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夥伴們,您是否曾為了捍衛會員權益、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卻感覺到雇主的反彈或不友善對待?這些行為可能不只是單純的管理決策,更可能是法律嚴格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
為了讓工會能無後顧之憂地發揮團結力量,身為工會權益維護者,您必須深入了解何謂不當勞動行為、相關法條、實務案例,並掌握實用的應對策略。本文將帶您一同剖析這些關鍵知識,確保工會力量不被輕易打壓!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權益的法律防線
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簡單來說,就是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了阻礙勞工行使團結權(例如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支持爭議行為等),而對勞工或工會所為的不利待遇或干預行為。其核心在於雇主的反工會意圖,即使雇主沒有直接表明,只要其行為客觀上會造成阻礙工會活動的結果,就可能構成。
保障勞工團結權的核心法條,就是《工會法》第35條。這條法律明確劃定了雇主行為的紅線: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您是工會成員或幹部,就對您做出解僱、降職、減薪等不利處分。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真的這樣做了,這些處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此外,《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進一步闡明了何謂「其他不利之待遇」,其範圍非常廣泛: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這代表,除了直接影響薪資或職位外,像是績效考核不公、拒絕給予會務公假,甚至雇主威脅或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目的是為了防止雇主濫用訴訟權來打壓工會活動。
雇主侵害工會權益的常見手法與案例解析
在台灣的勞資現場,雇主侵害工會權益的手法層出不窮。以下我們將透過兩個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情境故事,讓您更容易理解:
案例情境一:為飛行安全發聲卻遭解僱的工會幹部
想像一下,某航空公司工會為了會員的飛行安全,積極向公司反映內部消防安全問題,甚至在內部張貼相關函文提醒會員。然而,幾位積極參與此事的工會幹部,卻突然被公司以「績效不佳」或「行為不當」等理由解僱或資遣。其中一位副理事長的績效評估表,甚至被發現有明顯塗改的痕跡,且公司未依規定通知就驟然資遣。
法律解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工會為會員住宿安全及勞動條件揭露資訊,屬於受《工會法》保護的正當工會活動。航空公司未能證明幹部的行為嚴重破壞管理權,且對績效評估表進行塗改、未依規定通知即資遣,顯示出明顯的針對性不利待遇。法院因此認定,這些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利待遇)及第5款(不當影響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並考量解僱工會幹部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妨礙工會運作。裁決委員會命令公司回復原職及原薪的救濟命令,是完全合法的。
案例情境二:揭露不合理工時卻被解僱的客運工會理事
又或者,某客運公司的工會理事,為了揭露公司長期以來不合理的工時制度,維護會員權益,向媒體提供了相關資訊。公司隨後就以「損害公司形象」、「洩漏公司機密」為由,將這位理事解僱。公司在解僱前,並未考慮其他較輕微的懲戒方式。
法律解析: 法院認為,工會理事處理員工工時薪資事務並向媒體提供資訊,旨在維護工會會員權益,屬於正當工會活動範疇。公司未審酌其他懲戒手段就驟然解僱,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解僱應是最後萬不得已的手段)及比例原則,顯然具有針對性。因此,法院認定此解僱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利待遇)及第5款(不當影響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
這兩個案例都明確指出:雇主針對工會活動或幹部身分,施加不利待遇,且未符正當性與比例原則,極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權益受侵害時,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或工會的權益遭受不當勞動行為侵害時,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1. 證據保全,越詳盡越好!
這是維護權益的基石。請妥善保存所有與工會活動、雇主不利待遇相關的證據,包括:
- 書面文件:會議紀錄、公告、公文、公司內部規章等。
- 電子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簡訊等。
- 影音資料:錄音、錄影(在合法前提下)。
- 人事資料:解僱通知、調職命令、績效考核表、薪資單等。
- 證人證詞:可證明相關事實的同事或知情人士。
2. 及時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這是處理不當勞動行為最直接且有效的方式。您應於知悉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申請時,務必清楚說明雇主行為如何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並提出具體的救濟請求,例如:
- 要求雇主撤銷解僱、回復原職。
- 補發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 停止對工會活動的干預。
- 要求雇主公開道歉等。
裁決委員會在審理後,可以命令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以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並回復公平的勞資關係。
3. 確保爭議行為的合法性
如果工會決定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務必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程序規定,例如:
- 經會員投票過半數同意:這是罷工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 遵循調解或仲裁程序:在特定情況下,爭議行為需先經過法定程序。
只要工會及其會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合法進行爭議行為,雇主就不得以因此產生的損害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請求賠償。這項規定載於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是保護合法爭議行為的重要條款。
結論
工會是勞工團結的力量,更是捍衛自身權益的重要基石。當您的工會權益遭受不當侵害時,請務必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理解「不當勞動行為」的定義與法律規範,掌握證據保全和裁決申請的技巧,是每位工會權益維護者不可或缺的能力。
透過本文提供的資訊,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挑戰時更有底氣,共同為台灣的勞動權益努力,讓工會的力量能更加茁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工會法》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
A: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了阻礙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以及參與合法爭議行為,而對勞工或工會採取的不利待遇或干預行為。其核心是雇主帶有「反工會意圖」,即使沒有直接說出來,只要行為客觀上會造成阻礙工會運作,就可能構成。
Q: 雇主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不利待遇」?
A: 不利待遇的範圍很廣,除了常見的解僱、降職、減薪外,還包括績效考核不公、拒絕給予會務公假、職務調動不合理、甚至對工會幹部或會員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只要這些行為意圖阻礙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
Q: 如果工會幹部因為參與工會活動被公司解僱,該怎麼辦?
A: 首先,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解僱通知、與工會活動相關的通訊紀錄、會議紀錄、證人證詞等。接著,應在知悉被解僱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若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可命令雇主撤銷解僱、回復原職並補發薪資。
Q: 雇主對工會或會員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一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嗎?
A: 不一定。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見解,雇主若有「正當合理的事實及法律爭議基礎」,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循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即使讓工會或會員產生應訴的不利益,也不會輕易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判斷關鍵在於雇主提告的訴訟是否有實體上的合法基礎,而非單純考量提告對象、金額或時間點。只有當訴訟行為被認定為「顯不相當」時,才會構成不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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