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工會會員,您的權益不該被漠視!
您是否曾對工會的決策感到疑惑,或是遭遇雇主的不公平待遇,卻因為不熟悉法律而感到無助?在台灣,工會會員的權益受到多重法律保障。了解這些法律武器,是您捍衛自身權益、促進勞動環境進步的關鍵第一步。
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解析工會會員的各項法律救濟途徑,從工會內部運作到外部雇主行為,讓您不再是權益的旁觀者,而是積極的參與者!
一、工會內部決議有問題?會員可以這樣做!
工會的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與法令規範。如果工會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有瑕疵,會員是有權利提出挑戰的。
挑戰不當工會決議:撤銷決議之訴
當您認為工會的決議過程或內容不合法規或章程時,可以依據《工會法》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工會法》第33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法院對於前項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賦予會員監督工會內部運作的權利。如果工會開會通知沒照規矩來,或是投票方式不對、決議內容違反章程或法律,您可以在決議後 30天內 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該決議。但請注意,您必須在會議 當場 就表示異議,否則事後就不能再提告了。法院也會評估違規情節是否嚴重,如果影響不大,可能會駁回您的請求,以維持工會決議的穩定性。
案例故事:工會除名處分,程序正義很重要!
小陳是某職業工會的資深會員,平常熱心參與工會事務,甚至擔任監事職務。然而,他因為對工會的財務運作提出質疑,卻反遭工會以「違反章程」為由決議除名。小陳認為工會的除名程序不符規定,且除名理由也站不住腳,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除名決議無效。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工會對會員進行除名這類重大處分,必須嚴格遵守章程規定,並給予當事人充分的陳述意見機會(這就是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本案中,工會的除名程序確實有瑕疵,且小陳的行為並未構成章程所定的除名要件。因此,法院判決該除名決議無效,小陳的會員資格得以保留。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工會對會員的處分並非可以隨意為之。會員的權益受到法律保障,即使是工會內部事務,也必須符合程序正義和實體合法性。如果您遇到類似情況,務必檢視工會章程並蒐集相關證據。
二、雇主打壓工會或會員?法律給你撐腰!
雇主不得因為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這是不容挑戰的勞工團結權。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法律明文禁止!
《工會法》明確禁止雇主對工會或會員做出不當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白話解釋:簡單來說,雇主不能因為您是工會成員、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職務,就對您進行解僱、減薪、降職等不利處分(這是第一款)。同時,雇主也不能以各種方式干預、限制工會的成立或運作(這是第五款,通常稱為「支配介入」)。如果雇主真的這樣做了,法律明文規定其解僱、降調或減薪是 無效 的。
救濟途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當您或工會遭遇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時,最重要的救濟途徑就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應自知悉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白話解釋:這表示,如果您或工會發現雇主有《工會法》第35條所列的不當行為,必須在 知悉該行為的隔天起算90天內,向勞動部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要求雇主停止不當行為或恢復您的權益。
案例故事:積極參與工會,獎金卻歸零?
小林是某銀行工會的活躍會員,經常為同事發聲,並協助工會向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維護勞工權益。然而,在一次績效評估後,他發現自己的工作獎金竟然被扣減為零,而其他表現類似的同事卻仍有發放。小林懷疑這是雇主對他參與工會活動的報復,於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法院怎麼看? 經過調查,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銀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也支持這個裁決,認為小林為勞工權益陳情、協助工會申請勞動檢查,都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工會活動。銀行對小林不發獎金,卻對其他表現不佳者仍有發放,明顯具有針對性與反工會意圖。這就是典型的雇主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所施行的「不利待遇」,違反了《工會法》第35條。
律點通提醒:雇主不能以間接或隱蔽的方式打壓工會活動。如果您的待遇因參與工會而惡化,這很可能是不當勞動行為。務必蒐集證據,並在90天內提出裁決申請!
工會代表多數會員對雇主提告:不作為之訴
除了個別會員的權益受損,如果雇主的行為侵害了 多數工會會員 的共同利益(例如普遍性地違反團體協約或勞動法令),工會可以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0條,代表這些會員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雇主停止侵害行為。這是一種強大的集體救濟工具,但必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三、其他實用資源與注意事項
- 勞動檢查申訴:發現雇主違法,除了向工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勞動檢查法》第33條)。勞檢機構會派員檢查,並對申訴人身份保密。
- 法律扶助:如果您符合特定條件,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的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減輕訴訟負擔。
- 時效性:各類救濟途徑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如30天、90天),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 證據蒐集:書面文件、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都是關鍵證據。盡可能完整保留。
- 工會章程:熟悉您所屬工會的章程至關重要,許多內部爭議的解決依據都來自章程。
結語
身為工會會員,您不僅是工會的一份子,更是勞動權益的捍衛者。了解並善用上述法律工具,能讓您在面對工會內部爭議或雇主不當行為時,不再茫然失措。記住,團結的力量來自於每一位會員的覺醒與行動,您的權益,由您自己來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開會決議有問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您必須在會議 當場 表達異議。之後,您可以在決議後的 30天內 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依據《工會法》第33條)。務必保留會議紀錄、通知等相關證據。
Q: 如果雇主因為我參加工會活動就給我穿小鞋,怎麼辦?
A: 這可能構成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中的「不利待遇」(依據《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您應該立即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證明您參與工會活動的紀錄、雇主不利待遇的證據(如降職通知、薪資單、績效評估等),並在 知悉不當勞動行為的隔天起算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
Q: 工會把我除名了,我覺得不公平,有辦法救濟嗎?
A: 工會對會員進行除名這類重大處分,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工會章程的規定。您可以檢視工會的除名程序是否給予您充分的陳述意見機會、是否依章程規定進行調查和決議。如果程序有瑕疵,或處分事由不符章程規定、過於嚴苛,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或「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該除名決議。
Q: 工會要代表大家告雇主,這跟我個人權益有什麼關係?
A: 當雇主侵害「多數會員」的共同利益時,工會可以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0條,代表這些會員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雇主停止侵害行為。這是一種集體救濟機制,旨在解決個別勞工難以獨自面對雇主的問題。雖然工會是原告,但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所有受影響會員的共同權益,所以這與您的集體權益息息相關,能有效提升勞工團體的談判與抗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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