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加入工會的你,如何捍衛職場權益?
恭喜你,成為工會的一份子!加入工會,不僅代表你對勞動權益的重視,更意味著你擁有了一群共同奮鬥的夥伴,以及法律賦予的堅實後盾。然而,當職場權益受到侵害時,許多新會員可能會感到不知所措,不知道該從何尋求協助。別擔心!「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的法律如何保障工會會員,並提供實用的維權SOP,讓你面對不公時不再迷茫。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你的核心保障!
身為工會會員,你最核心的保障之一,就是免於雇主施加「不當勞動行為」。簡單來說,就是雇主不能因為你參與工會活動,就對你進行不公平的對待。這在《工會法》第35條有明確規定: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雇主因為你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你做出像是解僱、降職、減薪等不利的處分,甚至阻礙工會運作,這都屬於法律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因此解僱、降職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不只《工會法》!還有這些法律保護你
除了《工會法》之外,當你的權益受損時,還有多部法律可以提供協助:
- 《勞資爭議處理法》 :這部法律提供了勞資雙方解決爭議的途徑,包括調解、仲裁,特別是針對《工會法》第35條所生的爭議,你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這是一個快速且專業的救濟管道,裁決委員會甚至可以命令雇主回復你的權益!
- 《勞動事件法》 :這部法律讓工會能以集體力量來維護會員權益。當雇主侵害多數會員的共同利益時,工會可以代表會員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雇主停止侵害行為。此外,多數勞工也可以選定工會作為代表,統一提起訴訟,減輕個別勞工的負擔。
- 《勞動檢查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這些法律都設有申訴機制,保障勞工在發現雇主違法時,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且雇主不得因此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並對申訴人身份保密。這對於擔心被雇主報復的會員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保護。
遇到狀況怎麼辦?真實案例告訴你!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工會是如何運用這些法律為會員爭取權益的。
案例一:因工會活動遭解僱,裁決助你重返職場
小陳是某航空公司的機務人員,也是公司企業工會的理事長。他與幾位工會幹部積極參與工會活動,例如關心會員的住宿安全,並對公司績效評估制度提出質疑。然而,在一次工會活動後,小陳和幾位工會成員竟陸續遭到公司解僱或資遣。
工會認為,公司這是明顯打壓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於是代表小陳等人,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經過調查,認定公司確實因為小陳等人參與工會活動而施以不利待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最終,裁決委員會命令公司必須回復小陳等人的原職與原薪。
雖然公司不服裁決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肯定了裁決委員會的專業判斷。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雇主因工會活動而對會員進行解僱等不利處分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救濟管道,能迅速且有力地讓受侵害的會員回到工作崗位。
案例二:工會身分遭歧視,雙重法律保障更全面
張姐是某銀行的資深員工,同時也是工會的理事長。她曾積極協助會員處理加班費爭議,並向主管機關申訴。沒想到,之後張姐的工作獎金卻遭到銀行扣減。張姐認為,銀行是因為她的工會會員身分才對她不利,這不僅是不當勞動行為,更是一種就業歧視。
於是,張姐同時採取了兩個行動:一方面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另一方面也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就業歧視。裁決委員會認定銀行構成《工會法》第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而勞工局也認定銀行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禁止的「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的就業歧視,並對銀行處以罰鍰。
銀行不服勞工局的罰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被法院駁回。法院特別指出,《工會法》與《就業服務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保障的是勞工的團結權,後者保障的是就業機會平等,因此兩者可以同時適用,雇主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部法律,勞工可以分別尋求救濟。這個案例說明,當你的權益受損時,可以從不同法律角度評估,爭取更全面的保障。
自保攻略:工會新會員的維權SOP
當你發現自己的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時,請依照以下步驟行動:
- 證據保全,越完整越好:
- 立即收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解僱通知、薪資單、績效評估表、工會活動證明、電子郵件、通訊紀錄、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這些都是未來維權的關鍵。
- 向工會申訴,善用集體力量:
- 優先向你所屬的工會反映。工會可以依《勞動檢查法》第33條進行查證,並向公司提出改善建議。如果公司拒絕改善,工會可以再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工會的介入,能讓你不再孤單面對。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和解可能:
- 針對一般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可以向各地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是解決爭議的第一步,有機會在不走上訴訟的情況下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也是後續申請法律扶助或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序。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快速有效排除侵害:
- 如果雇主的行為涉及《工會法》第35條所列的不當勞動行為(例如因工會身分遭解僱、降職等),務必在知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裁決。這是非常重要的時效限制,錯過可能就失去這個快速救濟的機會!
- 考慮勞動訴訟,爭取最終正義:
- 如果調解或裁決結果仍不滿意,或爭議類型不適用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工會也可以依《勞動事件法》代表多數會員提起訴訟,或由會員選定工會為代表,共同維護權益。
- 申請法律扶助,減輕經濟負擔:
- 如果你符合特定勞資爭議類型(如終止勞動契約、積欠工資、職災等),且經調解不成立後向法院起訴,同時非屬有資力者,可以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申請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減輕訴訟的經濟壓力。
結論:你的權益,工會與法律共同守護
身為工會新會員,了解這些法律武器,將讓你更有底氣面對職場挑戰。記住,你的權益不僅受到《工會法》的保障,更有《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事件法》等多重防線。當權益受侵害時,勇敢地站出來,善用工會的集體力量和法律提供的救濟途徑,讓自己不再是孤單的個體。積極參與工會事務,持續學習勞動法令,你就是職場中最強大的捍衛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我該如何判斷?
A: 不當勞動行為是指雇主因為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等原因,而對勞工施以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職、減薪),或不當干預、妨礙工會運作的行為。判斷的關鍵在於雇主行為與你的工會活動之間是否存在「不當動機」或「關聯性」。即使雇主提出其他理由,若你認為其行為具有針對性,且與你參與工會有關,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收集證據(如時間點巧合、其他員工待遇比較等)非常重要。
Q: 如果我因為參加工會活動被主管刁難或給予較差的考績,該怎麼辦?
A: 這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的「其他不利之待遇」。首先,請立即收集相關證據,例如主管口頭刁難的錄音、考績評定書、與其他同事考績的比較資料、工會活動證明等。接著,向你的工會反映,由工會協助你向公司提出改善建議。若無效,你可以考慮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救濟。
Q: 工會可以幫我打官司嗎?這跟我自己請律師有什麼不同?
A: 是的,工會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代表會員提起訴訟。根據《勞動事件法》第40條,當雇主侵害工會多數會員的共同利益時,工會可以在章程範圍內提起「不作為之訴」。此外,多數有共同利益的勞工也可以依《勞動事件法》第45條選定工會作為訴訟代表。這與自己請律師不同在於,工會代表訴訟能匯集多數人的力量,降低個別勞工的訴訟成本和負擔,並展現集體維權的決心。工會通常也會有合作的法律顧問提供協助。
Q: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有時間限制嗎?如果錯過了怎麼辦?
A: 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你必須在「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裁決申請。這90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原則上就不能再透過裁決程序尋求救濟。因此,一旦發現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的跡象,務必盡快與工會聯繫或直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以免錯失良機。
Q: 我擔心申訴會被雇主報復怎麼辦?法律有保護嗎?
A: 法律有明確保護!《勞動檢查法》第3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0條都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此外,勞動檢查機構在受理勞工申訴時,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若雇主仍進行報復,該行為本身可能構成另一項不當勞動行為或就業歧視,你可以再次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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