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工會權益,法律為您撐腰!
身為工會的一份子,您是否曾因為參與工會活動、擔任職務,或是為同事爭取權益,而感受到雇主不友善的眼光,甚至因此遭受降職、減薪,乃至於被解僱的不公平待遇?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構成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是嚴重侵害您基本權利的行為。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您的團結權提供了堅實的保護。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了解,當您的工會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道。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法律怎麼說?
簡單來說,「不當勞動行為」就是雇主為了阻礙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團體協商,所採取的不法手段。其核心精神,在於保護勞工集體發聲的權利,避免雇主利用其經濟優勢來打壓工會力量。
在台灣,最直接保障您工會權益的法條,就是《工會法》第35條。這條法規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做出的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雇主不能因為您是工會成員、參與工會活動,就對您進行任何形式的「不利待遇」,例如:不雇用您、解僱您、讓您降職、減少您的薪水,或是其他任何對您不利的處分。這條規定是您最核心的保護傘。
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真的因為這些原因而解僱、降調或減薪,法律直接宣告這些處分是: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無效」的意思是,從法律上來看,這些不公平的處分根本不存在!您依然是公司的員工,應享有原有的職位和薪資。這給予了工會保護申請人強而有力的後盾。
除了上述條款,如果雇主因為您參與或支持合法的爭議行為(例如罷工),而對您不利,也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此外,雇主若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同樣受到法律禁止。
當這些不當行為發生時,您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透過專業的裁決機制,要求雇主回復原狀、給付薪資,甚至停止不當行為。
那些年,我們遇到的不當對待:真實案例情境
為了讓您更了解不當勞動行為在現實中如何呈現,我們將兩個實際案例改寫成生活情境故事:
情境一:因為為工會發聲,我被公司「找碴」解僱了!
小陳是公司內勤部門的資深員工,也是公司企業工會的理事。由於他積極參與工會事務,為內勤同仁爭取權益,在公司內部頗具影響力。某次,小陳在與主管進行績效面談時,主管突然語帶威脅地勸他不要再參與工會活動,否則會影響他的考績。小陳為此與主管發生了言語衝突,情緒有些激動。沒想到,公司隨後就以小陳「績效面談時情緒失控」為由,將他解僱。
小陳覺得非常不公平,因為他認為公司是藉故打壓他參與工會。他將此事提交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在裁決過程中,小陳提出了當時面談的錄音,證明主管曾勸阻他加入工會。裁決委員會和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在未提供任何輔導或改善機會的情況下,就直接解僱小陳,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解僱必須是窮盡所有其他手段後的最終選擇)。法院進一步指出,小陳作為工會理事,其遭解僱會產生「寒蟬效應」,嚴重影響工會的運作與士氣。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僱小陳的行為無效,應回復其原職與薪資。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不能隨意解僱工會成員,尤其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打壓工會活動。錄音、書面證據等都是您自保的重要工具。
情境二:揭露公司不合理加班費爭議,我竟被以「損害形象」解僱?
老李是某客運公司的資深駕駛,也是工會的理事。他發現公司長期以來在加班費計算上存在爭議,許多同事的權益受損。為了維護會員權益,老李指示下屬製作了工會會員工時薪資報表,並將相關資訊提供給媒體,希望藉由輿論壓力促使公司正視問題。公司得知後大為光火,認為老李的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形象,並以「洩漏公司機密、損害公司名譽」為由,立即將他解僱。
老李不服,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和法院審理後認為,老李作為工會理事,為會員爭取加班費權益、向媒體揭露資訊,是符合工會運動方針的「正當工會活動」。除非老李的行為嚴重違法或造成公司重大且不可回復的損害,否則公司不應驟然解僱。法院強調,公司在未審酌其他較輕微的懲戒手段下,直接解僱工會理事,違反了「比例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顯然是針對性的懲處,意圖弱化工會實力。因此,法院認定公司的解僱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判決解僱無效。
律點通提醒: 工會幹部為會員權益向外揭露資訊,在一定範圍內是受保護的工會活動。雇主不能隨意以「損害公司形象」為由,打壓工會的正當發聲。
當權益受損,我該怎麼辦?實用自保建議
當您懷疑自己遭受不當勞動行為時,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積極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任何能證明雇主行為與您的工會身份或活動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證據,都非常寶貴。包括:
- 書面文件:如解僱通知書、降職命令、績效評估表、公司內部公告等。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主管或同事的言論、公司發出的相關通知。
- 錄音、錄影:與主管或公司代表對話的錄音,若能證明雇主有打壓工會的意圖,將是關鍵證據。
- 證人證詞:其他同事的證詞,可證明公司對工會成員的普遍態度或不公待遇。
- 工會活動證明:參與工會會議、遊行、發布聲明的紀錄等。
- 善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
- 這是您尋求救濟最直接且有效的方式。您應在知悉不當勞動行為發生之次日起 90日內,向勞動部提出裁決申請。
- 裁決委員會會進行調查、召開會議,並在認定不當勞動行為成立後,命令雇主採取特定行為(例如回復您的原職、補發薪資)或禁止特定行為。
- 了解您的工會活動範疇:
- 認識哪些行為屬於法律保護的「正當工會活動」,有助於您判斷雇主行為的合法性,並在必要時為自己辯護。
- 一般而言,為會員爭取勞動條件、揭露勞資爭議、參與團體協商等,都屬於正當工會活動。
結論:團結力量大,法律是後盾
您的工會權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容雇主任意侵害。當您因參與工會活動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時,請務必保持冷靜,積極蒐集證據,並善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而工會更是您團結發聲的力量。勇敢站出來,捍衛您應有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是工會的普通會員,沒有擔任幹部,也會受到《工會法》的保護嗎?
A: 是的,即使您只是普通會員,只要您是因為「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而受到雇主的不利待遇,同樣受到《工會法》第35條的保護。法律保護的是所有勞工的團結權,不限於工會幹部。
Q: 雇主說我績效不好才解僱我,但我覺得是因為我最近積極參與工會活動,我該怎麼證明?
A: 這正是「不當勞動行為」案件的攻防重點。您需要證明雇主解僱的真正原因與您的工會活動有關,而非單純的績效問題。您可以蒐集以下證據: 過去的績效評估紀錄,證明您以往表現良好。 在工會活動前後,雇主對待您的態度是否有明顯轉變。 是否有其他同事(非工會成員)績效與您相當,但未被解僱的狀況。 是否有主管或同事曾提及工會活動對您工作表現的影響,或勸退您參與工會的言論(錄音或證人證詞)。 公司是否未給予改善機會或輔導,即直接解僱,這可能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Q: 我被解僱後,如果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我能獲得什麼救濟?
A: 若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委員會可以命令雇主: 回復原職及原薪: 這是最常見的救濟方式,代表您的解僱無效,公司必須讓您回到原來的職位,並補發從解僱到回復原職期間的薪資。 停止不當行為: 命令雇主停止對您的不利待遇。 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 例如命令雇主停止對工會的干預、撤銷對您的懲處等。這些都是為了回復公平的勞資關係。
Q: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您必須在「知悉不當勞動行為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提出裁決申請。這個時間點非常重要,一旦錯過,您的權利可能就無法透過裁決機制主張了。因此,一旦感覺權益受損,務必盡快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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