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工會權益:法律保障與實務自保之道
「參與工會活動,會不會被老闆盯上?會不會影響我的工作?」這是許多工會成員心中的疑問。在台灣,勞工擁有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的權利,這些權利受到法律的嚴格保障。然而,雇主若因勞工行使這些權利而給予不利待遇,就是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這些法律保障,並提供實用的自保之道,讓您安心捍衛自己的權益。
核心保障:工會法第35條與「不利待遇」
在台灣,保障勞工參與工會活動的核心法條是 《工會法》第35條。這條法規明確劃定了雇主行為的紅線,保護您的團結權不受侵犯。
《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禁止雇主因為您參加工會、為工會發聲或擔任工會職務,就對您做出任何不利處罰,例如解僱、降職、減薪等。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真的因此解僱、降職或減薪,法律會直接認定這些處分是無效的!這代表您的工作權益並沒有真正被剝奪。雇主也不能不當干預工會的成立、運作。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什麼是「不利之待遇」?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什麼才算「不利待遇」,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做了進一步的解釋: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白話解釋: 「不利待遇」的範圍非常廣泛。它不只包括直接的解僱、減薪,也包含任何意圖阻礙您參與工會活動、削弱工會力量或影響工會發展的行為,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甚至,如果您參與或支持工會的爭議行為,雇主如果威脅或提起明顯不合理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這也可能被認定為一種「不利待遇」。
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透過 《勞資爭議處理法》 所提供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尋求快速有效的救濟。
案例解析:雇主打壓工會的真實面貌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故事,看看實際案例中,法院是如何保護工會成員的權益。
故事一:小陳的薪資訴訟與不當解僱
小陳是名客運司機,他發現公司長期未足額給付加班費。在與工會討論後,他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補發欠薪。沒想到,訴訟後不久,公司就以他開車時使用手機為由將他解僱。小陳覺得不對勁,因為過去其他同事類似輕微違規都只受口頭警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為爭取自身及其他會員的勞動權益而提起訴訟,應視為受保護的「工會活動」 。公司對小陳的解僱處分,明顯具有針對性,且未考慮其他較輕的懲處方式,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的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小陳不僅可以回復原職,公司還必須補發他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故事二:老李為工會發聲,公司卻想「殺雞儆猴」
老李是某客運公司的工會理事,他經常為公司的加班費爭議向會員解釋,並曾向媒體揭露公司在加班費計算上的問題,希望能引起社會關注。公司高層對此非常不滿,認為老李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形象,隨後以老李對外發言不當為由將他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認為,老李身為工會理事,為維護會員權益而處理加班費爭議並向媒體發布資訊,這屬於正當的工會活動。公司在未經充分調查、未考慮其他輕微懲處的情況下,就直接解僱老李,顯然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法院認定,這不僅是對老李個人的不利待遇,更是對工會活動的不當影響與妨礙,意圖藉此削弱工會力量。因此,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行為無效。
自保之道:捍衛權益的實用策略
了解法律保障後,面對可能的「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這樣做來保護自己:
- 知悉您的權利: 了解「工會活動」的認定非常廣泛,不限於正式會議,個人為爭取權益的行動也可能受保護。同時清楚雇主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對您造成不利待遇。
- 妥善蒐集證據: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通訊紀錄,並記錄下事件的詳細經過(時間、地點、人物、對話內容)。合法錄音錄影也是重要證據。
- 善用裁決機制: 當您遭遇疑似不當勞動行為,務必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快速有效的救濟管道。同時,尋求工會協助,共同面對。
- 了解「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若要解僱勞工,必須證明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且已無法採用其他較輕微的懲處。在涉及工會活動的案件中,法院會更嚴格審查此原則。
結語
參與工會是勞工團結力量、爭取權益的重要途徑。面對職場上可能遇到的挑戰,了解您的法律權利、學會如何蒐證與運用法律機制,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請記住,《工會法》是您堅實的後盾,讓您在行使工會權利時,能夠更加安心與有保障。您的權益,值得您勇敢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工會法》所說的「不利待遇」?
A: 「不利待遇」不單是指雇主直接的解僱、降職或減薪,也包括任何意圖阻礙您參與工會活動、削弱工會力量或影響工會發展的行為,無論直接或間接。甚至,如果您參與或支持工會的爭議行為,雇主威脅或提起明顯不合理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
Q: 我個人的權益行動也算「工會活動」嗎?
A: 是的,法院對「工會活動」的解釋非常廣泛。即使是您個人為爭取權益而採取的行動,例如向主管機關申訴公司違法、向媒體發布新聞稿、或提起民事訴訟爭取勞動權益,只要客觀上符合工會的運動方針,都可能被認定為受《工會法》保護的「工會活動」。
Q: 如果雇主只是口頭警告或調職,沒有解僱,這也算不當勞動行為嗎?
A: 是的,只要雇主的口頭警告、調職或其他看似輕微的處置,其目的或效果是為了阻礙您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就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的「其他不利之待遇」。判斷關鍵在於雇主行為與您的工會活動之間是否存在不當聯結。
Q: 雇主說我違反工作規則解僱我,但我懷疑是因為我參與工會,該怎麼辦?
A: 首先,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過去其他同事類似違規的處置方式、您參與工會活動的紀錄、與雇主溝通的內容等。接著,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會審查雇主解僱的真實原因,並判斷是否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是否存在對工會活動的不當聯結。
Q: 雇主威脅要告我損害賠償,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威脅提起或真的提起了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這本身就可能被認定為一種「不利待遇」,屬於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由裁決委員會審查雇主訴訟的合理性與目的。同時,保留所有威脅或訴訟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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