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面紗:工會權益維護者的法律自保術
親愛的工會權益維護者們,您是否曾為了捍衛勞工權益,卻感覺雇主總在暗中阻撓?或許是工會幹部突然被調職減薪,或是成員因為參與活動而遭到不公平對待。這些行為,很可能就是法律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了解如何辨識並有效反擊,是確保工會能自主運作、真正為勞工發聲的關鍵。
本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工會法》如何保障您的權益,並透過實務案例,讓您掌握應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武器。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為何法律要保障它?
「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雇主或其代表,以不法手段干預、打壓勞工組織或參與工會活動的行為。這套裁決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集體爭議權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試想,如果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工會幹部,誰還敢站出來為大家爭取權益呢?因此,法律必須提供快速且有效的救濟機制,來維護勞資關係的公平性。
法律如何劃定雇主行為的界線?
《工會法》第35條是規範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核心條文,它明文禁止雇主做出以下幾種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保障了勞工參與工會的自由,也保障了工會本身的獨立運作。其中,第一款保護個別勞工不因參與工會活動而受到不利待遇,例如無故被解僱或減薪;第五款則是概括性條款,禁止雇主以任何不當方式干預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確保工會的自主性。
更重要的是,《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還規定: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代表,如果雇主因您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降調或減薪,這些處分在法律上是直接無效的,這給了勞工非常強大的保障!
實務案例解析:雇主紅線在哪裡?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可能就發生在您我身邊:
案例一:為會員安全發聲,卻遭公司解僱?
某航空公司的企業工會理事長和幾位會員,因為發現空服員外站宿舍的消防設備不符規定,為了會員的住宿安全和勞動條件,便將相關資訊張貼出來。沒想到,公司卻以此為由將他們解僱。公司聲稱這是破壞管理權,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張貼消防安全資訊是工會為保障會員權益的活動,應受法律保護。公司無法證明該行為嚴重破壞管理權,因此對工會理事長及會員的解僱,被認定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利待遇)及第5款(不當影響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命令公司必須讓他們回復原職與原薪。
律點通提醒: 即使雇主表面上提出其他理由,但若實質上是針對工會活動,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為會員爭取勞動條件的活動,都應受保護。
案例二:工會會議比公司會議不重要?
某公司的一名工會理事,被公司要求前往臺北與董事長會談。但他當時已經表明,當天需要參與工會的臨時理事會議。公司不顧他的解釋,堅持要求他北上,在遭到拒絕後,公司立即將他解僱。法院審查後認為,工會會議是促進勞工團結的重要活動,公司在明知勞工需參與工會會議的情況下,仍執意要求並在拒絕後立即解僱,不僅與公司自身工作規則不符,也未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種行為被認定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利待遇)及第5款(不當影響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命令公司必須讓該理事回復原職。
律點通提醒: 雇主對工會幹部的不利待遇,即使有其他理由,若與其參與工會活動有關,且不符合理性,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個別勞工受害,也可能同時構成對工會的支配介入。
遭遇不當勞動行為,我該怎麼辦?
- 詳實記錄與證據保全: 任何與工會活動相關的溝通、事件、雇主不利待遇的通知、會議紀錄等,都應詳盡記錄並保存證據(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公告、錄音、錄影、人證等)。
- 注意申請時效: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應自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為之。務必把握時效,逾期可能喪失申請權利。
- 理解「工會活動」的廣泛性: 工會活動不限於正式會議,會員自發性但符合工會宗旨的行為(如陳情、檢舉、發布新聞稿、參與勞資會議等)亦受保護。
- 會務假申請程序: 工會幹部申請會務公假應事前敘明會務具體內容、請假原因事實及日數,並於雇主要求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若勞資關係緊張,釋明程度可適度減輕,但仍應提供一定程度的釋明。
結語:團結力量大,法律是後盾
身為工會權益維護者,您的努力是推動勞工權益進步的重要力量。面對雇主可能的不當勞動行為,請務必了解您的法律武器,勇敢地蒐證、提出裁決申請。記住,法律保障的是勞工團結的權利,而您的行動,正是這項權利最直接的體現。團結力量大,法律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不利待遇」?
A: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不利待遇」範圍很廣,不只包括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還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擴及到「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例如,無故不發放獎金、拒絕給予會務假並記曠職、不合理的績效評估導致降級,甚至雇主對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威脅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
Q: 如何證明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與工會活動有關?
A: 證明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關鍵在於建立「因果關係」。您需要蒐集證據,顯示雇主的不利待遇與您的工會活動之間存在關聯。即使雇主表面上提出其他理由(例如績效不佳、違反工作規則),但若能證明這些理由是藉口,實質上是針對工會活動,或者該不利待遇的時機點、程度、合理性都與工會活動有高度連結,就有機會被認定。例如,保存通訊紀錄、會議紀錄、不合理處分通知、比較其他未參與工會者的待遇差異,以及雇主平時對工會的態度等,都是有力的證據。
Q: 如果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會有哪些救濟命令?
A: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2項賦予裁決委員會廣泛的裁量權,可以命令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以回復公平的勞資關係。常見的救濟命令包括:1. 回復原職務及原薪資。2. 撤銷不利處分(例如撤銷解僱、降調、減薪、曠職紀錄、不當公告等)。3. 給付因不當勞動行為所造成的薪資損失或其他損害賠償。這些命令旨在彌補勞工的損失並矯正雇主的不法行為。
Q: 雇主聲稱不知道我的工會身份或活動,這樣還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嗎?
A: 在判斷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時,其主觀要件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為限,只要雇主對其行為可能造成不當勞動行為的結果有所「認識」即為已足。這意味著,即使雇主聲稱沒有惡意,但若其行為客觀上已對工會活動產生負面影響,且雇主應能預見此結果,仍可能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因此,舉證雇主「知道」或「應當知道」您的工會身份或活動,對裁決的成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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