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您的權益:工會保護措施下的不當勞動行為救濟指南
親愛的工會夥伴們,您是否曾為了改善勞動條件、爭取更好的福利,而積極參與工會活動?但在這過程中,您是否也曾擔心,雇主會因此對您產生不滿,進而給予不公平的對待?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您築起了堅實的防線,保障您的團結權!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概念,以及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如何尋求救濟。這篇文章將是您在工會路上,最堅實的法律後盾。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您的權益如何被保障?
「不當勞動行為」簡單來說,就是雇主或其代理人,因為勞工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集體爭議權時,採取反對工會組織或活動的行為。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雇主利用經濟優勢,打壓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的自由。當這種行為發生時,法律會迅速介入,回復受侵害的勞工權益,讓集體勞動關係重回正軌。
而保障您的核心法條,就是《工會法》第35條。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為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條法規明確列出了雇主不能做的五種行為:
- 不利待遇 (第1、3、4款):例如,因為您參與工會活動,就被解僱、降職、減薪,或受到其他不公平的對待。這也包括雇主威脅或提起不合理的訴訟,來打壓您參與工會決議的行動。
- 黃狗條款 (第2款):雇主不能要求您「不加入工會」或「不擔任工會職務」才能被錄用。
- 支配介入 (第5款):雇主不能用任何不當方式,干預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例如安插自己人、提供不當金錢援助等,影響工會的自主性。
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或其代理人,因為上述原因對您進行解僱、降調或減薪,法律直接規定: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代表,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您有權要求回復原職、原薪。
如何判斷雇主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判斷雇主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非只看表面,而是要綜合勞資關係的脈絡與所有客觀情狀來判斷。即使雇主沒有明確說出「我就是要打壓工會」,只要從其行為的客觀效果來看,會阻礙工會活動、削弱工會力量,就可能構成。
例如,雇主對工會幹部或成員進行不利待遇,可能導致其他成員因害怕而不敢參與工會,這就是所謂的「寒蟬效應」,也屬於不當勞動行為的一種。
實際案例:看法院如何為工會夥伴伸張正義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真實的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並保護工會成員的:
案例一:某航空公司工會幹部遭解僱案
某航空公司在企業工會成立後,多名工會幹部與成員陸續遭到公司解僱或資遣。其中,工會理事長與一名會員因為張貼了關於會員住宿安全的內部函文,被公司以「破壞管理權」為由解僱。另有幾位副理事長及會員,則在績效評估表有塗改痕跡,且未依規定通知就被資遣。
工會和這些勞工認為,公司是針對他們參與工會活動而進行報復,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他們向勞動部申請裁決,獲得支持,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理事長和會員張貼函文,是為了會員的住宿安全,屬於工會活動,應受保護。公司未能證明其行為嚴重破壞管理權,因此解僱構成不利待遇。考量到理事長和會員被解僱可能導致其他成員心生畏懼(寒蟬效應),進而妨礙工會運作,這明顯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利待遇)及第5款(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對於其他幹部與會員,公司在解僱理事長後,又以不合理方式資遣副理事長及會員,意圖瓦解工會運作,同樣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最終駁回公司上訴,支持裁決委員會命公司回復原職及原薪的命令。
案例二:某百貨公司工會理事遭解僱案
某百貨公司與其企業工會之間長期存在勞資爭議。工會理事鄭小姐在一次公司召開重要會議討論公司分割案,以及理事長遭解僱的情況下,公司要求她前往臺北會談。鄭小姐當時已知工會將召開重要會議,並以工會理事身分質疑公司解僱員工的合法性,因此拒絕了公司的要求,隨後即遭公司以「不服從指示」為由解僱。
鄭小姐主張公司解僱是針對她參與工會活動的不利待遇。公司則認為解僱與工會活動無關。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與工會間勞資關係長期緊張,鄭小姐參與工會會議並質疑公司行為,都屬於工會活動。公司在明知鄭小姐需參與工會重要會議的情況下,仍執意要求她前往臺北,並在她拒絕後立即解僱,這不僅違反公司自己的工作規則,也不符合解僱應為「最後手段」的原則。法院認定,這構成對參與工會活動的不利待遇(《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同時也對工會活動造成了不當影響或妨礙,削弱了工會的實力(《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法院強調,即便雇主是對個別勞工採取不利待遇,但若同時造成對工會的干預效果,該勞工也可成為申請裁決的主體。
當您的權益受損時,您可以怎麼做?
如果您的權益受到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侵害,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全面記錄與證據保全:
- 詳實記錄:對於所有與工會活動相關的溝通、會議、雇主言行、績效評估、懲處通知等,務必詳實記錄時間、地點、人物、內容。
- 保存證據:保留所有書面文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等,作為日後申請裁決的證據。這些都是您捍衛權益的重要武器!
- 注意裁決申請時效:
- 90日原則:如果您是因為《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規定的爭議(例如被解僱、降調、減薪),應自知悉有違反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時間非常寶貴,請務必把握!
- 尋求工會協助:
- 您的工會是您最直接的後盾。請立即向工會反應,工會可以提供支持、協助您收集證據,並代表您向雇主進行協商或申請裁決。
結論:團結就是力量,法律是您的後盾
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您在爭取勞動權益的路上更有底氣。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不僅違法,更會破壞健康的勞資關係。身為工會保護措施的受益人,您的勇敢和堅持,是推動勞動環境進步的重要力量。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和您的工會夥伴們,永遠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雇主的「不利待遇」?
A: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3、4款所稱的「不利待遇」,不僅限於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等直接的處分。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只要雇主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的對待,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例如,無故調動職務、分配困難工作、取消獎金、或對勞工參與工會決議的行為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都可能構成。
Q: 如果雇主聲稱我是因為「績效不佳」或「不適任」而被解僱,但我覺得與工會活動有關,該怎麼辦?
A: 這正是「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中常見的攻防點。雇主通常會提出看似合理的解僱理由。此時,您需要證明雇主的解僱與您的工會活動之間存在「不當連結」或「因果關係」。請收集您參與工會活動的證據(時間、內容)、雇主對您態度的轉變、解僱理由的合理性、公司對其他非工會成員的處理方式等。裁決委員會會綜合所有客觀情狀判斷雇主是否藉口打壓工會,而非僅憑雇主單方面說詞。
Q: 我該如何收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
A: 有效的證據至關重要。建議您:1. 書面證據:保留任何與工會活動相關的通知、會議紀錄、公司發出的懲處或績效評估文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2. 時間軸:詳細記錄您參與工會活動的日期、時間,以及雇主對您採取不利待遇的日期、時間,以建立兩者間的關聯性。3. 人證:是否有其他同事或工會幹部可以證明雇主的不當行為或其言論。4. 錄音/錄影:在合法範圍內,對與雇主或主管的對話進行錄音,可能成為關鍵證據。5. 會務公假證明:如果您曾申請會務公假,保留所有申請和核准的紀錄。
Q: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程序大概是怎麼樣的?
A: 當您認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時,可以向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程序大致如下:1. 提出申請:在知悉不當行為發生後的90天內,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據。2. 審查與通知:勞動部會審查申請書,並通知雙方。3. 召開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會召開會議,聽取勞資雙方陳述,並進行事實調查。4. 裁決決定: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裁決決定。如果裁決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可能會命令雇主回復原職、給付薪資、停止不當行為等。5. 後續處理:若裁決涉及私權爭議(如解僱無效),若一方不服,需在30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若涉及公法爭議(如命令雇主停止干預),不服者可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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