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會夥伴們,您是否曾好奇,我們工會的章程是怎麼來的?理事長、監事們的任期和職權是怎麼規定的?這些看似複雜的內部運作,其實都受到台灣《工會法》的嚴格規範。理解這些法律基石,不僅能讓您更有效地參與會務,更能確保工會的運作公開透明、符合民主原則,進而保障全體會員的權益。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深入探討工會內部組織結構的法律規範,讓您對工會的運作有更清晰的認識!
工會運作的基石:法律規範解析
工會的內部組織結構,如同其骨架與血肉,必須依循《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才能健全運作。以下是與您息息相關的核心法條:
1. 工會的最高權力與日常運作
- 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工會法》第16條:「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白話解釋:這條規定確立了工會的最高決策權力屬於全體會員(或由會員代表組成的代表大會)。所有重大事項,原則上都要經過這個最高機關的同意。
- 執行與監督機關:理事會與監事會
《工會法》第18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白話解釋:當會員大會沒有開會時,理事會負責處理工會的日常事務,是執行單位;而監事會(或監事)則負責監督財務和會務,確保一切合法透明,是監督單位。兩者分工合作,互相制衡。
2. 工會章程:工會的內部憲法
- 章程的強制性記載事項
《工會法》第12條:「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十一、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及選任、解任、停權。十二、會議。十三、經費及會計。十四、基金之設立及管理。十五、財產之處分。十六、章程之修改。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白話解釋:這條列出了工會章程必須包含的所有項目,就像工會的「身分證」和「操作手冊」。從工會的名稱、宗旨,到會員的權利義務、幹部的選任解任、財務管理等,都必須寫得清清楚楚,是工會運作的基礎。
- 章程的訂定與修改程序
《工會法》第13條:「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工會法》第26條第一款:「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白話解釋:工會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都必須經過非常嚴謹的民主程序,也就是要有過半數的會員(代表)出席,並且出席者中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這確保了章程的權威性和民主正當性。
3. 幹部選任與任期:民主的保障
- 幹部名額與任期
《工會法》第17條:「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一人;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工會法》第20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白話解釋:這些條文詳細規定了理事、監事及其他常務幹部的名額限制,以及他們的任期。理事、監事的任期都是三年,這是一個法律的強制規定,工會不能隨意延長。同時,選任和解任程序也必須公平公正。
- 選舉程序:無記名投票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二項:「前項之選任及解任,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但工會聯合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解釋: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與民主,工會幹部的選任和解任,都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案例故事:工會自主原則的界線
小張是某職業工會的會員,他們工會的章程原本規定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然而,在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大家決議修改章程,將任期延長為四年,並送交主管機關備查。工會認為這是內部自治事務,應該享有「工會自主原則」。
結果,主管機關卻不予備查,理由是這違反了當時《工會法》(舊法第17條,現行法為第20條)關於理事、監事任期三年是強制規定的精神。工會不服,打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怎麼說呢?法院認為,雖然工會享有自主權,但這種自主權並非無限上綱。幹部任期這類規定,是為了確保工會決策者能定期接受會員的檢驗,具有保障公共利益和民主運作的功能,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因此,工會章程的決議不能超越法律的強制規範。最終,法院駁回了工會的訴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工會的內部事務雖然自主,但當涉及法律明確規定的核心民主原則時,仍必須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範,不能以「自主原則」來規避。
實務操作:確保工會合法健全的關鍵步驟
1. 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 核對法條:工會章程的內容,務必逐一核對《工會法》第12條的強制性記載事項,確保無遺漏。
- 嚴守程序:章程的訂定或修改,必須嚴格遵守《工會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一款的民主程序,即過半數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幹部的選任、解任與任期
- 法定任期:依現行《工會法》第20條規定,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此為法律強制規定,工會章程或決議不得任意延長。過去曾有判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當時引述《工會法第17條》)明確指出,幹部任期涉及工會民主運作的公共利益,工會自主原則不能超越法律強制規範。
- 選舉程序:幹部的選任及解任,應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與民主性。
- 名額限制:應遵守現行《工會法》第17條關於理事、監事及常務幹部名額的限制,確保組織架構符合法定比例。
- 改選時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並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確保會務順利銜接。
3. 會務的執行與監督
- 理事會職責: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應依《工會法》第18條處理工會一切事務,並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
- 監事會職責:監事會應依《工會法》第18條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項事業進行狀況,確保財務透明與會務合法。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發揮監督功能。
4.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章程違法風險:工會章程若與《工會法》的強制規定不符,可能導致主管機關不予備查,甚至引發會員訴訟。應定期檢視章程,並依最新法令修正。
- 權力濫用風險:理事會若未經最高權力機關授權或議決,擅自處理《工會法》第26條所列重大事項,將構成違法。應明確劃分權限,並建立內部稽核機制。
結論:共同守護工會的民主與健全
理解並遵守《工會法》對內部組織結構的規範,是每一位工會參與者的重要功課。從章程的制定、幹部的選任到日常會務的執行與監督,每一步都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以保障工會的民主運作、財務透明,並最終維護全體會員的權益。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工會的法律基石有更深入的了解,共同為工會的健全發展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章程為何如此重要?如何確保其合法性?
A: 工會章程是工會的內部憲法,規範了工會的組織、運作、會員權利義務及幹部職權等。其重要性在於它是工會運作的根本依據。為確保其合法性,工會章程必須符合《工會法》第12條所列的強制性記載事項,並且其訂定或修改都必須嚴格遵守《工會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一款的民主程序,即經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Q: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責有何不同?會員如何有效監督?
A: 理事會是工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依《工會法》第18條處理工會一切事務,負責日常運作。監事會(或監事)則是監督機關,依《工會法》第18條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會務進行狀況,確保財務透明與會務合法。會員可以透過定期參與會員(代表)大會、閱讀工會的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向監事會提出疑問或檢舉,以及參與幹部選舉等方式,來有效監督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運作。
Q: 工會幹部的任期可以隨意修改嗎?選舉程序有何具體規定?
A: 工會幹部的任期不能隨意修改。依現行《工會法》第20條規定,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工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都不能任意延長這個任期。至於選舉程序,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幹部的選任及解任都必須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與民主性。同時,幹部名額也須符合《工會法》第17條的限制。
Q: 如果發現工會章程或決議與《工會法》有衝突,該怎麼辦?
A: 如果發現工會章程或決議與《工會法》的強制規定有衝突,首先應向工會的理事會或監事會反映,要求其依循法律規定進行修正。若工會內部未能處理,會員可以依據《工會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例如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提出檢舉或申請調處,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處理。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行政訴訟,由法院裁定工會決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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