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你的權利:工會民主參與者的知情權與協商資料保障
身為工會的一份子,你是否曾好奇工會的錢花到哪裡去?或者在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時,總覺得資訊不對等,無法提出有力的論點?別擔心!在台灣,工會民主參與者的「知情權」與「協商資料請求權」都有明確的法律保障。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帶你深入了解這些權利,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讓你更能掌握工會的脈動,有效參與勞資協商,真正實踐工會民主。
一、工會內部資訊,你該知道的權利!
工會的運作與財務狀況,是所有會員都應該了解的重要資訊。法律賦予了工會會員多項知情權,確保工會的透明與民主。
1. 財務狀況的報告與查核
你的工會每年都必須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書面財產報告。這不只是一份例行公事,更是你了解工會財務狀況的基礎。更進一步,如果你對工會財務有疑慮,法律也保障了你的查核權:
《工會法》第29條:「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這表示,只要達到一定比例的會員連署,你就可以選派代表與監事一起查核工會的財產狀況,確保每一筆錢都用在正確的地方。而這些連署,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8條,必須以書面為之。
2. 財務收支的公開揭示
除了年度報告,工會的財務透明度還有更頻繁的要求: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工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這代表工會必須每季公開財務收支,確保會員能即時掌握工會的現金流動,避免暗箱操作。這項規定是會員知情權最基礎的保障之一。
3. 重大事項的議決參與
工會的重大決策,都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這也是你行使知情權與參與權的重要環節。
《工會法》第26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從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到基金運用,這些都與你的會員權益息息相關。積極參與會議,提出疑問,是保障你權益最直接的方式。
二、團體協商時,雇主不能藏私!
當工會代表全體會員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時,資訊的對等是達成公平協議的關鍵。法律明確要求雇主必須提供協商所需的必要資料。
1. 雇主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
《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這條文清楚指出,雇主在團體協商中,有義務提供工會為達成協商目的所必需的資料。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就是違法行為。
【案例故事一:協商結清年資,公司卻說個資不能給?】
想像某保險公司工會,為了替具有舊制年資的會員爭取更優渥的結清方案,向公司請求提供這些會員的在職狀況、簽約時間及平均薪資等資料。公司卻以「涉及個人資料」為由拒絕。工會向勞動部申請裁決,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提供資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工會勝訴!法院認為,工會請求的資料是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而且《團體協約法》要求雇主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的例外規定。這代表,即使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只要是為了團體協商的必要,雇主仍有提供義務,不構成違反個資法。這個判決對工會爭取協商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2.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雇主如果拒絕提供團體協商的必要資料,不僅違反《團體協約法》,也可能構成《工會法》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拒絕提供必要資料會導致工會無法有效履行協商職能,削弱工會的力量,因此常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案例故事二:工會要勞資會議紀錄,公司卻拒絕提供?】
某開發公司工會認為公司在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中存在不當行為,並請求公司提供勞資會議紀錄。公司拒絕提供。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拒絕提供勞資會議紀錄,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法院也確認了裁決委員會的判斷。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提供勞資會議紀錄的重要性,因為這與工會保障會員權益息息相關。拒絕提供此類資訊,會阻礙工會活動,同樣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三、實務操作指引:這樣做,保障你的權益!
了解法律條文後,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實際情況中運用這些權利。
1. 對於工會會員(你)
- 積極參與會議:踴躍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對工會的預算、決算、事業報告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提問。
- 行使查核權:若對工會財務狀況有疑慮,可依《工會法》第29條規定,經十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務必以書面為之),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財產狀況。
- 申訴管道:若工會未依規定公開財務資訊或拒絕依法查核,可向主管機關(如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申訴。若因資訊不透明導致的工會決議違法或不符章程,則可依《工會法》第33條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2. 對於工會(你的工會)
- 主動公開資訊:工會應嚴格遵守《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按季公開揭示財務收支,並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財產狀況。
- 配合會員查核:當會員或會員代表依法提出查核請求時,工會(監事或監事會)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 妥善保管資料:工會應妥善保管會員名冊、財務報表等資料,並依《工會法》第3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備查。
- 團體協商資料請求:在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時,應明確指出所需資料與協商議題的關聯性及必要性,並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以利後續舉證。
3. 對於雇主
- 提供協商必要資料:在團體協商中,雇主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對於工會提出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尊重工會自主:雇主對於工會會員名單的審查應限於形式,不應過度介入工會內部事務或會員資格認定。
- 保持中立:在同一企業內有多個工會併存時,雇主應保持中立,不得偏袒或不當影響任何工會的活動。
- 風險提醒:拒絕提供必要資料、不當干預工會活動或違反雇主中立義務,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將面臨裁決及行政罰鍰。依據 《工會法》第45條,中央主管機關可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
工會民主的基石在於資訊的透明與會員的積極參與。身為工會民主參與者,了解並善用你在《工會法》與《團體協約法》中所享有的知情權與協商資料請求權,是維護自身權益、促進工會健全發展的重要一步。透過積極參與、依法查核、並在協商中要求雇主提供必要資訊,你就能真正成為工會民主的推手,為勞工權益爭取最大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對工會的財務狀況有疑慮,該如何查核?
A: 你可以依據《工會法》第29條規定,發起書面連署。只要獲得十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連署,就可以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的財產狀況。查核時,工會(監事或監事會)應積極配合。
Q: 如果工會拒絕公開財務資訊或不讓會員查核,我該怎麼辦?
A: 你可以先向工會內部提出申訴,要求其履行公開義務。若工會仍拒絕,你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申訴或檢舉。此外,若工會因資訊不透明而導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違法或不符章程,你也可以依《工會法》第33條規定,在一定期限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Q: 在團體協商中,工會可以向雇主要求哪些資料?
A: 工會可以要求所有「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資料。判斷標準是該資料是否與協商議題直接相關,且有助於工會形成合理判斷或提出對應方案。例如,協商薪資福利時,可要求相關的財務報表、薪資結構、員工年資等。即使涉及個人資料,只要符合《團體協約法》的必要性,雇主仍有提供義務。
Q: 雇主若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拒絕提供協商資料,我該如何應對?
A: 你可以向雇主指出,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在團體協商的特定脈絡下,為實現集體勞動權益,雇主提供必要資料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的例外規定。因此,雇主不能單純以個資法為由拒絕。工會應以書面明確請求資料的必要性,並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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