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攻防戰:工會如何界定議題與要求資料?
各位工會談判代表辛苦了!團體協商是工會為會員爭取更好勞動條件與權益的關鍵戰場。然而,在談判桌上,您是否曾疑惑:到底哪些議題可以納入協商?當雇主拒絕提供資料或敷衍了事時,工會又該如何應對?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解析台灣《團體協約法》的精髓,透過實際案例與操作指引,讓您在團體協商的道路上,更有底氣、更具策略。
一、團體協商,到底能談什麼?——議題範圍大解密
團體協商的議題範圍究竟有多廣?這點是我們首先要釐清的。根據我國《團體協約法》的規定,協商範圍其實比您想像的更寬廣!
《團體協約法》第2條:確立協約的法律基礎
首先,我們得了解團體協約的定義。
《團體協約法》第2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這條文明確指出,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之間,針對「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所簽訂的書面契約。這為我們確立了協商的法律基礎,也暗示了議題的廣泛性。
《團體協約法》第12條:非窮盡式的議題清單
真正界定議題範圍的核心條文是《團體協約法》第12條。這條文採取 「列舉兼概括」 的方式,為協商議題提供了極大的彈性。
《團體協約法》第12條:「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有效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 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 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 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 學徒關係與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其前項各款事項,亦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從工資、工時、退休等勞動條件,到工會活動、勞資合作、申訴制度等勞資關係相關事項,甚至連「學徒關係」都能談。最關鍵的是第七款「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這賦予了勞資雙方極大的自主空間。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且與勞工的勞動條件直接或間接相關,原則上都能納入協商範圍。
二、誠信協商,絕非敷衍了事!——你的權利與雇主的義務
有了議題範圍,接下來是協商的「態度」問題。雇主不能隨意拒絕協商,這背後有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支撐。
《團體協約法》第6條:誠信協商的基石
這條文明確了勞資雙方在協商過程中的基本行為準則。
《團體協約法》第6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這條文要求勞資雙方必須真誠地進行協商,不能無故拒絕。其中,第二項列舉了三種「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具體情況,特別是「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這在實務上是工會經常遇到的挑戰,也是雇主容易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爭議點。
什麼是「表面協商」?
除了直接拒絕,還有一種更隱蔽的違法行為叫做「表面協商 (Surface Bargaining)」。這指的是雇主形式上參與協商,但實質上卻沒有達成協議的意圖,例如:
- 對已達成共識的條文重提討論,故意拖延。
- 提出的方案明顯不合理,或根本沒有實質讓步的空間。
- 迴避工會直接與會員協商,試圖分化工會力量。
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誠信協商義務的不當勞動行為。
三、揭開資訊落差!——協商必要資料與個資保護的攻防
「工會要求會員薪資資料,公司說涉及個資不能給!」這是不是您常遇到的困境?在團體協商中,資訊對等是有效談判的基礎。工會往往需要相關資料來評估、分析,才能提出合理的協商方案。
協商必要資料的定義
所謂「協商必要資料」,是指與協商事項高度相關,且若無該資料提供,則團體協商將不可能或難以順利進行的資料。其目的在於避免一方因資訊落差而導致協商功能受損,確保勞資雙方在資訊對等條件下進行有效協商。
個資保護的界線在哪?
