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雇主不當行為的面紗:工會組織權的法律防線
身為工會組織權的關注者,您是否曾感到工會的成立或運作,似乎總有些「無形的手」在干預?當勞工積極參與工會活動時,是否擔心會遭受雇主的不利對待?在台灣,法律為勞工的團結權築起了一道堅實的防線,嚴格禁止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法規、實務認定標準,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掌握在工會權益受損時,如何有效尋求法律救濟。
認識工會組織權的核心保障:工會法第35條
《工會法》第35條是保障勞工團結權的基石,它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採取的行為,確保工會能自主成立與運作。這條文的重要性,值得我們仔細閱讀: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白話解釋:
- 第1項第1款(歧視性不利待遇): 簡單來說,就是雇主不能因為您參加或籌備工會、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就對您做出解僱、降職、減薪,或其他任何對您不利的待遇。重點在於,雇主的這些不利行為,必須是「因為」您參與工會活動而來。
- 第1項第5款(支配介入): 這一款更廣泛,禁止雇主以任何不當方式,去影響、阻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運作或活動。例如,雇主不能偷偷摸摸地控制工會,或是給予某些工會特別待遇,藉此削弱其他工會的力量。
- 第2項(行為無效): 如果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對您進行解僱、降調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這意味著,您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因此改變,您有權要求恢復原職、領回被扣的薪水。
雇主違法行為的後果:罰鍰與行政救濟
除了行為無效外,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也會面臨行政處罰:
- 《工會法》第45條: 如果雇主被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委員會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會對雇主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會公布雇主的名稱、代表人姓名等資訊。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不遵守裁決決定書的內容,在期限內不改正,將會面臨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更高額罰鍰,而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直到雇主改善為止。
當您發現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時,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 申請裁決有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悉」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事實的隔天起算90天內提出申請,務必掌握時間。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 裁決委員會在審理後,可以做出裁決決定,命令雇主停止不當行為、恢復原狀,甚至要求雇主公告裁決書。如果您或雇主對裁決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隔天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實際案例解析:看懂雇主不當行為的樣貌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我們將匿名化兩個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案例一:干擾工會會議,雇主被認定支配介入
假設某銀行工會正準備召開重要的會員大會。然而,在會議當天,銀行卻指派了多名員工,其中甚至包含主管,以集體、一致性的方式到場,要求加入工會。這些人的出現,遠超過預計與會人數,嚴重影響了會議的正常進行。工會認為,這明顯是銀行為了掌控或削弱工會而採取的手段,因此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法院怎麼說?
法院綜合判斷所有客觀證據後認為,這種團體性、一致性的行為,根據經驗法則推論,就是受到銀行指使或發動的。這種行為足以對工會會員大會產生影響,進而達到掌控、弱化工會的目的,因此認定銀行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的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組織及活動的行為。
給我們的啟示: 雇主即使不直接出面,透過指使其他員工間接干擾工會活動,也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應留意任何試圖影響其自主運作的行為。
案例二:工會幹部遭解僱,公司需證明與工會活動無關
某保險公司的員工小陳,因積極參與工會並擔任幹部,後來卻遭到公司以「情緒失控、不適任工作」為由解僱。小陳堅信,公司解僱他,實質上是因為他參與工會活動。於是,他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主張解僱無效。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非常謹慎。它會綜合考量小陳在工會中的地位、參與了哪些工會活動、公司平時對工會的態度、解僱的時間點、解僱的理由是否合理、以及公司對其他非工會成員的類似情況是如何處理的等等。法院會要求公司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解僱小陳的理由確實與其工會活動無關。如果公司無法提出合理且充分的證據,該解僱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進而宣告無效。
給我們的啟示: 雇主對工會幹部或成員的不利待遇,若與工會活動有時間上的接近性或行為上的關聯性,雇主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其行為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否則即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風險。
實務操作指引:捍衛您的工會權益
當您或您的工會面臨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 證據保全最關鍵: 任何可能證明雇主不當行為的證據都非常重要。這包括:時間、地點、人物、對話內容(錄音、錄影)、書面文件(電子郵件、公告、考績單、調職令等),以及尋找目擊證人。 越詳細、越客觀的證據,越有利於後續的裁決與訴訟。
- 掌握時效不拖延: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規定,您必須在「知悉」不當勞動行為事實的隔天起90天內,向勞動部提出裁決申請。一旦錯過這個期限,您的權利可能就難以主張了。
- 區分救濟途徑: 了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中,確認不當勞動行為及命令雇主改正的部分,屬於「行政訴訟」的範疇。而涉及到解僱無效、回復職務、給付薪資等私權爭議,則應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兩者是不同的訴訟類型,務必區分清楚,避免程序上的錯誤。
- 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不當勞動行為的判斷涉及複雜的法律概念和事實認定。建議您儘早諮詢專業律師或勞工團體,他們能協助您評估案件可行性、準備裁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並提供正確的法律策略。
結論:團結力量大,法律是後盾
工會組織權是勞工最基礎也最重要的權利之一。當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侵害了這項權利時,台灣的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從《工會法》的禁止性規定,到《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裁決機制,再到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雙軌救濟,都旨在確保勞工能無懼地行使團結權。掌握這些法律知識,並在必要時善用它們,是每位工會組織權關注者捍衛自身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健全發展的關鍵。記住,您的團結力量,有法律作為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它對工會組織權有何影響?
A: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不正當方式干預、妨礙或限制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的行為。這會直接侵害勞工的團結權,削弱工會的力量,使其無法有效代表勞工與雇主協商,進而影響勞工整體的勞動條件與權益。法律禁止這些行為,正是為了保障勞工能自由、自主地組織與參與工會活動。
Q: 如果雇主對工會幹部進行調職或降薪,是否一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A: 不一定。雇主對工會幹部進行調職或降薪,若與其參與工會活動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該行為不具正當理由,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判斷的關鍵在於雇主行為的動機和目的。如果雇主能證明其調職或降薪是基於經營上的必要性、員工績效不佳或其他合理且非歧視性的原因,且與工會活動無關,則可能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實務上,雇主需負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的正當性。
Q: 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後,如果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有不當行為,雇主不遵守怎麼辦?
A: 如果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做出救濟命令(例如要求雇主恢復原職、給付薪資、停止不當行為等),雇主依法必須遵守。若雇主未在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將會依《工會法》第45條規定,對雇主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直到雇主確實遵守裁決決定為止。此外,勞工也可就涉及私權的部分(如薪資、復職)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Q: 除了直接的歧視性待遇,雇主還有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
A: 「支配介入」是一種廣泛的禁止條款,旨在防範雇主透過各種手段影響工會的自主性。常見的行為包括: 1. 提供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例如,只提供辦公室給特定工會,或給予特定工會不合理的資源,而排擠其他工會。 2. 指使員工干擾工會活動: 雇主透過主管或特定員工,去阻撓工會會議、散佈不利工會的言論,或製造內部矛盾。 3. 監控或滲透工會: 雇主透過各種方式監視工會成員的活動,或安插「眼線」進入工會影響其決策。 4. 不當介入工會選舉: 雇主以各種方式影響工會幹部的選舉結果。 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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