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關鍵!工會會員資訊知情權全攻略
親愛的工會會員們,您是否曾好奇,當工會代表大家與公司進行團體協商時,為什麼需要向公司索取某些資料?又或者,公司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拒絕提供時,工會該怎麼辦?
資訊,是力量的來源。在勞資協商的過程中,如果雇主掌握所有資訊,而工會卻一無所知,這場協商就如同蒙眼搏鬥,難以爭取到公平合理的權益。因此,法律賦予工會一項重要的權利:資訊知情權。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權利,確保您的工會能更有力地為您發聲!
為什麼工會能向雇主索取會員資料?法律怎麼說?
我們的法律明確指出,勞資雙方在進行團體協商時,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且有義務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核心法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
《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是工會要求資料的最重要依據。它告訴我們,當工會提出團體協商,並且要求那些「對協商很關鍵、非有不可」的資料時,雇主就不能隨便找藉口拒絕。如果雇主無理拒絕,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雇主拒絕的後果:《工會法》第35條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白話解釋: 雇主拒絕提供必要資料,會直接阻礙工會為會員爭取權益的活動。這種行為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要求雇主改正。
小提醒: 如果工會要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必須在「知道雇主拒絕提供資料」的隔天起90天內提出申請,時間非常重要喔!
雇主常說「個資法」不能給?別擔心!
許多雇主在面對工會的資料請求時,最常搬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來當擋箭牌。然而,這並非絕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例外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原則上應在「蒐集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但是,它也列出了例外情況,其中兩款特別適用於工會協商:
- 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 :既然《團體協約法》明確規定雇主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這就是法律的明文規定,符合個資法的例外。
- 第7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工會為全體會員的集體權益進行協商,取得必要資料是為了保障會員的勞動條件,這當然是「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當工會為了團體協商而合理地要求資料時,雇主不能單純以「個資法」為由拒絕。因為《團體協約法》的規定,以及保障會員集體權益的目的,都讓這項資料提供行為符合《個資法》的例外條款,並不會違法。
實務案例分享:工會如何成功爭取資料?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支持工會的知情權。
情境故事:某保險業企業工會的奮鬥
一家大型保險公司的企業工會,為了與公司協商「結清具有舊制年資的工會會員權益」這項重要議題,向公司提出資料請求。工會需要知道哪些會員還有舊制年資、他們的在職狀況、簽訂業務代表合約的時間,以及最近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等資訊。這些資料對於工會評估如何為會員爭取最佳結清方案至關重要。
然而,公司卻以「涉及會員個人隱私,需會員同意」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工會不甘示弱,認為公司此舉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嚴重阻礙了團體協商的進行,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法院怎麼說?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支持工會的請求。法院明確指出:
- 工會請求的這些資料,確實是為了「結清舊制年資」協商所「必要」的資訊,有助於工會了解全貌,有效進行談判。
- 雇主提供這些資料,並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因為《團體協約法》已經明文規定雇主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這符合《個資法》「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外。同時,工會是為了全體會員的集體權益而請求資料,也符合「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例外條款。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只要工會能明確說明資料的「必要性」和「相關性」,法律是會站在工會這邊的!雇主不能隨意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協商所需的必要資訊。
工會會員可以怎麼做?
作為工會會員,了解這些權利能讓您更有信心支持工會的行動。以下是一些實務上的建議:
- 支持工會明確的協商議題: 確保工會在提出資料請求前,已經清楚定義了要協商的具體事項,並且能說明這些資料為何對協商「必要」。
- 鼓勵工會具體化資料內容: 請求的資料越具體,例如「會員的職稱、到職日、過去一年薪資區間」等,越能避免爭議,也越容易被認定為必要資料。
- 了解工會的行動時程: 如果雇主拒絕,工會通常會先嘗試協商,若無果,則會考慮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整個過程都需要時間,您的理解和支持非常重要。
結論:資訊是您權益的護盾!
工會會員資訊知情權,是保障您集體勞動權益的重要工具。透過《團體協約法》等法規的賦予,工會在進行團體協商時,有權利要求雇主提供必要資料,以縮小勞資雙方的資訊落差,確保協商能夠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當工會掌握了足夠的資訊,就能更精準地分析問題、提出訴求,為全體會員爭取到更優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
了解並支持工會行使這項權利,就是為自己的未來投下關鍵一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向雇主請求資料時,需要提供什麼證明或理由?
A: 工會必須明確說明請求資料的「協商議題」是什麼,以及這些資料與該議題的「相關性」和「必要性」。例如,如果是要協商薪資調整,就需要提供薪資結構、績效評估標準等資料;如果是要協商舊制年資結清,就需要提供涉及舊制年資的會員名單、年資狀況、薪資等。越具體、越能證明資料對於有效協商不可或缺,就越能成功爭取。
Q: 如果雇主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工會該如何回應?
A: 工會可以引用《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強調法律已明文規定雇主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同時,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7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說明工會為集體協商目的而請求資料,符合個資法的例外規定,因此雇主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工會也應強調會對取得的資料善盡保密義務,僅用於協商目的。
Q: 什麼樣的資料會被認定為「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A: 判斷標準通常包括:資料是否與協商議題直接或間接相關;缺乏該資料是否會嚴重影響工會的協商能力或判斷;請求的資料範圍是否合理,沒有過度索取。例如,薪資結構、福利制度、工作時間安排、職務內容、員工績效數據等,只要與協商議題有實質關聯,都可能被認定為必要資料。
Q: 如果工會成功取得資料,工會對這些個人資料有保密義務嗎?
A: 是的,即使工會是合法取得這些個人資料,也應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資料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並僅限於團體協商目的使用。工會應建立內部管理機制,確保資料不被濫用或洩露,以維護會員的個人隱私權益。雇主在提供資料時,也可能要求工會簽署保密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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