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工會權益受損了嗎?別怕,法律是您的後盾!
親愛的勞工朋友,您是否曾因為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是為同事爭取權益,而遭到雇主不合理的對待?例如被降職、減薪,甚至無故解僱?這種感覺想必既憤怒又無助。但請您務必知道,在台灣,法律強烈保障勞工的團結權,雇主若有打壓工會活動的行為,很可能已經觸犯了「不當勞動行為」!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當您的工會權益受損時,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保護您,以及您可以如何運用這些武器,為自己和工會討回公道。
認識您的「法律武器」:工會法保障您什麼?
台灣的《工會法》是保障勞工團結權的核心法規。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明確禁止雇主做出任何打壓工會的行為。讓我們來看看這條關鍵法規怎麼說:
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能對您做的五件事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條法規白話來說,就是雇主不能因為您:
- 成立或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就對您做出解僱、降職、減薪或其他不利的對待。
- 要求您「不加入工會」才錄用您(這俗稱「黃狗條款」,是被嚴格禁止的!)。
- 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或參與協商,就對您不利。
- 參與或支持罷工等爭議行為,就對您不利。
- 以任何不當方式干預工會的運作,例如滲透、監控、威脅工會幹部等。
最重要的是,如果雇主違反上述規定而對您進行解僱、降調或減薪,法律直接認定這些處分 「無效」 !這代表您仍保有原職務和薪資,雇主必須恢復您的權益。
「其他不利待遇」不只解僱!連老闆提告都算!
您可能會想,除了明擺著的解僱、降薪,還有什麼算「不利待遇」呢?《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進一步解釋,只要雇主「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您做出直接或間接不利的對待,都可能構成!
甚至,如果雇主為了打壓您參與工會活動,而威脅提起或真的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這也屬於不利待遇的一種!這表示雇主不能隨意用訴訟來恐嚇或疲勞轟炸勞工,企圖讓您放棄爭取權益。
爭議行為受保護,老闆不能隨便求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規定,工會及其會員依法律所為的爭議行為(例如罷工)所造成的損害,雇主原則上不得向您請求賠償。這大大減輕了勞工參與爭議行為的後顧之憂,讓您能更安心地為自身權益奮鬥。
工會也能幫您告老闆!
《勞動事件法》第40條賦予工會一項重要權利:當雇主侵害多數會員利益時,工會可以在章程目的範圍內,直接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 ,要求雇主停止違法行為。這代表工會不僅是協商的平台,更是集體訴訟的強力代表,能為廣大會員爭取權益。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其他勞工怎麼贏回權益!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改寫過的真實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
案例一:勇敢發聲,卻被公司惡意解僱?
小雅是公司內少數願意具名加入工會的內勤員工,她不僅積極參與工會活動,還曾向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違法。沒想到,不久後公司便以小雅「情緒失控」為由將她解僱。小雅認為公司是針對她的工會身分進行報復,於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雅是公司內唯一具名加入工會的內勤人員,具有指標性意義。公司在未提供輔導機會的情況下就直接解僱,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即解僱應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此外,小雅的主管曾勸阻她加入工會,也顯示雇主有打壓工會的動機。法院最終認定,公司的解僱行為不僅對小雅個人構成不利待遇,更可能造成其他員工的「寒蟬效應」(讓其他勞工害怕而不敢加入工會),進而削弱工會實力,因此裁定公司的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駁回公司不服裁決的訴訟。
給您的啟示: 雇主若無故解僱工會成員,法院會嚴格審查其解僱理由是否正當、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若有證據顯示雇主是針對您的工會活動,那麼解僱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二:工會幹部為會員爭取權益,反遭秋後算帳?
