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必看:權益受損時,如何有效捍衛自身?
親愛的工會會員們,您是否曾感到在職場上權益受損,卻不知如何是好?面對雇主的不當對待,單打獨鬥往往力不從心,這正是工會存在的意義。但除了工會的團結力量,我們更需要了解法律賦予我們的武器!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當您的勞動權益,特別是與工會活動相關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助您一臂之力,讓您在捍衛自身權益時更有底氣!
認識「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不能這樣對待工會!
在台灣,保障勞工團結權的核心法規是 《工會法》 。其中最關鍵的條文,莫過於 《工會法》第35條,它明確列舉了雇主不能做的「不當勞動行為」。簡單來說,就是雇主不能因為您參加或支持工會,就對您不利。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其代表,不得對於勞工有左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條法規保障您的團結權,意思是雇主不能因為您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或支持罷工等爭議行為,就對您有解僱、降職、減薪或其他任何不利的待遇。甚至連「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都是被禁止的。
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真的因為上述原因對您進行解僱、降調或減薪,那麼根據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這些行為是「無效」的!這代表法律直接宣告這些不當處分不具效力,您的權益應當被回復。
判斷「不當勞動行為」的眉角
實務上,判斷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非只看雇主有沒有「惡意」,而是看雇主的行為是否「可能造成阻礙工會活動的結果,且雇主對此結果有所認識」。這大大降低了會員舉證的難度。法院會綜合考量您在工會的地位、參與的活動、雇主平時對工會的態度,以及不利待遇的程度、時機等。
權益受損了?這些救濟管道您一定要知道!
當您的權益被侵害時,有多種法律途徑可以選擇: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這是處理《工會法》第35條爭議的專屬行政程序,由勞動部設置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負責。它的優點是效率高,可以迅速回復您的權益。
- 適用情境:
-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列的不當行為(例如影響工會活動、拒絕協商等):裁決委員會可以命令雇主停止不當行為或為特定行為。如果您不服裁決結果,可以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列的解僱、降調、減薪等:裁決決定會確認這些行為無效。如果雇主不服,則需在收到裁決決定書30天內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若雇主未在期限內起訴,裁決決定就會視為雙方達成合意。
- 重要時效:請務必在知悉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發生之次日起90天內提出裁決申請!
2. 工會集體訴訟:團結力量大!
《勞動事件法》 賦予工會代表會員提起訴訟的權利,特別適用於涉及多數會員共同利益的案件。
- 工會提起不作為之訴:根據 《勞動事件法》第40條,如果雇主持續侵害多數會員的利益,工會可以代表會員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雇主停止侵害行為。這需要委任律師代理。
- 工會作為選定人起訴: 《勞動事件法》第45條也允許多數有共同利益的勞工,選定工會作為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高訴訟效率和影響力。
3.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如果您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疑似造成職業病,或您的身心在職場上受到侵害,您可以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而 《勞動檢查法》第33條則進一步保障,勞動檢查機構會迅速實施檢查並通知您結果,且雇主不得對申訴的勞工有任何不利待遇。如果您的工會收到會員申訴,經查證後向公司提出改善建議卻遭拒絕,工會也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4. 法律扶助:不讓經濟成為阻礙
如果您符合資格(例如終止勞動契約、積欠工資、職災等爭議,且非有資力者),可以依據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申請法律扶助,減輕訴訟費用負擔。這也包含因《工會法》第35條規定事由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案件。
實際案例分享:看看別人怎麼爭取權益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規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參與集體訴訟,公司竟取消福利?
情境故事:某航空公司的空服員們,透過工會發動罷工後與公司達成協議。後來,公司並未完全履行協議內容,部分工會會員決定推由幾位代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希望公司能兌現承諾。沒想到,公司得知後,竟然以這些會員「未經公司內部申訴程序就直接告上法院」為由,取消了他們本人及家屬原有的優待機票申請權。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公司這種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為不利待遇)及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法院認為,工會發動的集體訴訟,是為了保障罷工成果,屬於工會活動的延伸。公司以內部程序為由剝奪員工原有權益,明顯是報復行為,阻礙了勞工集體行使權利。
給我們的啟示:這告訴我們,即使公司表面上是依據「公司規定」,但只要其行為背後是為了打壓工會活動或報復參與工會活動的會員,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必須尊重勞工集體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案例二:工會理事被解僱,真的是因為情緒失控嗎?
