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權益攻防戰:法律責任與保護全攻略
身為工會權益的守護者,您肩負著保障會員權益的重責大任。然而,在工會運作及勞資爭議中,如何精準掌握法律界線,既能有效爭取權益,又能避免法律風險,是每位工會幹部與會員的必修課。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工會相關法律規範,助您成為更具智慧的工會領航員。
工會的責任與義務:幹部行為與組織管理
工會作為法人團體,其行為會產生法律效果。特別是工會幹部在執行職務時,其行為可能為工會帶來連帶責任。
1. 工會幹部的連帶責任
《工會法》第21條:「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這條文明確指出,當工會主要幹部或其代理人,在執行工會職務過程中造成第三方損害,工會必須與該幹部一同承擔賠償責任。這強化了工會對其代表行為的監督義務。但請注意,「執行職務」的範圍是關鍵,若行為明顯超出職務範圍,工會可能不需負責。
此外,若工會聘僱的會務人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工會也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工會及會員的權益保障:對抗不當勞動行為與爭議免責
法律賦予工會強大的權利,以保障勞工的團結權與集體爭議權。
1.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條文是工會對抗雇主打壓的利器。它禁止雇主因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更重要的是,《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進一步解釋,雇主如果威脅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來施壓勞工,也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2. 合法爭議行為的民事免責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這是保障工會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的核心條文。只要工會及其會員的爭議行為是 「依本法所為」(即合法進行),雇主就不能以此行為造成的損害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請求賠償。此免責權是為了避免雇主利用龐大訴訟成本打壓勞工合法集體行動。
然而,此免責權並非無限上綱。若爭議行為逾越必要程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如暴力、破壞設備),則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工會及參與者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事件法》第40條也賦予工會代表多數會員利益,對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的權利。
法律實務案例:從故事中學習
透過實務案例,我們能更清楚地看見法律如何被應用。
故事一:會務人員的私自行動,工會要負責嗎?
某工會會務人員小陳,因個人債務問題,私自偽造會員資料,盜領勞保給付並匯入工會帳戶。會員阿嬤向工會及理事長提告。法院最終判決工會及理事長不需負責。法院認為,小陳的盜領行為屬個人犯罪,非工會交付業務,且理事長事前不知情。
案例啟示: 工會對職員個人犯罪行為,若超出職務範圍且工會事前不知情,不必然負連帶責任。工會應建立嚴謹的財務與會務管理制度。
故事二:罷工行動,界線在哪裡?
某客運工會發起罷工,會員停止勞務。但部分幹部將公司多輛大客車開到特定地點看管,甚至對輪胎放氣,並圍堵發車總站,管制人員和乘客進出,導致公司營運停擺。客運公司向工會幹部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指出,罷工本質是勞工「消極不提供勞務」,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危害他人財產。工會幹部看管車輛、圍堵總站等行為,已逾越合法爭議行為的必要程度與範圍,侵害公司財產權。因此,工會幹部可能需對公司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案例啟示: 合法爭議行為享有民事免責權,但非無限上綱。罷工時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行為手段應具正當性與必要性,避免暴力、破壞或嚴重妨礙他人權益。
工會權益維護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確保工會運作順暢並有效保障會員權益,以下是幾點實務建議:
- 強化內部治理與監督: 建立完善會計與行政制度,定期查核帳目,明確會務人員及幹部職務權限,降低連帶責任風險。
- 確保爭議行為合法性: 發動爭議行為前,務必嚴格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程序(如會員投票),並確保行為手段的合法性與必要性,避免逾越界線。
- 幹部明確職務範圍: 清楚了解職務權限,避免從事超出職務範圍或違法的行為。
- 應對雇主訴訟: 若雇主提起「顯不相當」的損害賠償訴訟,工會可主張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尋求勞動部裁決。
結論:智慧行動,堅守權益
作為工會權益的維護者,理解並善用法律是您最堅實的後盾。透過強化內部管理,確保所有行動的合法性,並明辨法律賦予工會的保護傘,您將能更自信、更有效地引導工會前進,為廣大勞工爭取應有的權益,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幹部行為造成損害,工會一定有責任嗎?
A: 不一定。根據《工會法》第21條,工會對幹部因「執行職務」所致損害負連帶責任。但若幹部行為明顯超出職務範圍,或屬個人不法行為且工會事前不知情,工會可能不需負責。關鍵在於行為是否與職務相關。
Q: 雇主對工會活動不滿,可以隨意解僱參與的會員嗎?
A: 不行。根據《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職務,而給予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這些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裁決,要求雇主恢復原狀或給予賠償。
Q: 工會發動罷工,雇主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嗎?
A: 若罷工行為「依本法所為」(即合法進行),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此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但若罷工逾越必要程度、違反誠信原則(如暴力、破壞),則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工會及參與者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Q: 工會如何避免因職員個人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
A: 工會應建立完善的會計與行政制度,定期查核帳目,並明確會務人員及幹部的職務權限。透過強化內部監督與管理,可以有效預防內部舞弊,降低工會因職員個人不法行為而負連帶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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