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工會會員們,當您的權益在工會內部受到影響,或因參與工會活動而遭雇主不公平對待時,是否感到無助?「律點通」將為您提供清晰指引,解析台灣法律下工會會員的權益救濟途徑,助您有效保障自身權益,採取適當行動。
工會內部決議有爭議?您有權利說「不」!
身為工會會員,您有權利確保工會運作符合民主程序與法令。當您發現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問題時,法律賦予您提出異議並尋求救濟的權利。
根據 《工會法》第33條規定: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法院對於前項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這表示,如果您認為工會會議程序(如通知時間不足)或決議方式(如表決不符章程)違反法令或工會章程,您可以:
- 在會議當場明確提出異議:務必確保異議被記錄在會議紀錄中,這是未來訴訟的關鍵。
- 在決議後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有瑕疵的決議。
重要提醒:法院會審酌違法事實是否重大且對決議結果有實質影響。情節輕微者,可能仍會駁回請求。
雇主不當對待工會會員?法律為您撐腰!
積極參與工會活動是您的基本權利,任何雇主都不得因此對您採取不利待遇。這類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明確禁止雇主有以下行為: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簡言之,如果雇主因您參加工會或其活動,而對您進行解僱、降職、減薪等不公平待遇,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其中,解僱、降調或減薪更直接宣告「無效」。
當您遭遇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時,您可以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請注意時效:您必須在「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裁決申請。
實際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會自保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法律如何應用。
案例一:罷工期間執勤,會員資格被除名?
情境模擬:某工會發動罷工,會員小陳卻在罷工期間執勤,嚴重影響罷工成效。工會經程序將其除名。小陳不服,認為程序不合法。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工會已給予小陳陳述意見機會,符合正當程序。小陳行為確實違反工會罷工決議,損害工會團結與信譽,情節重大,因此工會除名處分合法。
給您的啟示:工會除名需遵循章程程序並給予陳述機會。但若會員行為嚴重違反工會核心決議,工會依法處分仍可能被認定合法。
案例二:繳費爭議導致除名,工會決議有效嗎?
情境模擬:某工會會員小美因不滿工會運作,被工會以「未繳納會費」及「違反章程」為由除名。小美質疑除名理由不符章程。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查工會章程後發現,章程對除名有「重大情節」要求,且未將「未繳會費」直接列為除名事由。工會指控小美違反章程的其他行為也無明確依據。因此,法院認定除名決議缺乏章程依據且程序有瑕疵,判決無效。
給您的啟示:工會對會員除名,除程序正當外,除名理由必須有明確章程依據,且該事由須達章程所定義的「重大情節」。否則,決議可能被宣告無效。
權益救濟,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的工會會員權益可能受損時,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建議:
面對工會內部爭議
- 熟讀章程:了解您的權利義務與工會紀律處分規定。
- 當場異議:若對會議程序或決議有疑慮,務必在會議現場明確表示異議,並要求載入會議紀錄。
- 陳述意見:若面臨紀律處分,積極利用機會陳述意見,提供有利證據。
- 訴請撤銷:若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且您已當場異議,請在「決議後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面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 蒐集證據:保留所有與工會活動及雇主不利待遇相關的證據(如通知、薪資單、對話紀錄)。
- 申請裁決:若雇主有《工會法》第35條行為,請在「知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尋求扶助:符合資格者可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申請法律扶助。
- 促請工會集體訴訟:若雇主侵害多數會員利益,可促請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提起「不作為之訴」。
風險提醒:所有法律救濟途徑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請務必留意各項申請或起訴的期限,以免喪失您的權利。
結論
身為工會會員,您的權益不僅受到工會章程的保障,更有國家法律作為後盾。無論是面對工會內部的決議爭議,或是來自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了解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救濟途徑,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請記住以下幾點:
- 熟讀章程:工會章程是您了解自身權利的基礎。
- 即時異議:在工會會議中發現程序或決議問題,務必當場提出異議。
- 證據為王:任何爭議都應盡早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 把握時效:各項法律救濟都有嚴格的申請期限,切勿錯過。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工會會員的權益保障機制。當權益受損時,不再徬徨無助,而是能夠 confidentially 採取行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對工會的決議不滿意,但會議當下沒有提出異議,之後還能申訴嗎?
A: 根據《工會法》第33條規定,若要訴請法院撤銷工會決議,前提是您必須在「出席會議時當場表示異議」。如果當場未表示異議,您將喪失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因此,務必在會議中即時表達您的看法並要求載入紀錄。
Q: 雇主因為我參加工會活動而對我不利,我能做什麼?
A: 這屬於「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立即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雇主不利待遇的通知、薪資變動紀錄,以及您參與工會活動的證明。然後,您應在「知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行政救濟。
Q: 工會要將我除名,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A: 首先,工會必須依照其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除名,並給予您充分的「陳述意見機會」。您可以要求查閱工會章程,確認除名事由是否符合章程規定,且是否達到「情節重大」的標準。若程序不合法或事由不符章程,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除名決議無效。
Q: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規定,您必須在「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裁決申請。務必留意這個時效,以免錯過申請期限而喪失權利。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