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幹部,責任重如山!先懂這些基本法規
各位工會幹部夥伴,您們肩負著為廣大勞工會員爭取權益的重責大任。然而,在執行職務、推動會務的過程中,也可能不經意地觸及法律責任的邊界。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規範工會及其幹部的權利與義務,讓您在為勞工奮鬥的同時,也能保護好自己和工會。
工會的法人地位與幹部連帶責任
首先,我們要知道工會是依《工會法》成立的法人,這表示工會本身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也能在法律上承擔責任。當工會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等幹部在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工會就可能要負起連帶責任。
這在《工會法》第21條有明確規定:
《工會法》第21條:「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工會的重要幹部(例如理事長)在處理工會事務時,不小心讓別人受損害,那麼工會和這位幹部都要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受害者可以向工會或幹部個人請求賠償,這大大增加了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機會,但也提醒了工會和幹部在行事時必須更加謹慎。
同樣的道理,根據《民法》第28條,工會的法定代表人(例如理事長)在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工會也要負連帶責任。
會務人員的行為,工會也要負責嗎?
如果工會有聘僱會務人員,而這些會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小心侵害到他人的權利,工會作為僱用人,也可能需要與該會務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188條所規定的僱用人責任。不過,如果工會能證明在選任和監督會務人員時已經盡了足夠的注意,或者即使盡了注意也無法避免損害發生,那麼工會就可以免責。
幹部對工會的責任
工會幹部與工會之間存在著類似委任的關係。如果幹部在處理工會事務時有過失,或者逾越了被授權的範圍,導致工會本身受損害,工會是可以依《民法》第544條向該幹部請求賠償的。這提醒幹部在做決策和執行任務時,務必遵守工會章程和理事會的決議。
合法爭議,法律是你的後盾!
工會發動爭議行為是爭取勞工權益的重要手段,法律也為此提供了強大的保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就是工會與會員的「護身符」: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只要工會和會員的爭議行為是合法且具有正當性的,即使對雇主造成了損害,雇主也不能向工會或會員請求民事賠償。甚至,如果爭議行為觸犯了刑法,但因為具有正當性,也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請注意,如果涉及到強暴脅迫造成人身傷害,就沒有這層保護了。
「正當性」的判斷標準通常會考量爭議的目的、手段、時機、範圍,以及對社會公益的影響等。例如,是否已經窮盡了協商、調解等其他途徑,以及是否符合罷工投票等法定程序。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工會責任的界線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這些法條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
案例一:某客運工會罷工案
曾經有一個客運工會,在勞資爭議已經進入調解程序後,工會的理監事和部分會員仍執意發動罷工。由於客運服務涉及大眾運輸,罷工行為對公眾利益造成了影響,法院認定這是不正當的爭議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害,工會及其幹部應負賠償責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雖然爭議權受法律保護,但必須符合「正當性」原則。不過,有趣的是,後來公司因為曾向工會及會員表示放棄求償,並接受罷工人員復職,最終法院駁回了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
這提醒我們: 爭議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性」,否則仍可能面臨法律責任。但同時,雇主若明確放棄權利,也能成為工會的保護傘。
案例二:某職業工會會務人員侵占案
另一個案例是某職業工會的會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盜領會員的老年給付來償還她侵占工會公款的行為。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位會務人員的盜領行為是她個人的犯罪行為,並非執行工會交付的業務,也不是她勞保職務的範圍。因此,法院判決工會不需要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責任。同時,工會的理事長因為對此盜領行為並不知情,也不構成共同侵權。
這提醒我們: 「執行職務」的認定非常關鍵。如果會務人員的行為是純粹的個人犯罪,且與職務沒有客觀上的關聯性,工會作為僱用人可能可以免責。這強調了工會內部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性,但也要理解其責任的界線。
工會幹部必學!實務操作指南
為了降低法律風險,保障工會運作,以下提供幾點實用建議:
- 熟悉法規與章程: 確保所有決議與活動都符合《工會法》、相關勞動法令及工會自身的章程規定。
- 謹慎發動爭議: 在發動爭議行為前,務必評估其「正當性」,確保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原則,並遵守法定程序,避免使用強暴脅迫手段。
- 強化內部管理: 明確劃分會務人員的職務權限,建立內部稽核機制,並對其選任與監督盡到應有的注意,以降低工會的僱用人責任風險。
- 明確幹部職責: 工會章程應清楚界定各級幹部的職務範圍和決策權限,確保幹部在執行職務時不逾越權限。
- 妥善處理代辦事務: 對於代會員辦理勞保等事務,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盡到合理查證義務,避免因疏忽造成會員損失。
結論:掌握法律,穩健前行
工會幹部的工作充滿挑戰與熱情,但法律風險也確實存在。透過了解《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以及《民法》中關於法人、連帶責任和侵權行為的規定,並從實務案例中汲取經驗,您將能更清楚地掌握工會與個人的法律界線。謹記,合法合規是工會永續發展的基石,掌握這些法律知識,能讓您在為勞工權益奮鬥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有力量!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各位工會幹部帶來實用的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幹部在執行職務時,哪些行為可能讓工會負連帶責任?
A: 根據《工會法》第21條及《民法》第28條,若工會理事長、理事、監事等幹部在執行工會事務(例如代表工會簽約、發布聲明、組織活動等)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工會就必須與該幹部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斷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與「執行職務」有客觀上的關聯性,即使是逾越權限或濫用職權,外觀上仍與職務相關,工會仍可能需負責。
Q: 工會發動爭議行為時,如何確保合法性以避免法律責任?
A: 為確保爭議行為的合法性並享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的保護,工會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目的正當: 爭議行為應為爭取或維持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等合法目的。 2. 手段正當: 爭議手段應符合比例原則,且已窮盡其他協商、調解途徑。避免使用強暴脅迫、破壞設施等不法手段。 3. 程序正當: 必須符合《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罷工程序,例如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完成罷工投票等。 4. 避免濫用: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不得濫用權利,例如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過度且不必要的損害。
Q: 如果工會會務人員犯錯,工會需要負責嗎?
A: 工會若有聘僱會務人員,根據《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如果會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工會通常需與該會務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若該會務人員的行為是純粹的個人犯罪行為,與其職務內容無關,即使是利用了職務上的機會,工會仍有可能免責。因此,工會應加強對會務人員的選任、監督及職務權限劃分,並建立內部稽核機制,以降低風險。
Q: 幹部個人行為導致工會受損,工會可以向幹部求償嗎?
A: 是的,工會可以向造成損害的幹部求償。根據《民法》第544條,工會幹部與工會之間存在委任關係,如果幹部在處理工會事務時有過失、故意或逾越權限的行為,導致工會本身受有財產損失,工會可以依據這條規定向該幹部請求損害賠償。這要求幹部在執行職務時,必須謹慎並遵守工會章程及理事會的合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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