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工會權益受損,您該如何自保?
您是否曾因參與工會活動,而遭受雇主不公平的對待?或是身為工會幹部,對於工會行動的法律界線感到困惑?當工會或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許多人會感到迷惘與無助。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台灣的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實際案例,提供您最實用的自保策略,讓您在面對挑戰時,能更有底氣地捍衛自身權益。
一、認識您的法律武器:保護工會權益的核心法條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有哪些重要的法條,是保障工會成員和工會組織的基石:
1. 《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能這樣對待你!
這條法規是保障勞工團結權的關鍵,它明確列出雇主不得從事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律點通解析:
- 白話來說, 只要您因為參與工會(例如:籌組工會、加入工會、參與罷工或協商、擔任幹部等),而遭受雇主解僱、降職、減薪、考績不佳、不發獎金,甚至只是口頭威脅等「不利待遇」,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更進一步解釋,所謂的「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雇主「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做出的任何不利對待。所以,即使雇主表面上找其他理由,只要有這種「阻礙工會」的意圖,就可能違法。
- 此外,雇主也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例如:監視工會會議、刺探工會內部資訊、干預工會選舉等,都屬於被禁止的行為。
2. 《勞資爭議處理法》:合法罷工的盾牌與界線
罷工是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手段,但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律點通解析:
- 罷工要合法, 必須經過工會全體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宣告。這個程序非常重要,是工會能否享有罷工免責權的前提。
- 合法罷工有「免責」保護: 若工會及其會員依循合法程序進行罷工,即使造成雇主營業上的損失,雇主也不得向工會或會員請求損害賠償。這條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集體爭議權,避免雇主利用訴訟打壓罷工。
- 但罷工行為有界線: 罷工的本質是「消極不提供勞務」,也就是不工作。如果罷工行為逾越了這個範圍,例如:佔據廠房、破壞設備、強制阻擋車輛、圍堵出入口,甚至威脅人身安全等「積極妨礙雇主營運或財產」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進而喪失免責保護,工會與參與者可能需要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3. 《工會法》第21條:工會幹部行為,工會負連帶責任
這條法規確保了工會作為法人,對其幹部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工會法》第21條:「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律點通解析:
- 白話來說, 如果工會的理事、監事等幹部,在執行工會職務時,不小心或故意造成他人(例如雇主、其他勞工或民眾)的損害,那麼工會本身要與這些幹部一起承擔賠償責任。這對受害人來說是一種保障,因為他們可以選擇向工會或幹部個人請求賠償,避免幹部個人資力不足而無法賠償。
二、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了解這些法條如何在現實生活中應用。
案例一:罷工失控的代價——「某客運公司罷工事件」
多年前,某客運公司的工會因不滿公司調整獎金,發起了罷工行動。然而,在罷工期間,部分工會理事、監事帶領成員,不僅拒絕提供勞務,還採取了強制押車、對車輛放氣、看管營運車輛不准開車,甚至圍堵發車總站、管制人員乘客進出等積極阻礙公司營運的行為,導致公司營業停擺,蒙受巨大損失。客運公司因此向這些工會幹部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與啟示: 法院認為,罷工的合法範圍應限於「消極不提供勞務」,而不應有妨礙公共秩序安寧或侵害他人生命、財產、身體自由的行為。工會幹部這種積極佔據、控制、破壞公司財產和阻礙營運的行為,已經逾越了合法罷工的界線,構成侵權行為。因此,法院判決這些工會幹部必須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律點通提醒: 罷工雖是權利,但務必謹守「消極不提供勞務」原則。任何積極妨礙雇主財產或營運的行為,都可能讓工會和參與者面臨法律責任。
案例二:參與工會卻遭刁難——「某銀行員工遭減薪事件」
某銀行的一位資深員工方小姐,因積極協助工會處理主管違反勞基法及公司規定的事件,並配合工會向勞動檢查機關提出申訴。沒想到,在這些工會活動之後,銀行卻將方小姐的工作獎金扣減為零,即使她正常到勤,工作表現也無明顯問題。方小姐認為,這是銀行對她參與工會活動的打壓,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於是向主管機關提出裁決申請。
法院判決與啟示: 法院審理後認定,銀行在方小姐參與工會活動後,以不發放績效獎金的方式對待她,即使公司聲稱是因工作不力,但在正常到勤下卻不核發獎金,顯然缺乏公平性。法院認為,銀行有「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的動機,其不發放獎金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禁止的「不利待遇」。
律點通提醒: 雇主若以調動、降職、減薪、考績不佳或不發放獎金等方式,對參與工會活動的勞工進行報復,即使表面上找其他理由,若能證明與工會活動有因果關係且有阻礙工會的意圖,仍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三、自保指南:當權益受損時,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工會權益受損的困境,您並非孤立無援。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 辨識不當勞動行為: 仔細檢視雇主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列舉的行為,例如解僱、降調、減薪、不發獎金、不當干預工會活動等。這些都是您採取行動的依據。
- 立即蒐集與保存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任何與雇主不當行為相關的證據,包括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會議記錄、工作表現證明、證人證詞等,都應妥善保存。證據越詳盡,對您爭取權益越有利。
- 善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若您認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儘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一個具有準司法性質的快速救濟途徑,裁決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可能命令雇主停止不當行為或回復您的權益。
- 工會幹部請謹慎行事: 身為工會幹部,在執行職務或號召爭議行為(如罷工)時,務必確保程序合法(例如罷工投票),並嚴格規範行為界線,避免逾越「消極不提供勞務」的範圍,以免為工會或個人招致不必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結論
工會權益是勞工團結的象徵,也是法律賦予您的重要保障。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切勿隱忍或放棄。透過對法律的了解,以及積極蒐證、善用救濟管道,您絕對有能力捍衛自己和工會的權益。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而您的行動,則是改變現狀的關鍵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因為參與工會活動,結果被公司調職到很遠的地方,這算不當勞動行為嗎?
A: 是的,這很有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明確禁止雇主對參與工會活動的勞工「降調」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如果這次調職有「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的目的,即使公司聲稱是基於業務需求,也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您應立即蒐集證據,例如調職前後的工作內容、通勤時間變化、公司是否有其他職位空缺卻不予考慮等,並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如果工會號召罷工,但沒有經過會員投票,我參加了會不會有問題?
A: 如果工會宣告罷工未經《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的「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那麼這次罷工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不合法罷工將喪失第55條第2項的免責保護,雇主可能可以對工會或參與者請求因罷工造成的損害賠償。因此,在參與罷工前,務必確認工會是否已完成合法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Q: 工會幹部在執行職務時犯了錯,導致我個人權益受損,我可以向工會求償嗎?
A: 可以的。《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理事、監事等幹部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這表示如果工會幹部在執行工會事務(例如:未依規定為會員辦理勞保、處理勞資爭議時有明顯過失等)導致您受損,您可以選擇向工會或該幹部個人請求賠償。建議您先蒐集相關證據,證明損害與幹部執行職務的行為有關,然後向工會提出求償。
Q: 雇主威脅要對參與罷工的工會成員提起高額民事訴訟,這合法嗎?
A: 這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明確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屬於不利待遇,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如果雇主提出的訴訟金額與實際損害明顯不符,或其目的在於打壓工會活動而非合理求償,您和工會可以將此作為證據,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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