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權益發聲,你必須知道的法律底線!
身為工會行動參與者,你是否曾為了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對抗不公待遇而奮鬥?在熱血投入的同時,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將是保護自己與工會夥伴最堅實的後盾。律點通將帶你深入淺出地了解台灣勞資爭議處理的法律框架,包括不同類型的爭議、如何應對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以及發動合法罷工的關鍵要件,讓你在行動時更有底氣!
勞資爭議百百種,你的爭議屬於哪一型?
首先,我們要了解勞資爭議的兩大類型,這決定了後續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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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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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這是指勞資雙方「現有」權利義務的爭議。例如,雇主沒按時發薪水、非法解僱、沒給加班費等,這些都是雇主違反了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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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程序:可以透過調解、仲裁或裁決來處理,最終也可能走向法院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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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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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這不是爭論「現有」權利被侵犯,而是關於「未來」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例如,工會要求加薪、縮短工時、增加福利等,這些都需要雙方協商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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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程序:只能透過調解與仲裁程序解決,且原則上必須由工會作為勞方當事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工會的法律武器是「裁決」
當雇主試圖打壓工會、阻礙勞工行使團結權時,這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台灣《工會法》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有的五類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為不利之待遇。 二、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為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為不利之待遇。 五、其他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
如果雇主有上述行為,工會或受害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一個行政程序,由專業的裁決委員會進行調查與認定。一旦裁決成立,雇主可能被命令停止不當行為、恢復勞工原職或補償損失等。
案例一:裁決時效與法律不溯及既往
想像一下,資深工會幹部「陳先生」因為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在2009年(舊法時期)連續幾年考績都被評為乙等,甚至在2010年被調離重要職位。2011年《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施行後,陳先生認為這是雇主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於是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然而,法院最終認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是2011年5月1日才施行的新法,具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陳先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前發生的考績與調職行為,無法適用新法進行裁決。此外,裁決申請也有90天的時效限制,必須在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
給行動者的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有生效日期,且裁決申請有嚴格的90天時效限制。一旦發現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務必把握時間,盡快提出裁決申請,以免權益睡著!
爭議行為與罷工:合法行動的界線
當協商破裂、調解無效時,工會可能需要發動爭議行為,其中最廣為人知的就是罷工。但要合法發動,有幾個關鍵點:
- 先經調解不成立:除了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的情況,一般爭議行為(包括罷工)都必須先經過調解不程序,且調解不成立,才能合法發動。
- 權利事項不得罷工:記住,罷工主要目的是爭取「調整事項」(如加薪、改善福利),如果是「權利事項」(如雇主欠薪、違法解僱),則不能罷工,應循其他法律途徑。
- 罷工投票門檻: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必須經由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案例二:合法罷工的免責保護
多年前,某航空公司工會因團體協商破裂,在經過嚴謹的會員投票程序後,合法發動了罷工行動,導致航空公司營運受到嚴重影響。公司因此蒙受巨額損失,向工會及相關幹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最終,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了航空公司的求償。法院明確指出,該工會的罷工符合法定程序,目的正當,且手段未逾越和平勸說範圍,並未濫用權利。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合法」的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給行動者的提醒:這個案例是工會行動者的強心針!只要工會依循法律程序,合法發動罷工,就能享有免責保護,雇主不能因此求償。這大大保障了勞工的爭議權。
實務操作指引:讓你的行動更有力
- 搞懂爭議性質:是爭「現有權利」還是爭「未來條件」?這決定了你的下一步怎麼走。
- 保留所有證據:任何與爭議相關的對話紀錄、文件、會議紀錄,都是你未來舉證的重要依據。
- 不當勞動行為要快告:一旦發現雇主有打壓工會的行為,請務必在9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 罷工程序要嚴謹:發動罷工前,務必確保會員投票程序完全合法,這是避免後續法律風險的關鍵。
- 集體拒絕加班不等於罷工:如果僅是集體拒絕法定工時外的加班,且仍在法定工時內提供勞務,這通常被視為勞工合法權利的行使,不一定等同於罷工,也就不受罷工的嚴格程序限制。但若規模與影響已達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仍可能被認定為廣義的爭議行為,仍應注意應經調解不成立的規定。
結論:知法守法,才能勇敢發聲
在爭取勞工權益的道路上,法律是我們不可或缺的工具。了解《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等相關法規,能幫助工會行動者更精準地判斷情勢、選擇合適的策略,並在必要時勇敢地發動合法爭議行為。記住,知法守法,才能讓我們的聲音被聽見,讓勞動環境持續進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的爭議是「權利事項」還是「調整事項」?
A: 簡單來說,如果爭議是基於「現有」的法令、契約或團體協約,例如雇主沒給特休、欠薪、非法解僱等,那就是權利事項。如果爭議是希望「改變或新增」勞動條件,例如要求加薪、縮短工時、增加福利等,那就是調整事項。你可以檢視爭議點是否違反了既有的規定來判斷。
Q: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有哪些常見的例子?我該如何應對?
A: 常見的不當勞動行為包括:因為你加入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你降職、減薪、解僱;拒絕與工會進行團體協商;或是以不加入工會為僱用條件等。如果你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收集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文件、人證),並在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逾期可能就無法受理了。
Q: 發動罷工需要經過哪些法律程序才算合法?
A: 發動合法罷工有幾個關鍵步驟: 1. 先經調解不成立:除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外,一般罷工都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且調解不成立。 2. 會員投票同意: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經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才能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3. 特定行業限制:教師和國防部勞工不得罷工。涉及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工會宣告罷工前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Q: 如果工會合法罷工,雇主可以對我們求償嗎?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這意味著,只要工會的罷工行動符合所有法定程序、目的正當且手段未濫用,雇主就不能因此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求償。這是對勞工爭議權的強大保障。
Q: 集體拒絕加班算罷工嗎?需要投票嗎?
A: 不一定。如果工會會員僅是集體拒絕法定工作時數以外的加班,但在法定工時內仍正常提供勞務,這通常被視為勞工行使合法權利,而非《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義的「罷工」,因此不需要經過罷工投票程序。然而,如果集體拒絕加班的規模和影響已達到阻礙事業正常運作的程度,仍可能被認定為廣義的「爭議行為」,此時仍應注意《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關於爭議行為應經調解不成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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