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你的工會有多大的力量嗎?身為工會會員,您的權益不僅受到憲法的保障,更有《工會法》、《勞動事件法》等具體法規撐腰。這些法律賦予工會自主組織、獨立運作,並與雇主平等協商的權利。然而,許多雇主或甚至工會會員本身,可能對這些權利一知半解。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工會組織自主權的法律保障,讓您知道如何運用這些權利,為自己和所有會員爭取最大福利!
您的工會權利,憲法與法律都挺你!
勞工有權利組織和加入工會,這是憲法賦予人民「集會及結社自由」的核心體現。這不僅是基本人權,更是勞工團結起來,與資方對等對話的基石。
《憲法》第14條明確指出:「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這為勞工組織工會提供了最上位的保障。而《工會法》則進一步將這項權利具體化:
《工會法》第4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這條文開宗明義地宣告,每位勞工都有權利組織或加入工會,不受任何不當限制。工會的成立,更是需要至少30位勞工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這些都載明於《工會法》第11條。
雇主不能亂來!這些行為都違法!
為了確保工會能真正發揮作用,法律嚴格禁止雇主干預工會的運作。這就是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條規定是工會自主權的強力保護傘。它意味著雇主不能因為工會的存在或活動而對勞工進行不利對待,也不能透過各種手段來削弱工會的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雇主」概念已不再僅限於和您簽約的公司。在實務上,即使是與您沒有直接雇傭關係的母公司或關係企業,只要對您的公司有「實質管理權」,例如指派董監事,也可能被認定為《工會法》第35條所規範的雇主。這大大擴大了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避免雇主透過複雜的組織架構來規避法律責任。
此外,雇主對待不同的工會,必須遵守「雇主中立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必須平等承認和尊重所有工會的團結權,不能因為工會的立場不同就給予差別待遇。如果雇主偏袒某個工會,或拒絕給予某些工會合理的資源(例如辦公室),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就可能被認定為「支配介入」工會運作,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實戰案例告訴你,工會力量有多大!
了解法條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工會如何運用這些法律武器:
案例一:某金控集團與子公司工會的辦公室爭議
一家大型金控集團,旗下有許多子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的工會向金控集團申請,希望比照其他子公司工會獲得無償的辦公室使用。然而,金控集團卻拒絕了這項請求。工會不服,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最終,法院認定該金控集團對子公司擁有百分之百的股權,並指派董監事,因此對子公司具有實質管理權,應被視為《工會法》所規範的「雇主」。法院強調,雇主對各工會應保持中立,不能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既然金控集團有能力提供辦公室,且已對其他工會提供資源,卻拒絕提供給申請的工會,這就被認定為有弱化該工會的意圖,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集團企業的母公司,也必須尊重子公司的工會自主權,不能偏袒或打壓。
案例二:基層工會成立不再卡關!憲法法庭還你結社自由
過去,許多基層勞工想在自己的「廠場」成立工會時,常會遇到一個難題:行政機關要求這些廠場必須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等條件,否則不予登記。這項規定讓許多勞工因為不符合這些嚴苛的行政細則,而無法順利組織工會。
然而,這個限制在2023年有了重大轉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明確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廠場需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之要件,已經牴觸了《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因此不再適用!這項判決是工會組織自主權的重大里程碑,它大幅降低了基層勞工成立廠場工會的門檻,讓更多勞工能更容易地依自己的意願組織工會,更充分地保障了大家的結社自由!
工會會員能怎麼做?實用建議報你知!
了解了這些法律保障,身為工會會員或有意組織工會的勞工,您可以這樣做:
- 合法籌組工會: 只要有30位以上勞工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就可以依照《工會法》第11條的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現在,您不再需要擔心「廠場獨立性」的限制了!
- 積極主張權益: 如果您發現雇主有任何干預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的行為,例如拒絕提供合理資源、打壓工會幹部等,請務必蒐集證據,並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這是一個專業且公正的管道,能有效處理勞資爭議。
- 善用團體協商權: 工會是勞資協商的對等夥伴。《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工會應主動提出協商要求,為會員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
- 捍衛集體權益: 當雇主的行為侵害到多數會員的利益時,工會可以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對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透過法律途徑維護大家的集體權益。
結論:團結就是力量,法律是您的後盾!
工會不僅是勞工團結的象徵,更是法律賦予您與雇主平等對話、爭取權益的重要平台。從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到《工會法》禁止雇主不當干預,再到最新憲法判決移除工會成立的行政障礙,台灣的法律環境正持續強化對工會自主權的保障。
身為工會會員,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武器,是您維護自身及全體勞工權益的關鍵。團結起來,讓您的聲音被聽見,讓您的權益獲得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成立有什麼條件?現在成立廠場工會還需要「獨立人事、預算、會計」嗎?
A: 依據《工會法》第11條,成立工會需要至少30位勞工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過去,行政機關曾要求廠場工會必須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等條件,但這項規定已經被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違憲,自2023年起不再適用。這表示現在成立廠場工會的門檻大幅降低,只要符合《工會法》的基本人數和程序要求即可。
Q: 雇主可以干涉工會的成立或運作嗎?
A: 絕對不行!《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明確禁止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這包括雇主不能打壓工會幹部、不能拒絕提供合理的工會運作資源(除非有正當理由且對所有工會一視同仁)、也不能偏袒特定工會而排擠其他工會。如果雇主有這些行為,工會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Q: 我不是工會會員,工會與雇主協商的結果對我有用嗎?
A: 是的!如果您的公司成立的是「企業工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企業工會所同意的勞動條件變更(例如延長工時),其效力通常會及於該企業的全體勞工,無論您是否為工會會員。這是為了避免雇主利用非會員來規避工會的監督,強化工會的代表性與集體協商力量。
Q: 如果雇主拒絕與工會進行團體協商怎麼辦?
A: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雇主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的。如果雇主無故拒絕協商,工會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要求雇主履行協商義務。必要時,工會也可以依《勞動事件法》對侵害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訴訟。
Q: 我們公司屬於大型集團,工會權益會受母公司影響嗎?
A: 您不必過度擔心。在法律實務上,即使是大型集團的母公司,只要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具有「實質管理權」(例如擁有股權或指派董監事),也可能被認定為《工會法》所規範的「雇主」。這意味著母公司同樣不能不當干預子公司的工會運作,必須對其工會保持中立。如果發生不當干預,工會仍可依《工會法》第35條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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