阿明是某客運公司的工會理事,為了維護會員權益,他曾指示下屬協助製作工會會員的工時薪資報表,並向媒體揭露公司內部的不合理排班與薪資問題。公司得知後,以阿明「洩漏公司機密」及「損害公司形象」為由,直接將他解僱。阿明認為這是公司對工會幹部的打壓,也向勞動部申請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法院審理後指出,阿明向媒體提供資訊,其言論是為了符合工會維護會員權益的運動方針,屬於「正當工會活動」。公司在未採取其他較輕微的懲戒手段(如申誡、記過)之前,就直接解僱工會理事,顯然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及「比例原則」(懲處程度應與過失輕重相當)。法院認定,公司的解僱行為明顯是針對工會幹部的不利待遇,目的在於不當影響或妨礙工會活動,進而弱化工會實力,因此駁回了公司的行政訴訟。
給您的啟示: 工會幹部為維護會員權益而向媒體發言,只要符合工會運動方針,即屬「正當工會活動」,應受法律保護。雇主對工會幹部的懲處,必須非常謹慎,否則極易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您的權益,您可以這樣捍衛!
面對雇主可能的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
- 了解自身權利: 熟知《工會法》等相關法令,知道自己有哪些受保護的權利。
- 保留關鍵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工會活動相關的證據,例如:
- 公司對您不利待遇的通知(解僱函、降職令、減薪單)。
- 主管或同事威脅、勸阻您參與工會活動的對話錄音、訊息截圖。
- 工會會議紀錄、活動照片、公告、文宣。
- 您向公司申訴或向勞檢處檢舉的紀錄。
- 任何能證明您參與工會活動與公司不利待遇之間關聯的證據。
- 及時申請裁決: 如果您認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儘速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這是專門處理這類爭議的機制,速度通常比一般訴訟快,且具有專業性。
- 尋求工會協助: 您的工會是您最直接的盟友。他們可以提供法律諮詢、協助您準備資料,甚至代表您向雇主協商或提起訴訟。
結語:團結力量大,法律助您行!
當您的工會權益受到侵犯時,請不要感到孤單或害怕。台灣的法律提供您堅實的保護,而工會更是您團結發聲、爭取權益的重要平台。勇敢站出來,運用您手中的法律武器,為自己、也為所有勞工朋友,捍衛應有的尊嚴與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加入工會後,老闆開始對我冷言冷語,甚至不給我重要的案子,這算是不利待遇嗎?
A: 是的,這很可能構成「其他不利之待遇」。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只要雇主有「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的對待,都可能被認定。冷言冷語、不給重要案子等行為,雖然不是直接的解僱或減薪,但若其目的在於邊緣化您、打擊您的士氣,讓您知難而退,或對其他想加入工會的同事產生寒蟬效應,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工作分配變化、同事證詞等。
Q: 公司說我參與罷工導致公司損失,要對我提告求償,我會不會被罰錢?
A: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這表示,只要您的罷工行動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合法進行,並且是依工會決議所為的正當爭議行為,雇主原則上不能以罷工造成的損失來向您求償。但請注意,爭議行為仍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若有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則不在此限。如果公司真的對您提告,這也可能被視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稱的「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屬於不利待遇的一種,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我被公司解僱了,但我懷疑是因為我剛當選工會幹部,該怎麼證明公司是不當勞動行為?
A: 證明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關鍵在於舉證雇主「意圖」打壓工會活動。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1. 時間點關聯性: 您當選工會幹部後多久被解僱?時間越近,越有利於推斷關聯。2. 雇主對工會的態度: 雇主過去是否有打壓工會的紀錄?是否有主管曾勸阻您參與工會?3. 解僱理由的合理性: 雇主提出的解僱理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公司是否曾給予您輔導或較輕微的懲處?4. 不利待遇的針對性: 其他非工會成員是否有類似行為但未被解僱?這些都可作為間接證據。務必保存所有相關文件、通訊紀錄、證人證詞,並儘速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公司主管在內部會議上公開批評工會,還說加入工會的員工升遷會受影響,這算不當勞動行為嗎?
A: 這極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主管的言論直接威脅到員工的升遷機會,無疑會造成「寒蟬效應」,讓員工不敢加入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進而削弱工會的實力。即使沒有直接的解僱或降薪,這種間接的心理壓力與干預,也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建議您蒐集會議紀錄、錄音或多名證人證詞,向勞動部提出裁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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