情境故事:某壽險公司的內勤員工小陳,不僅是工會的理事,還曾多次向勞檢處申訴公司違法。有一次,他因考績問題與主管會談時情緒有些激動。會談中,主管曾暗示不希望他參與工會。不久後,公司就以小陳「情緒失控,構成職場不法侵害」為由將他解僱。
判決結果:法院在審理時指出,判斷解僱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不能只看表面理由。必須深入探究勞資關係的脈絡,包括小陳在工會中的代表性、主管曾勸阻他加入工會的言論,以及解僱行為是否可能影響工會運作等。法院認為,公司需要提出更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解僱與小陳的工會活動無關,而不能僅憑單一事件就輕易解僱工會重要幹部。
給我們的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雇主對工會重要成員採取不利待遇時,即使有其他表面理由,我們也應該深入探究其背後是否與工會活動有關。法院會更嚴格審查雇主解僱的真實動機,以確保勞工的團結權不受侵犯。
工會會員的實用操作指引
- 積極參與,合法行使權利:多參與工會活動,了解自身權益,但請確保所有行為都符合法規和工會章程。
- 妥善保存證據:這是最重要的!如果覺得權益受損,務必盡可能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例如:
- 書面文件:如公司公告、信件、電子郵件、考績單、薪資單等。
- 通訊記錄:如LINE、簡訊、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
- 錄音、錄影:在合法範圍內,錄下關鍵對話或事件發生過程。
- 證人:是否有同事或工會幹部可以作證?
- 多重申訴管道,別放棄任何機會:
- 先向工會反映:您的工會是您最直接的後盾,他們會協助您查證並向公司提出改善建議。
-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如果公司不改善,工會可以代您申請檢查;您也可以直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您的身分會被保密。
-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如果雇主行為涉及《工會法》第35條,請務必在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 善用法律扶助:如果經濟狀況有困難,別忘了可以申請法律扶助,減輕打官司的負擔。
結論:團結與法律是您最強的後盾
身為工會會員,您不僅享有集體的力量,更有法律作為堅實的後盾。了解這些法律工具,並在必要時善加運用,是每一位會員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記住,面對不公,您不是孤單一人!工會與法律將與您同行,共同爭取應有的尊嚴與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我該如何判斷?
A: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因為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勞工做出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或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的行為。判斷時不一定需要雇主有明確的惡意,只要雇主的行為客觀上可能阻礙工會活動,且雇主對此有所認識,就可能構成。您需要收集相關證據,例如雇主曾提及工會的言論、不利待遇發生的時機是否與您參與工會活動有關、或雇主對待其他非工會成員的方式是否有差異等,作為判斷的依據。
Q: 如果我被公司不當解僱或降職,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解僱、降調或減薪是因參與工會活動而起,根據《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這些行為是「無效」的。您應盡快向所屬工會反映,並在知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同時,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解僱、降職決定相關的文件、通訊記錄,以及您參與工會活動的證明,這些都將是您爭取權益的重要證據。
Q: 工會可以代表我打官司嗎?這和我自己打官司有什麼不同?
A: 是的,工會可以代表多數會員提起集體訴訟。根據《勞動事件法》第40條,工會可以在章程目的範圍內,對侵害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雇主停止侵害行為。此外,多數有共同利益的勞工也可以選定工會作為代表人提起訴訟。由工會代表訴訟的好處是能集合眾人力量,提高訴訟效率和影響力,並可能減輕個別會員的法律負擔。但若您有特殊考量,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自行提起上訴。
Q: 我擔心申訴後會被公司報復,法律有什麼保障嗎?
A: 法律明確保障申訴人的權益。根據《勞動檢查法》第33條,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的處分。如果您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您的身分會受到保密。如果公司對您進行報復,這本身可能又構成另一種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再次循裁決機制或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因此,請勇敢地為自己發聲,法律會是您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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