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備工會,您不能不知的法律基石
各位工會籌備委員們,您正肩負著凝聚勞工力量、爭取權益的重責大任。然而,工會的成立與運作並非毫無章法,若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輕則內部決議無效,重則可能讓工會陷入爭議,甚至影響會員權益。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核心精神,助您打造一個合法、穩固且有力量的工會!
內部治理核心:確保工會決議的合法性
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或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其行使職權。這代表所有影響工會整體或會員重大權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這個最高權力機關的同意。理事會雖然在休會期間可以處理工會事務,但其權限並非無限上綱。
工會法第26條第1項明確列出了十一款必須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其中有兩點對工會籌備委員尤其重要:
- 第5款:「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 第10款:「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這表示,當工會要對會員進行停權或除名,或是要針對全體會員的「集體勞動條件」進行談判、變更時,都必須經過最高權力機關的決議。這不僅是程序要求,更是保障全體會員權益的關鍵。
更重要的是,工會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工會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條規定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體現,旨在保障會員在面臨重大處分時,有為自己辯護的機會。若工會違反這項「強制規定」,相關決議將會無效,也就是說,這項處分從一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
案例故事:除名程序不當,會員資格仍有效!
小張是某職業工會的資深會員,因故與理事會產生摩擦。理事會未經充分溝通,便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提議將小張除名。儘管小張多次要求說明與辯解,但工會卻未給予他正式陳述意見的機會,就直接通過了除名決議。小張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工會的除名決議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工會未依《工會法》規定,在除名前給予小張陳述意見的機會,此舉已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因此,即使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了除名決議,該決議仍屬「無效」,小張的會員資格依然存在。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程序正義是工會內部治理的生命線,任何重大處分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否則將前功盡棄。
面對雇主挑戰:不當勞動行為與爭議處理
工會成立後,難免會遇到雇主對工會活動的阻撓或打壓,這就是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對此有明確的禁止規定,以保障勞工的團結權。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於勞工或工會,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條文清楚說明,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不利待遇,也不能干預工會的運作。若雇主有這些行為,工會或受影響的勞工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
勞資爭議的兩種類型: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
在處理勞資爭議時,首先要釐清爭議的性質: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對既有法規、契約的解釋或適用有爭議,例如:雇主是否依約發放獎金、工會章程的解釋等。這類爭議可直接循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處理。
-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主張維持或變更的爭議,例如:要求加薪、縮短工時等。這類爭議旨在創造新的權利義務,原則上需先經調解,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
裁決機制:保障工會權益的利器
當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時,勞工或工會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請注意,申請必須在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裁決委員會的裁決處分可以命令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例如回復原職、補發薪資等。若不服裁決決定,當事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故事:參與工會活動遭解僱,裁決委員會伸張正義!
某航空公司的工會理事長小陳,因為積極揭露公司外站宿舍的消防安全問題,並張貼相關公文,卻因此遭到公司以「影響公司聲譽」為由解僱。小陳與工會認為公司此舉明顯是打壓工會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於是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裁決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小陳揭露宿舍安全問題,是為了保障會員的勞動條件與安全,屬於受保護的工會活動。公司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小陳的行為嚴重破壞管理權,其解僱行為構成對工會活動的「不利待遇」。裁決委員會最終裁定公司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命令公司應回復小陳的原職與原薪。這個案例顯示,裁決機制是工會對抗雇主不當打壓的重要武器,能有效保障勞工的團結權。
工會籌備與運作的實務指引
為了讓您的工會運作順暢並避免法律爭議,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 嚴守程序正義:對會員的停權、除名等重大處分,務必給予會員充分的陳述意見機會。這是決議有效性的關鍵。
- 遵循章程規定:工會章程是內部治理的依據,所有決議和程序都應嚴格遵守章程,特別是權限劃分和決議層級。
- 重大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授權:涉及集體勞動條件變更或對外申請仲裁等重大事項,應確實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
- 保存完整會議紀錄:所有會議的召開、討論、決議過程及結果,都應詳實作成會議紀錄,以備查核。
- 留意裁決申請時效:若認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於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結論:合法運作,工會力量更強大
工會的成立與運作,不僅是勞工團結的展現,更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作為工會籌備委員,深入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是您成功推動工會事務的基石。從確保內部決議的合法性,到有效應對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每一個環節都不能輕忽。透過專業知識武裝自己,您的工會將能更穩健地前行,為廣大勞工爭取更多福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籌備期間,在制定章程時需要特別注意哪些法律規定?
A: 在制定工會章程時,必須確保其內容符合《工會法》及其他相關勞動法令的強制規定。特別是關於會員權利義務、會議召開程序、決議方式、理監事職權與任期、以及會員停權與除名等事項,都應明訂清楚且不與法律衝突。章程是工會自治的基礎,也是日後處理內部爭議的重要依據,建議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工會章程範本,並仔細審閱每一條文。
Q: 如果工會的理事會做了一個重要決議,但後來發現這個決議應該由會員大會來做,該怎麼補救?
A: 若理事會決議的事項依《工會法》或工會章程規定應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則該理事會決議可能因權限不符而無效。補救措施是應盡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將該事項重新提請最高權力機關審議並作成合法決議。若該決議已對外產生法律效力(例如與雇主簽約),則可能需要評估其法律風險,並考慮是否需通知相關方決議瑕疵,或尋求法律意見以妥善處理後續影響。
Q: 工會會員對工會的決議不滿意,認為其不合法或不公平,可以怎麼做?
A: 若工會會員認為工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可以依《工會法第33條》規定,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若認為決議內容違背工會目的或顯失公平,則可依《工會法第34條》訴請法院撤銷。在提起訴訟前,會員可以先向工會提出異議,要求工會重新審議或解釋,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Q: 雇主對工會幹部施加壓力,例如調職到偏遠地區或減少工作量,這算是「不當勞動行為」嗎?
A: 是的,這很有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規範的「不當勞動行為」。雇主若因工會幹部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給予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如調職到偏遠地區、減少工作量導致收入受損),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工會或受影響的幹部應立即蒐集證據(如調職命令、薪資明細、溝通紀錄等),並於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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