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幹部們,您是否曾面臨公司試圖繞過工會決策、或對工會活動百般阻撓的困境?在勞資關係中,工會是勞工權益最堅實的堡壘,而這座堡壘的穩固,仰賴於對法律的透徹理解與實踐。本文將深入剖析工會組織民主化的法律要求,從內部決策到對抗雇主不當干預,提供您最精闢的法律指引,確保您的工會能有效運作,保障會員權益。
工會的民主基石:決策透明與會員參與
一個健全有力的工會,其內部治理必須符合民主原則。 《工會法》第26條詳細列舉了工會章程修改、財產處分、幹部選任解任、會員停權除名、財務收支及集體勞動條件變更等重大事項,均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確保決策的民主與透明。
《工會法》第26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二、財產之處分。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條文保障了會員參與決策的權利,特別是會員停權或除名,更強調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此外,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確規定,工會幹部的選任及解任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確保選舉公正性。
雇主的中立義務:捍衛工會自主性
工會的獨立運作至關重要。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明確指出,雇主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這課予雇主「中立義務」,禁止其偏袒特定工會或對工會內部運作(如會員身分認定、會費扣繳)進行實質干預,否則即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集體協商的力量:工會同意權的優先性
在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時,工會扮演著關鍵角色。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確立了「工會同意優先」原則,賦予工會強大的集體協商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表示,公司需要員工加班時,必須先取得工會同意;若無工會,才可經勞資會議同意。這項規定凸顯工會作為勞工集體代表的地位,即使工會會員人數不多,其合法存在的工會同意權仍具法律效力,雇主不能輕易規避。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工會權益的攻防
案例故事一:雇主干預工會會費代扣
某公司長期協助工會代扣會費,後因內部成立另一工會,公司片面停止為原工會代扣,並將原工會會員名單轉交新工會「調查」,隨後拒絕為大部分會員恢復代扣。法院判決指出,公司對不同工會差別待遇,並介入會員名單審查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嚴重影響工會自主性。
案例故事二:少數工會也能行使同意權
一家企業的工會會員人數佔總員工數比例不高。該企業某分公司因業務需求需員工延長工時,公司認為工會代表性不足,繞過企業工會,直接與分公司的勞資會議協商並取得同意。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上訴,明確指出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稱的「工會」,並無明文要求必須是代表多數勞工的工會。只要工會合法存在,其在延長工時等集體勞動條件變更上的同意權就具有法律效力,雇主不能以工會會員比例不高為由規避協商義務。
給工會幹部的實務操作建議
- 健全內部治理:嚴格依循《工會法》第26條及章程,確保重大決策民主議決,幹部選任採無記名投票。
- 保障會員權利:處理會員停權或除名,務必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
- 財務公開透明:定期公開工會經費收支,接受會員監督。
- 積極行使權利:對於雇主提出的勞動條件變更,堅定行使《勞動基準法》賦予的同意權,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
- 警惕雇主不當干預:留意雇主是否有偏袒特定工會、停止代扣會費、或介入會員身分等行為,一旦發現,應立即收集證據並尋求法律救濟。
結論
工會組織民主化是工會力量的泉源,也是對抗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保障勞工集體權益的關鍵。作為工會幹部,您對《工會法》與《勞動基準法》的理解與運用,將直接影響工會的力量與會員的福祉。透過健全的內部民主程序,並善用法律賦予工會的同意權與反不當勞動行為機制,您的工會將能更有效地代表勞工發聲,為全體會員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與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內部決策時,有哪些事項必須透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A: 根據《工會法》第26條,工會章程修改、財產處分、工會組織變動、重要幹部選任解任、會員停權除名、工會經費收支預算與決算、基金運用、會內公共事業創辦、集體勞動條件變更,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這是確保決策民主透明的基礎。
Q: 如果雇主不願代扣工會會費,或對不同工會有差別待遇,工會該如何應對?
A: 雇主對工會應負中立義務,不應不當干預或對工會活動有差別待遇。若雇主無故停止代扣會費或偏袒其他工會,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應收集相關證據(如溝通紀錄、內部公告等),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要求雇主停止不當行為並恢復原狀。
Q: 我們工會的會員人數不多,但公司如果要員工加班,是不是還是要經過我們工會同意?
A: 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若要延長工時,必須「經工會同意」。法院實務已多次確認,此處的「工會」並無會員人數比例的限制。即使工會會員比例不高,只要工會合法存在,其同意權仍具法律效力。雇主不能以工會代表性不足為由,規避與工會協商的義務,也無法以勞資會議的同意取代工會的同意。
Q: 如果工會章程中仍有「強制入會」的規定,這項規定還有法律效力嗎?
A: 答案是否定的。在新《工會法》施行後,台灣已允許同一企業內併存多個工會,且兩公約保障勞工結社自由,勞工有選擇加入或不加入工會的權利。因此,任何強制入會的規定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新法意旨及兩公約,難認有效。工會應透過提供優質服務和積極爭取權益來吸引和留住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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