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工會權益,法律堅定守護!
您是否曾因為加入工會、參與活動,甚至只是為同事發聲,而感受到來自雇主的不友善對待?或許是突然的調職、減薪,甚至是毫無預警的解僱?在台灣,勞工擁有憲法保障的「團結權」,也就是組織、加入及參加工會活動的權利。為了確保這項基本權利不受侵犯,法律設下了嚴密的保護網,專門防堵雇主對工會活動的打壓行為。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法律武器,讓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界線,並在面對不公時,知道如何堅定捍衛自己!
辨識雇主的不當行為:工會法第35條是您的「護身符」
《工會法》第35條,是保障勞工團結權的核心法條,它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做出的行為,一旦雇主觸犯,其行為可能無效!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只要您的行為是為了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雇主就不能因此對您做出任何不利的待遇。例如:
- 第一款:歧視性待遇 — 雇主不能因為您參加工會活動就解僱、降職、減薪,或給您不好的考績。
- 第二款:黃狗條款 — 雇主不能要求您「不加入工會」才能被錄用或繼續工作。
- 第三款:拒絕團體協商 — 雇主不能因為您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就對您不利。
- 第四款:爭議行為報復 — 雇主不能因為您參與罷工等合法爭議行為而報復。
- 第五款:支配介入 — 雇主不能干預工會的成立、運作,例如監控工會活動、對不同工會差別待遇等。
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違反上述規定而解僱、降職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參加工會活動」的範圍有多廣?什麼是「不利待遇」?
您可能會疑惑,到底什麼才算是「參加工會活動」?而雇主哪些行為又會被認定為「不利待遇」呢?
參加工會活動:不只開會,連發聲都算!
「參加工會活動」的定義非常廣泛,不限於工會的正式會議。它包含了:
- 從發起、籌組到完成登記的組織工會過程。
- 成為工會會員的加入工會行為。
- 擔任工會理事、監事等工會職務。
- 參與工會決議的活動,例如罷工、設置糾察線等。
- 即使是個別會員,只要是客觀上符合工會宗旨、維護會員權益的自發性活動,例如發布新聞稿、接受媒體採訪、向主管機關申訴,都可能被認定為受保護的工會活動。但請注意,言論必須針對勞工權益或公司政策,而非惡意攻訐或人身攻擊。
其他不利之待遇:不只解僱,連提告都可能算!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進一步說明了「其他不利之待遇」的範圍,涵蓋了所有可能對勞工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只要其動機是為了阻礙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這包括:
- 直接或間接的負面影響:例如懲處、考績不佳、拒絕會務假、甚至威脅或提起訴訟。
- 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如果雇主對您參與工會決議的行為,威脅提起或真的提起了「明顯不合理」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這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目的是為了遏止雇主濫用訴訟權來打壓合法爭議行為。
實況解析:當雇主跨越紅線,法院怎麼說?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認定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這對您將會非常有啟發!
案例一:為工會發聲遭懲處,公司反被認定不當!
情境故事:小陳和小林是某航空公司的員工,他們積極籌組工會,並在工會網站上發布新聞稿,也接受媒體採訪,針對公司與派遣公司的合作政策提出評論。公司高層認為他們的言論損害公司形象,決定對他們進行懲處,甚至暗示可能解僱。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即使工會還在籌組階段,小陳和小林為維護員工權益而發布新聞稿、接受採訪,都屬於受《工會法》保護的「組織工會」行為。雇主對於工會的批評言論應有容忍義務,除非言論涉及惡意攻訐。本案中,他們的言論並未逾越言論自由的範圍。因此,公司對他們的懲處行為,被認定是為了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給您的啟示:只要您的言論是為了工會宗旨和勞工權益,且內容合理,即使工會尚未正式成立,您的發聲權益也受到保護。雇主不能因此懲罰您!
案例二:因加入工會遭解僱,法院判公司恢復原職!
情境故事:小美是某人壽公司的內勤員工,她是公司內唯一一位公開具名加入工會的內勤人員,並曾向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違法。不久後,公司以小美情緒失控為由將她解僱。小美認為,公司解僱的真正原因是她參與工會活動。
法院怎麼說:法院詳細審視了勞資關係的脈絡,發現小美是唯一具名加入工會的內勤人員,且公司長期對工會持對立態度。法院勘驗錄音後發現,小美情緒失控是因為主管勸阻她加入工會所致。更重要的是,公司在未提供任何輔導的情況下直接解僱,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解僱必須是沒有其他辦法時的最後手段)。法院認定,公司解僱小美的行為,不僅對小美個人不利,也可能造成其他員工的「寒蟬效應」,減損工會實力,因此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給您的啟示:雇主不能用看似合法的理由(例如情緒失控、違反工作規則),來掩蓋其打壓工會活動的真實動機。特別是解僱這種嚴重的處分,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您的自保之道:實用建議
面對可能的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了解您的權利:清楚《工會法》第35條所保障的範圍,知道哪些行為是雇主不能做的。
- 保留所有證據:任何雇主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言行,都應盡可能保留書面、錄音、錄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證據。這些都是未來申請裁決或訴訟的關鍵。
- 言論謹慎且正當:在發表與工會相關的言論時,應針對公司政策、勞動條件等公共事務進行評論,避免惡意攻訐或針對個人的人身攻擊,確保言論的正當性。
- 合法參與爭議行為:如果您參與罷工等爭議行為,務必確認工會已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程序規定(例如罷工投票需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這樣您的行為才能受到民事免責保護。
- 尋求裁決:若您遭遇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應及時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這是一個快速且有效的救濟途徑,裁決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做出決定,甚至命令雇主恢復您的原職或給付薪資。
結語:團結力量大,法律是您的後盾!
在台灣,法律堅定地站在勞工的團結權這一邊。當您因參與工會活動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時,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自己的權利,勇敢地收集證據,並善用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是捍衛您勞動尊嚴和工會力量的關鍵。您的每一步行動,都在為所有勞工爭取更公平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雇主會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A: 雇主若因為勞工組織、加入、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勞工做出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或以不加入工會為僱用條件,甚至不當干預工會運作,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判斷關鍵在於雇主的行為是否帶有阻礙工會發展的意圖,以及是否對勞工的工會權益造成負面影響。
Q: 我只是在社群媒體上轉發工會的訊息,這樣也算「參加工會活動」嗎?如果因此被公司約談或懲處怎麼辦?
A: 是的,只要您的言論或行為客觀上與維護勞工權益、推動工會宗旨相關,且非惡意攻訐,即使是在社群媒體上轉發工會訊息,也可能被認定為受保護的工會活動。如果因此被公司約談或懲處,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如截圖、約談紀錄等),並考慮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Q: 如果雇主以我「曠職」或「違反工作規則」為由解僱我,但我認為這是因為我參與工會活動,我該怎麼證明?
A: 證明雇主解僱的真實動機是關鍵。您需要收集證據來證明您的工會活動事實、雇主對工會的態度、您在工會中的地位,以及雇主解僱的理由是否合理且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是否有其他同事曠職卻未被解僱?公司是否曾對您參與工會活動表示不滿?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雇主解僱的真實動機是打壓工會活動,而非表面的曠職或違規。
Q: 雇主可以因為工會發動罷工,就對工會或會員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嗎?
A: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即合法罷工)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此外,《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也指出,雇主若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亦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因此,若工會罷工程序合法且具正當性,雇主原則上不能就罷工造成的損失求償。但若罷工行為涉及強暴脅迫等不法情事,則不在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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