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是你的聲音:掌握決策權,不再當旁觀者
您是否曾感覺工會的決策與您的期待有所落差?或是對工會如何運作、如何保障會員權益感到困惑?身為工會的一份子,您的聲音至關重要。在台灣,法律賦予工會會員強大的決策參與權,讓您有能力影響工會的重大決定,進而守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你的權利在哪裡?工會最高權力機關的奧秘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工會法》第16條)。這表示,所有關於工會的重大事務,都必須經過全體會員或其代表的討論與決議。這不僅僅是形式,更是確保工會能真正代表會員意志的關鍵。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工會法》更明確列舉了多項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這些事項涵蓋了工會的組織、財務、人事,以及最重要的——集體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例如:
《工會法》第26條: 工會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下列事項: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會員代表之選任、解任及停權。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 六、經費之收繳及預算、決算之審核。 七、基金之設立、管理及運用。 八、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九、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這條文清楚告訴我們,從工會章程的修改、會費的收取,到影響您工作條件的重大變革,都必須經過您的集體同意。如果工會跳過這些程序,其決議可能就站不住腳!
雇主不能說了算:工會的「同意優先權」
您是否曾被公司要求加班、或是改變班表,卻覺得自己沒有置喙的餘地?這時,工會的力量就顯得格外重要。
《勞動基準法》為了避免雇主利用經濟優勢,單方面更改勞工的工作條件,特別賦予工會一項強大的「同意優先權」。這表示,如果公司想要實施彈性工時、變形工時,或是延長您的工作時間,只要公司有成立工會,就必須先取得工會的同意(《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
請注意: 只有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雇主才能透過勞資會議取得同意。這項規定是為了強化工會的代表性,確保勞工的集體權益能被有效保障。
當雇主出手干預:不當勞動行為的紅線
工會的運作必須是自主的,不應受到雇主的干預。如果雇主為了阻礙工會成立、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甚至影響工會的決策,而採取不利於勞工的行動(例如:解僱、減薪、調職,或自行舉辦勞方代表選舉),這就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
這條法律旨在保障工會的獨立性,確保您的結社自由不受侵犯。一旦雇主有這些行為,工會或受影響的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尋求救濟。
真實案例解析:你的權益如何被守護?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生活中運作,我們來看兩個改編自實際判決的情境故事。
案例故事一:全公司都受工會保障,不分你我!
小張在一家大型連鎖超市工作,總公司在台北設有企業工會。最近,小張所屬的分店經理突然宣布,為了應付節慶檔期,所有員工必須配合延長工時,並表示這已經經過分店的勞資會議同意。小張心想:「我們分店又沒有工會,總公司工會的同意對我們有用嗎?而且我不是工會會員,是不是就不能反對?」
法律怎麼說?
法院的判決明確指出,只要公司設有企業工會,其對勞動條件變更(如延長工時)的同意權就具有普遍性。這意味著:
- 涵蓋所有員工:無論您是否為工會會員,只要是該企業的員工,都受到工會同意權的保障。
- 涵蓋所有分支機構:即使您的分店沒有獨立的工會,總公司的企業工會同意權依然有效。雇主不能以分店未設工會為由,規避總公司工會的監督,而改由勞資會議同意。
所以,小張所屬的分店經理若未經總公司企業工會同意就延長工時,是違法的!
案例故事二:工會代表誰說了算?
阿美是某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公司最近要改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的勞方代表。按照規定,這些代表應該由企業工會推派。然而,公司卻自行公告並舉辦選舉,完全無視了企業工會推派的人選。阿美覺得很奇怪,這樣做不是擺明不尊重工會嗎?
法律怎麼說?
法院認為,雇主拒絕接受工會推派的勞方代表,並自行辦理選舉,已經構成「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法律要求雇主必須尊重工會的自主權,不能干預工會推派勞方代表的權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對於工會推派的勞方代表,有尊重義務。如果雇主擅自干預,就是逾越了法律的界線。
工會權益受損,你可以這樣做!
當您感覺自身工會權益受損時,請不要害怕,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查閱工會章程:了解工會的運作規則、會員權利義務、決策程序等。這是您捍衛權益的第一步。
- 積極參與工會會議: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達您的意見,行使您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記錄證據:如果發現工會決策過程不透明、未經合法程序,或雇主有不當干預行為,請務必記錄相關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經過,並保留相關文件、訊息等證據。
- 向工會幹部反映:先嘗試向工會理事長、秘書長或其他幹部反映您的疑慮或不滿,要求工會依章程辦理。
- 尋求外部協助:若工會內部溝通無效,或涉及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向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或向地方政府勞工局尋求諮詢與協助。
結論:團結力量大,捍衛你的勞動權!
工會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您的參與是工會健全運作的基石。了解您的決策參與權、工會的「同意優先權」,以及雇主不得干預工會的法律界線,是保障自身勞動權益的關鍵。當權益受損時,請勇敢站出來,透過合法途徑捍衛您的權利。記住,您的聲音,就是工會的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對工會的決議不滿意,可以怎麼做?
A: 首先,您可以查閱工會章程,了解決議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程序有瑕疵,您可以要求工會重新審議。其次,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您可以積極表達您的意見,並行使您的表決權。若決議已經通過,且您認為有嚴重侵害權益之處,您可以聯合其他會員提出異議,甚至要求召開臨時會議重新討論。重要的是,要保存您提出異議或參與討論的證據。
Q: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就要求我加班或變更班表,我該配合嗎?
A: 如果您的事業單位有企業工會,且雇主未經工會同意就要求您延長工時或變更班表,這是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您可以向雇主表示您無法配合,並說明法律規定需經工會同意。同時,建議您向工會反映此情況,由工會出面與雇主協商。如果雇主因此對您有不利待遇,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尋求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的協助。
Q: 我不是工會會員,工會對公司勞動條件的同意,對我也有約束力嗎?
A: 是的,即使您不是工會會員,工會依《勞動基準法》所為的同意(例如延長工時、變形工時等),其效力原則上及於所有該事業單位的勞工。這是因為法律賦予工會「同意優先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所有勞工的集體權益,避免雇主分化勞工。因此,工會的合法同意,對非會員也具有約束力。
Q: 如果工會章程沒有規定會員退會的方式,我能自行退會嗎?
A: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如112年度台上字第779號民事判決),當工會章程未明確規定會員退會方式時,應基於工會的自治原理,依工會組織的習慣或法理來補充,而不能直接援引《民法》中社團法人會員可隨時退會的規定。因此,您不能單方面直接退會,應先向工會查詢是否有慣例或內部規定,並依循其程序辦理。如果工會仍不處理,您可以考慮尋求勞工局協助或提起訴訟確認會員資格。
Q: 我懷疑雇主透過各種手段干預工會的選舉或活動,該怎麼辦?
A: 雇主干預工會選舉或活動,是嚴重的「不當勞動行為」。您應盡可能蒐集證據,例如相關文件、通訊記錄、證人證詞等。然後,您可以向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請求停止雇主的不當行為並回復原狀。裁決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做出判斷,這是一個重要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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