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活動權益指南:保障與責任一次搞懂
身為工會的一份子,您是否曾好奇,當工會為了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而發聲、採取行動時,法律是如何保障我們的?同時,工會和幹部又有哪些責任?而雇主在面對工會時,又有哪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律點通為您整理了最關鍵的法律資訊,讓您聰明參與工會活動,安心保障自身權益!
一、工會行動的法律盾牌:合法爭議行為的保護
當工會為了勞工權益採取罷工等爭議行動時,法律給予了重要的保護。
1. 合法爭議行為的免責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明確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這條文告訴我們,只要工會和會員的爭議行為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合法進行(例如罷工程序符合投票規定),即使因此造成雇主營業上的損失,雇主也不能以此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要求賠償。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爭議權,避免雇主藉由求償來打壓工會。
2. 雇主不得打壓工會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則進一步保障了勞工參與工會的權利,禁止雇主進行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您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幹部,就對您有不利的待遇,例如解僱、降職、減薪等。如果雇主違反了這些規定,經裁決決定後,除了可能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鍰外,更重要的是,您的權益會被保障,例如不當解僱會被撤銷。
二、工會與幹部的責任:權利與義務並行
工會及其幹部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1. 工會對幹部行為的連帶責任
《工會法》第21條規定:
《工會法》第21條:「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這代表工會對於其主要幹部(如理事長、理事、監事等)在執行工會職務時,如果造成了其他人的損害,工會必須負起連帶責任。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受害者能獲得賠償,也提醒工會應監督幹部的行為。
2. 超越合法界線的爭議行為,仍需負責
雖然合法爭議行為有免責保護,但這並非無限上綱。如果工會或幹部的行為逾越了合法爭議行為的必要範圍,例如涉及暴力、毀損財物、不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財產權,就可能喪失免責保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真實案例告訴你:工會行動的「眉角」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法律條文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
1. 案例一:合法罷工的堅實保護
小陳是「快樂高爾夫球場」工會的成員。某年,工會因勞資協商破裂,在經過合法投票程序後,發動了罷工,並在球場門口設置了糾察線。這次罷工導致球場原定舉辦的一場重要高爾夫球賽被迫取消,球場損失了一大筆營業收入。球場老闆非常不滿,想依據民法向工會及小陳等成員求償。
然而,法院最終判決老闆敗訴。法院認為,工會的罷工決議和行為都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屬於合法爭議行為。因此,即使球場因此受損,老闆也不能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成員請求賠償。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了,只要工會依法行事,法律就會提供堅實的保障。
2. 案例二:逾越界線的罷工行動
阿華是某客運公司的工會幹部。在一次勞資爭議中,工會發動了罷工。除了成員們集體停止提供勞務外,阿華和其他幹部還採取了更激烈的行動:他們將公司的多輛大客車開到特定地點集中看管、故意將輪胎洩氣,甚至圍堵了發車總站,管制人員和乘客進出,導致公司營運完全停擺。客運公司因此蒙受巨大損失,向阿華等工會幹部請求賠償。
法院認為,罷工的核心是「勞工消極不提供勞務」,但阿華等幹部的行為,例如看管營運車輛、圍堵發車總站、管制人員乘客進出等,已經逾越了合法罷工的必要範圍,積極地妨礙了公司的營運,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權。因此,這些行為不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免責保護,相關幹部可能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行使爭議權仍有其界線,不可逾越。
四、聰明參與,保障權益:總結
身為工會保護措施的受益人,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您在參與工會活動時更有底氣。工會是您爭取權益的重要平台,而法律則是保障這個平台的基石。請記住,合法行使權利,並監督工會幹部在職務範圍內依法行事,才能讓工會真正發揮保護勞工的價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工會成員,如果我參與合法的罷工,雇主可以解僱我或對我處罰嗎?
A: 根據《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給予不利待遇,包括解僱、降調、減薪等。如果您參與的是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合法罷工,雇主因此對您解僱或處罰,即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如果工會幹部在執行職務時犯錯,導致我個人權益受損,我可以向誰求償?
A: 根據《工會法》第21條,工會對其理事、監事等幹部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的損害,應負連帶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工會請求賠償,或同時向該幹部和工會請求。此外,如果工會本身因疏忽(例如未及時為您辦理勞保)導致您受損,工會也可能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Q: 工會發動爭議行為時,有沒有什麼是絕對不能做的?
A: 即使是合法爭議行為,也必須遵守法律界線。工會成員或幹部不能採取強暴、脅迫、毀損財物、非法佔用、不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財產權等行為。一旦逾越「消極不提供勞務」的範圍,積極阻礙雇主營運或侵害他人權利,就可能喪失免責保護,甚至需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
Q: 雇主如果想變更我的工作時間或條件,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工會同意?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延長工時或女性夜間工作,若事業單位設有工會,雇主通常需要取得工會的同意,而非僅經勞資會議同意。特別是如果總公司設有企業工會,即使您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工會,總公司工會的同意權也通常適用於所有員工,雇主不能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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