對待?例如被無故降職、減薪,甚至被刁難、阻撓工會運作?當這些情況發生時,您可能正遭遇了法律上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
別擔心,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工會及其會員提供了多重保障與救濟途徑。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以及當您的工會權益受損時,該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來捍衛自己。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簡單來說,「不當勞動行為」就是雇主為了打擊、削弱工會,或阻礙勞工行使工會權利所做的違法行為。我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明確列舉了五種雇主不得為的行為,是保障勞工組織、參與工會活動的關鍵條文: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加入或參加工會,或是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會員,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為不當之影響、妨礙或限制。 四、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無正當理由拒絕。 五、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這代表,如果雇主因為您參加工會、擔任職務、要求協商或參與罷工等行為,而對您採取不利措施,或干預工會運作,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權益受損,我可以怎麼辦?
當您或您的工會權益受到不當侵害時,可以透過以下幾種主要途徑尋求救濟: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這是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的專屬程序,由勞動部設置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負責審理。它有以下特點:
- 專業性:由熟悉勞工法令的專家組成。
- 迅速性:相較於一般訴訟,裁決程序通常較快。
- 救濟性:裁決結果可命令雇主停止不法行為,甚至回復原狀(例如恢復職務或薪資)。
如何申請? 您必須在知悉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發生後的90天內,向勞動部提出裁決申請。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還可以進一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 工會團體訴訟與代表訴訟
《勞動事件法》賦予工會代表會員提起訴訟的權利,這能有效集中資源,提升勞工的訴訟力量:
- 不作為之訴:當雇主侵害多數工會會員的共同利益時,工會可以在章程目的範圍內,代表會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雇主停止侵害行為(例如要求雇主停止持續性違反勞動法令的行為)。
- 選定人起訴:如果多數勞工有共同利益,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在職期間沒有可加入的工會,或離職/退休時為同一工會會員),可以選定同一工會聯合組織或該工會作為代表,集中提起訴訟。
3. 勞動檢查與申訴
當您的權益受損時,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勞動檢查機構會儘速處理並通知結果。即使您不是工會會員,也可以直接申訴。此外,勞動檢查機構必須為申訴人保密,不會洩漏您的身分。
如果您是工會會員,也可以先向工會反映,由工會協助查證並向事業單位提出改善建議。如果事業單位拒絕改善,工會就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4. 法律扶助
如果因為勞資爭議而需要提起訴訟,但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您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無論是個人勞工,或是工會代表多數會員起訴,只要符合「非屬有資力者」的條件,且爭議類型符合規定,都有機會獲得法律協助。
實際案例看懂如何自保
以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理解「不當勞動行為」在實務中是如何被認定與處理的:
案例一:雇主拒絕代扣工會會費,竟是干預工會?
某企業工會成立後,依照慣例請公司從會員薪資中代扣會費。一開始公司配合,但後來卻突然停止代扣部分會員的會費,聲稱這些會員的加入或代扣意願有爭議。工會認為這是在不當干預工會運作,於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結果與啟示:雖然最終法院撤銷了裁決委員會的決定,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裁決委員會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實質審查,不能只看雇主表面上的理由。雇主對代扣會費名單雖有形式審查義務,但若因此停止代扣,裁決委員會應深入調查會員真實意願,並確保裁決決定具體明確、可供執行。這告訴我們,證據的完整性與裁決內容的明確性至關重要。
案例二:主管阻撓工會開會,明顯侵害工會活動權!
某銀行工會的常務理事長期遭受不公平對待,更嚴重的是,當工會準備召開會員大會時,銀行竟指派副理帶領其他員工到場阻撓會議進行,導致許多會員因畏懼而不敢出席,最終工會甚至因此宣告解散。工會認為這嚴重干預了工會的組織與活動,申請裁決。
結果與啟示:法院最終維持了裁決委員會的決定,認定銀行確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指出,銀行對工會及特定成員不友善的態度、歧視行為,以及主管帶隊阻撓會議的行為,都足以證明雇主有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組織及活動的意圖。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沒有直接的書面證據,法院也會綜合判斷雇主行為的整體脈絡和影響,間接證據也能成為認定不當勞動行為的基礎。
自我保護實務指引與提醒
- 時效性是關鍵:無論是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90天),或是對裁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務必留意。
- 證據保全不可少:當您感覺權益受損時,請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如書面文件、電子郵件、通訊紀錄、薪資單、考績紀錄、證人證詞等。這些都是未來舉證的重要依據。
- 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勞資爭議有公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與私法(民事訴訟)之分。例如,因參加工會被解僱,可先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回復原職;若涉及工資、資遣費等給付,則需提起民事訴訟。正確判斷爭議性質,才能避免程序錯誤。
- 工會的力量:如果您是工會會員,善用工會的力量。工會不僅能提供協助與建議,也能代表多數會員提起訴訟,共同對抗不法行為。
結論
面對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了解自己的權利並採取行動是至關重要的。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多種途徑來保障工會及其會員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這些救濟工具,並在必要時勇敢地站出來,捍衛屬於您的勞動尊嚴與工會自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對我進行不當勞動行為,但沒有留下書面證據,我該怎麼辦?
A: 不當勞動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雇主很少會留下直接證據。此時,您可以透過蒐集間接證據來證明,例如:同事或目擊者的證詞、與雇主或主管的對話錄音、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考績評定或職務調整前後的對比、其他非工會成員的待遇差異、雇主過去對工會或特定成員的言行等。裁決委員會或法院會採「綜合判斷原則」,審酌所有間接證據來判斷雇主行為的動機與目的。
Q: 如果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對我不利,我還有其他救濟管道嗎?
A: 是的,您還有行政救濟的管道。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如果您不服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的一定期間內(通常為30日)提起訴願。如果對訴願決定仍不服,則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一個逐級審查的機制,確保您的權利能受到充分保障。
Q: 工會提起「不作為之訴」具體能要求雇主做什麼?
A: 工會提起「不作為之訴」的目的,是請求法院命令雇主停止侵害其多數會員共同利益的行為。例如,如果雇主持續性地違反勞動法令(如超時工作、未給付加班費)或團體協約,侵害多數會員的勞動條件,工會就可以要求法院命令雇主停止這些違法行為。這是一種前瞻性的救濟,旨在制止未來或持續性的侵害,而非單純的損害賠償。
Q: 如果我擔心申訴或申請裁決會被雇主秋後算帳,法律有保護機制嗎?
A: 有的,法律對於申訴人的身分保護非常重視。《勞動檢查法》第33條規定,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勞工的申訴,必須保密,不得洩漏申訴人的身分。此外,《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也明文禁止雇主對於勞工組織、加入或參加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如果雇主因此對您進行報復,這本身就構成另一項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再次提出裁決申請或尋求其他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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