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活動的法律護盾:您不可不知的權益與責任
各位工會夥伴們,您是否曾想過,當我們團結起來,為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而努力時,背後有哪些法律在默默支持著我們?又有哪些法律規範著工會與會員的行為呢?在台灣,工會不僅是勞工團結的象徵,更是法律賦予我們集體發聲的重要管道。然而,這份力量也伴隨著權利與責任。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在工會活動中,您應享有的法律保障,以及工會應盡的法律義務,讓您在參與工會事務時,更加有底氣、有方向。
雇主不能做的:不當勞動行為大解析
首先,我們要知道,雇主並非可以隨意打壓工會活動。台灣《工會法》明確規範了雇主不得從事的行為,這些行為被稱為「不當勞動行為」,目的是保護勞工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集體爭議權。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工會,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
這條文保障了我們免於因參與工會而受到不公平對待。其中最常見的兩種情況是:
- 不利待遇:例如,公司因為您是工會幹部,就無故將您降職、減薪,甚至解僱;或是工會幹部申請會務公假,公司卻否准並扣減薪資,這些都屬於對勞工的「不利待遇」。
- 支配介入:指雇主不當干預、影響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例如,公司主管發起連署並主導工會會議議程,或是監視、刺探工會活動等,這些行為即便沒有直接對個別勞工造成不利,也嚴重侵害了工會的自主性。
若雇主有上述行為,工會或勞工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1條**,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一旦裁決成立,雇主將面臨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可能被公布名稱。若裁決後仍不改善,甚至會被按次連續處罰,可見法律對此類行為的重視。
工會要承擔的:保障會員權益的法律責任
工會作為一個法律上獨立的法人組織,也必須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保障會員權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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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行為的連帶責任:根據《工會法》** 第21條**,工會的理事、監事等幹部在執行職務時,如果造成他人損害,工會必須與該幹部負「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幹部因執行會務不當導致會員受損,工會也必須一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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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的勞保投保義務:對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職業工會負有強制為會員投保勞工保險的義務(《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如果工會未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導致會員未能領取勞保給付而受損害,工會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72條第1項的給付標準進行賠償。甚至,依《民法》 第184條**,工會可能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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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行為的豁免與限制:當工會發動爭議行為(如罷工)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5條**,雇主不得以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請求賠償,且正當的爭議行為不罰。但這份豁免權並非無限上綱,如果爭議行為涉及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則不適用此保護。
真實案例:從故事看法律如何運作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情境故事,來看看這些法律是如何在現實中運作的。
案例一:主管「熱心」介入工會會議,反遭裁決認定不當勞動行為
在某家大型銀行,工會準備召開會員大會。沒想到,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經理不僅在會前發起連署,更在會議中主導議事程序與議決。工會認為經理的行為嚴重干預工會自主,因此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結果與啟示:法院最終認定,這位經理雖然不是公司最高層級,但其職務涉及人事管理,且實際干預工會會議的行為,已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的「支配介入」不當勞動行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方的主管,即使職稱不高,只要其行為實質上影響工會運作,就可能被認定為代表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的自主性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案例二:職業工會未及時投保勞保,會員權益受損獲賠償
老王是一位計程車駕駛,多年前加入了某職業工會。他一直以為工會會幫他妥善處理勞保事宜,但後來發現,工會竟然延遲了多年才為他辦理勞保。等到他退休時,因為投保年資不足,老年給付金額大受影響。老王因此向工會提告,要求賠償損失。
結果與啟示:法院判決工會必須賠償老王的損失。法院指出,職業工會為會員辦理勞保是其法定義務,工會沒有在老王加入時就及時辦理,違反了《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也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這個案例提醒所有職業工會,務必確實履行為會員辦保的義務,否則將面臨鉅額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提醒會員,應主動確認自己的投保狀況,保障自身權益。
給工會活動參與者的行動指南
了解法律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知道如何運用它來保護自己和工會的權益。
- 認識您的權利:熟記《工會法》** 第35條**的內容,清楚知道雇主哪些行為是違法的,當權益受侵害時才能及時反應。
- 善用裁決機制:一旦發現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1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並務必注意90日的申請期限。
- 監督工會運作:身為會員,您有權利監督工會的內部治理。特別是職業工會的會員,應定期確認工會是否有為您妥善辦理勞保,並按時繳納保費。
- 合法行使權利:工會幹部在執行會務或發動爭議行為時,應確保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避免因個人行為不當而導致工會負連帶責任,或喪失爭議行為的法律保護。
- 配合主管機關:工會也應配合主管機關的查核,提供相關資料,避免因規避或拒絕而受罰。
結論:團結力量大,知法更強大!
工會是勞工力量的集結,而法律則是這份力量的堅實後盾。透過今天的分享,相信您對工會活動中的法律權利與責任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更能用法。讓我們一起努力,讓工會成為真正能為勞工發聲、爭取權益的強大組織!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做出不利工會的行為,一定要是「故意的」才算違法嗎?
A: 不一定。在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制度中,判斷雇主行為是否違法,重點在於其行為是否「客觀上可歸責於雇主」,並對工會活動和勞工權益產生了負面影響。法律不一定會去審究雇主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雇主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結果有所認識,且客觀上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就可能被裁決認定違法。
Q: 公司裡哪些人做的行為,會被認定是「代表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A: 判斷一個人是否「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只看職稱高低,更重要的是看其「有無主管身分,及其工作內容是否涉及為雇主管理人事或與工會聯繫等事務」。例如,人力資源經理、部門主管等,即使不是公司最高層級,但若其職務內容涉及人事管理或對工會有實際影響力,其行為仍會被歸責於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Q: 職業工會沒幫會員保勞保,會有什麼後果?
A: 職業工會對其會員負有強制投保勞工保險的義務。如果工會未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導致會員未能領取勞保給付而受有損害,工會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會員的損失。此外,工會也可能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民法》第184條),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Q: 工會幹部執行職務時不小心造成他人損害,工會需要負責嗎?
A: 是的,根據《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的理事、監事、理事長等幹部,因執行職務所導致他人(例如會員或第三方)的損害,工會應與該幹部負「連帶責任」。這表示受損害的人可以選擇向工會或向該幹部請求全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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