雇主常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資料。然而,法院實務認為,若資料為進行團體協商所必要,且工會已獲得會員代表大會授權處理相關議題,雇主提供資料予工會,可能被認定為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合理利用,或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目的外利用。此時,雇主可依《團體協約法》第7條要求工會保守秘密。
給工會談判代表的提醒: 當您要求資料時,請務必清楚說明這些資料與協商議題的關聯性,以及為何這些資料對於有效協商是不可或缺的。若涉及會員個人資料,建議盡可能取得會員的書面同意或透過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並可主動提出簽署保密協議,以強化請求的正當性。
四、案例情境模擬:當協商遇上挑戰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情境,來看看這些法律原則如何在實務中運作。
情境一:舊制年資結清與資料難題
某保險業企業工會,為了保障資深會員的權益,向公司提出就「結清具有舊制年資的工會會員」進行團體協商。工會要求公司提供這些會員的在職狀況、簽訂業務合約時間、以及過去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等資料,以便計算合理的結清方案。
公司卻以這些業務員的契約性質有爭議(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下的勞工),且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工會因此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結清舊制年資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及《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所允許的議題,當然屬於團體協商的範圍。而工會要求的資料,對於協商合理的結清方案是「必要」的。即使涉及個人資料,在保障團結權的前提下,雇主仍有提供義務,並可透過保密協議等方式兼顧隱私保護。至於業務員是否為勞工,這是另一個議題,不能成為雇主拒絕協商的藉口。
本情境的啟示: 舊制年資結清是重要的協商議題。當雇主以個資或勞動契約性質爭議為由拒絕提供必要資料時,工會應堅持己見,這些理由在法律上通常站不住腳。但同時,工會也需釐清會員的勞動契約從屬性,這會影響其勞動權益的適用。
情境二:談好的又反悔?小心「表面協商」
某銀行企業工會與銀行進行團體協商,雙方在多次會議後,對於「退休金基數上限」及「週休二例」等條文已達成初步共識。然而,在後續的協商會議中,銀行卻突然將這些已達成共識的條文,重新提出討論,堅持要修改,導致協商進度嚴重停滯,工會認為銀行根本無心達成協議。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將已達成共識的條文重行列入討論,導致之前的合意歸於徒勞,並明顯延滯協商程序,這就是一種典型的「表面協商」,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誠信協商義務」的不當勞動行為。
本情境的啟示: 雇主在協商過程中,若無正當理由反覆推翻已達共識的議題,或採取拖延戰術,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應仔細記錄協商過程,一旦發現此類行為,可考慮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五、工會談判代表的實戰守則
為了讓您的團體協商更為順利,以下提供幾點實務操作指引:
- 明確協商議題,確保合法性: 在提出協商要求前,務必明確指出欲協商的具體事項,並確認這些事項符合《團體協約法》第12條的範圍,即與勞動條件或勞資關係直接或間接相關。
- 合法產生協商代表: 確保您的協商代表產生方式符合《團體協約法》第8條規定,例如依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書面委任,避免程序瑕疵被雇主質疑。
- 精準要求必要資料: 當要求雇主提供資料時,應清楚說明這些資料與協商議題的關聯性,以及為何這些資料對於有效協商是不可或缺的。若涉及會員個人資料,可考慮取得會員授權或主動提出保密協議。
- 警惕並記錄「表面協商」行為: 仔細記錄每次協商的內容、進度,特別是雇主是否有拖延、反覆、無實質協商意願的行為。這些記錄將是未來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重要證據。
結論:知法守法,為會員爭取最大權益
團體協商不僅是勞資雙方的對話,更是法律賦予工會的重要權力。作為工會談判代表,深入理解《團體協約法》關於議題範圍、誠信協商義務以及資料提供義務的規定,是您在談判桌上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面對雇主的挑戰,知法、守法、善用法律工具,將是您為廣大會員爭取最大權益的堅實後盾!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團體協商的道路上提供實用的指引與幫助。祝您談判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團體協商的議題範圍有哪些限制?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2條,議題範圍非常廣泛,涵蓋工資、工時、退休、資遣等勞動條件,以及工會活動、勞資合作、申訴制度等勞資關係事項。最重要的是,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且與勞工勞動條件直接或間接相關,勞資雙方合意的任何事項都可以納入協商。
Q: 雇主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資料,工會該怎麼辦?
A: 若資料是進行團體協商所「必要」,即使涉及個人資料,雇主仍有提供義務。工會應明確說明資料的必要性,並可主動提出簽署保密協議,或要求提供匿名化、去識別化資料。法院實務傾向認為,為保障團結權,必要資料的提供可視為個資法下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合理利用」或「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外。
Q: 什麼是「表面協商」?如何判斷雇主是否違反誠信協商義務?
A: 表面協商指雇主形式上參與協商,但實質上無意達成協議,例如無故重提已達成共識的條文、拖延協商進度、或迴避實質討論。判斷雇主是否違反誠信協商義務,需綜合考量其協商態度、是否拒絕提供必要資料、是否提出對應方案、以及是否有實質推進協商的意願。
Q: 如果雇主拒絕協商,工會可以採取什麼行動?
A: 若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成立後,勞動部可命令雇主進行協商、提供資料或停止不當行為。這是一種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能強制雇主回到談判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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