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活動免驚!法律保障你的權益,雇主違法行為全解析
各位熱心參與工會活動的夥伴們,您是否曾經擔心,因為您對工會的投入,可能會讓公司對您有不利的眼光,甚至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在台灣,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工會法》如何保障您的權益,讓您在參與工會活動時,能更有底氣、無所畏懼。
您的權利盾牌:法律如何保護工會活動參與者?
當您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時,法律明文禁止雇主因此對您做出任何不利的待遇。這是《工會法》的核心精神,也是保障勞工團結權的基石。
《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紅線
這條法規是保障您權益的關鍵,它明確列出了雇主不能做的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簡單來說,就是雇主不能因為您:
- 組織工會
- 加入工會
- 參加工會活動
- 擔任工會職務
而對您有任何「不利的待遇」,例如:不雇用您、解僱您、讓您降職或減薪等。如果雇主這樣做,這些行為都是無效的!
除了上述,第35條也保障您:
- 提出團體協商或參與相關事務的權利(第3款)。
- 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例如罷工)的權利(第4款)。
- 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不受雇主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第5款)。
什麼是「不利待遇」?不只是解僱那麼簡單!
您可能會想,除了直接的解僱、降職、減薪,還有什麼算「不利待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對此有更詳細的解釋: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這表示,只要雇主的行為是意圖阻礙您參與工會活動、削弱工會力量或影響工會發展,無論是直接或間接,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例如:
- 將工會幹部調到很遠的地方工作。
- 因為您擔任工會職務,考績連續被打低分。
-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幹部申請會務假。
- 甚至,雇主威脅或提起不合理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也可能被視為不利待遇。
「工會活動」的範圍有多廣?比您想像的更寬!
很多夥伴會好奇,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才算「工會活動」?法院實務上對「工會活動」的認定非常廣泛,不限於工會章程所列或正式決議的活動。即使是勞工自發性、客觀上符合工會運動宗旨的行為,都可能受到保護。
案例一:小陳與小李的發聲故事
想像一下,您和幾位同事正積極籌備成立公司內的工會。在工會還沒正式登記前,您們就在網路上發布文章,並接受媒體採訪,針對公司的人力運用提出看法。結果,公司卻因此給您們記了大過。
法院怎麼說? 即使工會尚未正式成立,但只要言論是為了維護員工權益、促進工會發展,與工會招募會員的宗旨相符,就受到《工會法》的保障。雇主因此懲處,就是違法的不當勞動行為。法院強調,雇主應該容忍工會的批評言論,除非這些言論是惡意攻訐或不相當的人身攻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在工會籌備階段的言論,只要與工會宗旨相關,就受到法律保障。雇主對工會的批評,必須負起高度容忍的義務。
案例二:工會申請會務假與教育課程遭拒
假設您是工會幹部,為了參與重要的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申請會務假卻被拒絕。或者,工會想邀請外部講師到公司進行勞工教育,卻也遭到公司阻撓,甚至發現公司自己舉辦的活動卻允許外部講師進入。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雇主無故否准工會理監事的會務假申請,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此外,雇主對於自己舉辦的課程允許外部講師進入,卻拒絕工會邀請的外部講師進行勞工教育,這種明顯的差別待遇,也構成不當妨礙、限制與影響工會活動。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對於工會的會務假申請及工會活動(如勞工教育)的協助,應在合理範圍內予以容忍和配合,並且要遵守「雇主中立義務」,不能對工會活動進行差別待遇或不當干預。
遇到不當對待怎麼辦?您的權利救濟管道
如果您不幸遇到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別擔心,法律為您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您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裁決委員會會進行調查、聽證,並做出裁決決定。
- 裁決決定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命令雇主停止不當行為、恢復您的原職或補發薪資等。
雇主違法將面臨重罰
如果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的規定,經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根據《工會法》第45條,中央主管機關將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會公布雇主的名稱、代表人姓名等資訊。如果雇主不配合裁決決定,還會面臨更重的罰鍰(20萬元至100萬元),甚至按次連續處罰。
您的行動指南: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不受侵害,以下是給工會活動參與者的實用建議:
- 詳實記錄: 任何與工會活動相關的過程、雇主可能構成不利待遇或支配介入的行為,都要詳細記錄下來。例如:口頭警告、書面通知、會議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影等,這些都是日後申請裁決的重要證據。
- 了解權利: 熟知《工會法》第35條所保障的各項權利,知道自己可以做什麼,雇主不能做什麼。
- 及時尋求救濟: 如果您遭遇不當勞動行為,請務必在知悉事實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時間非常重要!
- 尋求協助: 勞動部對於因《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事由申請裁決或提起訴訟的勞方當事人,可以給予適當的法律扶助。
結語
參與工會活動,是憲法賦予勞工的結社自由和權利。法律為您築起了一道堅實的防線,保障您在追求勞動權益的路上,不被雇主不法打壓。請勇敢發聲,積極參與,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共同打造一個更公平、更健全的勞動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A: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因為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職務,而對勞工做出不利的對待,例如解僱、降職、減薪、調職,或是限制、干預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等。這些行為都是《工會法》明文禁止的,旨在保障勞工的團結權。
Q: 如果我只是在網路上發表對公司的不滿言論,會被認定是工會活動嗎?
A: 實務上對於「工會活動」的認定採廣義解釋。即使工會尚未正式成立,只要您的言論是為了維護勞工權益、促進工會發展,且客觀上與工會宗旨相關,就可能被視為受《工會法》保護的工會活動。但請注意,言論應避免惡意攻訐或針對個人的人身攻擊,以免失去法律保護的基礎。
Q: 雇主可以拒絕工會幹部請會務假或使用公司場地辦活動嗎?
A: 雇主對於工會幹部合理的會務假申請,以及工會合法的活動申請(如使用場地、邀請講師),應在合理範圍內予以容忍和配合,並應保持中立,不得有差別待遇。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對工會的活動進行不當干預,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
Q: 發現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應立即詳細記錄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時間、地點、人物、對話內容、書面文件、電子郵件、錄音錄影等。其次,您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次日起90日內,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逾期可能影響您的權利。勞動部會組成裁決委員會進行調查與審理,並做出具法律拘束力的裁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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