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會夥伴,你的權利你做主!
身為工會會員,你是否曾對工會的財務狀況一頭霧水?或者在勞資協商時,總覺得資訊不對等,無法有效替自己發聲?別擔心!在台灣,法律其實賦予了工會會員重要的「資訊知情權」,讓你不再被蒙在鼓裡。今天,律點通就來為大家詳細解析這些權利,教你如何聰明運用,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工會內部事務,你該知道什麼?
工會是會員的組織,其運作當然需要對會員公開透明。法律明確規定了工會對會員公開資訊的義務:
1. 掌握工會的錢怎麼花:財產狀況知情與查核權
工會的經費來自會員,因此會員有權知道這些錢用在哪裡。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每年都必須向會員報告財產狀況,而且,如果你覺得有疑慮,還有權主動查核:
《工會法》第29條:「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白話解釋: 每年工會都要向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報告財務,讓你了解錢的進出。如果你們(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覺得需要更深入了解,可以一起連署,選派代表跟監事一起去查帳!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監督機制。
此外,《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也明文要求工會的財務收支必須「按季公開揭示」,不能匿報或虛報,這進一步確保了財務的透明度。
2. 工會基本資訊,主管機關也看得到
《工會法》第31條規定,工會每年年度決算後,必須向主管機關(例如勞動部或地方政府勞工局)報備許多重要資訊,包括:理事、監事名冊、會員名冊、財務報表、會務及事業經營狀況等。這表示主管機關也會監督工會的運作,確保其合法合規。
二、跟雇主協商,你有權要求什麼資料?
當工會代表會員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時,資訊的掌握程度往往是協商成敗的關鍵。法律也保障了工會在協商中向雇主請求必要資料的權利:
1. 誠信協商義務與「必要資料」
《團體協約法》要求勞資雙方在協商時,必須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不能無故拒絕協商,更不能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款: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很清楚地說,雇主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拒絕跟工會協商,也不能拒絕提供協商時「必須」的資料。什麼是「必要資料」呢?舉例來說,如果工會要談薪資調整,那員工的薪資結構、績效評估資料就很重要;如果談舊制年資結清,那員工的在職狀況、合約時間、平均薪資等,都會被視為必要資料。
2. 涉及個資怎麼辦?法律有例外!
雇主常會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拒絕提供資料。然而,法院實務上認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規定,已經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外。換句話說,只要資料是為了團體協商的「必要」目的,且「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雇主就不能單純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重點在於資料的「目的性」和「最小化原則」,只提供與協商目的相關且必要的資料。
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這些必要資料,就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會面臨勞動部裁決,甚至可能被處罰鍰。
三、實際案例:看法院怎麼說?
案例一:協商資料,雇主不能隨便拒絕!
某保險公司工會為了替舊制年資的會員爭取更好的結清方案,向公司請求提供相關會員的在職狀況、簽約時間和平均薪資等資料。但公司卻以這些資料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工會不服,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結果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工會請求的這些資料,對於進行「舊制年資結清」的協商是「必要」的。而且,《團體協約法》已經明確規定雇主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這符合個資法「法律明文規定」和「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例外條款,所以公司不能用個資法當藉口拒絕。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是協商必要的資料,雇主就不能隨意拒絕提供。
案例二:代扣會費,雇主有「形式審查」權,但不能「實質審查」!
另一家企業工會請求公司代扣會員會費,但公司卻以工會沒有提供完整的會員名冊和同意代扣的授權文件為由拒絕。工會認為公司這是阻礙工會運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結果法院撤銷了裁決決定。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雇主對於工會要求代扣會費的名單,確實有「形式上審查」的義務,也就是要確認這些人是不是真的工會會員,以及他們有沒有同意公司代扣會費。所以,公司為了盡到這個形式審查的責任,要求工會提供相關文件是合理的,這不算是「不當勞動行為」。
但是,如果會員身分或是否同意代扣會費有爭議(例如有會員說他已經退會了),這就不是雇主能管的「實質」爭議,而是應該交由勞動部裁決委員會來進行「實質審查」。這個案例釐清了雇主在代扣會費時的權限範圍,工會應配合提供證明,但若有實質爭議,則應由專業機構判斷。
四、工會會員的行動指南:保障權益,你可以這樣做!
了解了這些法律規定和案例,身為工會會員的你,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主動關心工會財務: 留意工會是否按季公開財務收支,並在年度報告時仔細審閱。若有疑慮,可聯合其他會員,依《工會法》第29條規定發起連署,要求查核工會財產狀況。
- 支持工會要求必要資料: 當工會與雇主進行協商時,若工會向雇主請求與協商議題相關的必要資料,請支持工會的立場。這些資料有助於工會為會員爭取更好的權益。
- 明確請求,提供證明: 如果工會要向雇主請求代扣會費,請確保工會能提供會員名冊和明確的書面同意代扣證明,以利雇主進行形式審查。
- 善用裁決制度: 若你認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例如無故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結論:知悉權利,讓工會為你發聲!
「資訊就是力量」。身為工會會員,了解自己的資訊知情權,不僅能讓你有效監督工會的運作,確保工會為會員謀福利,也能在勞資協商中,讓工會更有底氣與雇主對話。積極參與工會事務,了解法律賦予你的權利,讓你的聲音被聽見,共同為更好的勞動環境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何知道工會的財務狀況是否透明?
A: 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工會的財務收支應按季公開揭示。你可以查閱工會公開的資訊,或在每年工會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財產報告時仔細審閱。如果仍有疑慮,可依《工會法》第29條,經十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財產。
Q: 如果工會跟雇主進行團體協商,雇主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的資料,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此時,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由裁決委員會進行審查,並要求雇主提供資料或進行其他處分。
Q: 「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具體指的是什麼?
A: 「必要資料」是指與協商議題直接或間接相關,且對於工會評估、準備協商策略、達成有效協商至關重要的資料。例如,若協商薪資調整,薪資結構、績效評估數據是必要資料;若協商舊制年資結清,員工在職狀況、合約時間、平均薪資等則屬必要。關鍵在於資料與協商目的的關聯性。
Q: 工會向雇主請求會員名冊來代扣會費,雇主可以用個資法拒絕嗎?
A: 雇主對於工會請求代扣會費的名單,有「形式審查」的義務,也就是要確認名單上的人確實是會員且同意代扣。因此,雇主可以要求工會提供會員名冊及同意代扣的書面證明。這不違反個資法,因為雇主僅是進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會員身分。工會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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