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會夥伴,您是否曾感覺在職場上,因為參與工會活動或為會員權益發聲,而遭受雇主的不公平對待?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工會組織權,以及當權益受侵害時,您該如何捍衛自己與工會的權利。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您的權利在哪裡?
首先,我們要知道,法律明文保障勞工的團結權,也就是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的權利。雇主如果因為您行使這些權利而對您不利,或干預工會運作,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最重要的法條就是《工會法》第35條。它明確規定了雇主不能做什麼: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條文有兩大重點:
- 第一款:保護個別勞工。如果雇主因為您參加工會活動,而對您解僱、降職、減薪,或給予其他不公平待遇,這就是違法!
- 第五款:保護工會本身。雇主不能隨意干預工會的成立、運作或活動,例如操控工會選舉、阻止工會開會等。
更重要的是,《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還規定,雇主若違反上述規定而做出的解僱、降調或減薪,法律上是無效的!這表示您有權利要求回復原職務和薪資。
當您的權益受損時,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1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但請注意,申請裁決有時效限制,必須在您知悉雇主有不當行為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
此外,為了強化工會的集體力量,《勞動事件法》第40條也賦予工會權利,當雇主侵害多數會員利益時,工會可以代表會員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雇主停止侵害行為。
雇主行為如何被認定為「不當」?
判斷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關鍵在於雇主的行為與您的工會活動之間是否存在 「不當連結」 。白話來說,就是雇主的「不利待遇」是不是因為您的「工會活動」而來。裁決委員會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
- 勞資關係的歷史:雇主與工會之間是否長期緊張?
- 您在工會的角色:您是工會幹部或核心成員嗎?
- 雇主對工會的態度:雇主平時是否就不友善?
- 行為的時機和嚴重性:不利待遇是否發生在您參與工會活動後不久?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在解僱前,有沒有嘗試過其他較輕微的懲處或輔導?如果沒有,很可能被認定為不當。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這些工會夥伴怎麼做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發生過的情境:
情境一:工會幹部被「假藉事由」解僱?
想像一下,小陳是你們工會的理事,正準備參加一場對全體會員都很重要的會議。就在會議前夕,公司主管突然要求他立即出差到外地開會。小陳考量到工會會議的重要性,婉拒了主管的要求,並在會議中代表工會對公司最近的解僱行動提出質疑。沒想到,會議結束沒多久,公司就以「不服從指示」為由,火速將小陳解僱了。
結果:法院認為,公司明知小陳要參加工會會議,卻執意要求他出差,並在拒絕後立即解僱,這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不合理。法院認定,公司解僱小陳的行為,與他參與工會活動有不當連結,不僅侵害了小陳個人的權益,也對工會活動造成了妨礙,構成了《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和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公司最終被裁決必須回復小陳的職務並補發薪資。
情境二:雇主對不同工會「大小眼」?
再舉個例子,假設你們公司有兩個工會,一個是「企業工會」,另一個是「產業工會」。產業工會的理事長為了處理會務,向公司申請公假,卻被公司拒絕了。理由是「你們不是企業工會,而且沒有事先協商」。但奇怪的是,過去公司卻曾同意企業工會理事長的公假申請。
結果:法院指出,雇主對所有工會都必須保持中立,不能因為工會的立場或性質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公司對兩個工會的公假申請採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了雇主的中立義務,構成了《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同時,這也對申請公假被拒絕的工會理事長造成不利待遇,阻礙了勞工參與工會活動,也構成第1款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會員如何保護自己?
當您或您的工會遇到類似情況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 詳實記錄與蒐證:任何與工會活動相關的溝通、會議、雇主言論、不利待遇通知(如解僱函、調職令、減薪通知),都應詳實記錄並保存證據,例如錄音、錄影、電子郵件、書面文件。
- 及時尋求協助:一旦懷疑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立即向工會幹部或勞動主管機關反映,並準備在法定期限(90日)內提出裁決申請。
- 明確主張權利:在與雇主溝通時,明確告知您的工會會員或幹部身分,並表明您的行為係參與工會活動,這有助於後續舉證。
- 考慮集體訴訟:如果雇主的行為侵害到多數會員的利益,工會可以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提起不作為之訴,團結力量大!
結論:團結就是力量,知法才能維權
工會是勞工團結的象徵,也是捍衛自身權益的重要平台。當雇主試圖打壓工會或對參與工會的勞工不利時,我們必須站出來,運用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記住,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不僅會面臨高額罰鍰,其違法解僱、降調、減薪等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必須回復原狀。知法、守法、善用法律,是每一位工會會員保護自己、保護工會,進而改善整體勞動環境的基石。讓我們一起,為更公平的職場環境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A: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或其代表,因為勞工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勞工施以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職、減薪),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的行為。其核心是侵害勞工的團結權。
Q: 如果我因為參加工會活動被解僱,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解僱通知、您參與工會活動的證明、與雇主溝通的紀錄等。接著,您應立即向所屬工會尋求協助,並考慮在知悉解僱事實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依據《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這種解僱是無效的,您可以請求回復原職並補發薪資。
Q: 工會可以為會員做些什麼來對抗不當勞動行為?
A: 工會可以協助會員蒐集證據、提供法律諮詢,並代表會員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此外,如果雇主的行為侵害到多數會員的利益,工會還可以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雇主停止侵害行為,發揮集體救濟的力量。
Q: 我該如何證明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A: 證明不當勞動行為的關鍵是建立雇主行為與您的工會活動之間的「不當連結」。您需要蒐集以下證據:1. 雇主對您不利待遇的證明(如解僱函、降職令)。2. 您參與工會活動的證明(如會議紀錄、工會職務證明)。3. 雇主過去對工會或工會成員不友善的言論或行為紀錄。4. 雇主對其他非工會成員的類似行為處理方式,以證明差別待遇。5. 證明雇主未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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