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設立不再是夢:發起人必看法律攻略
親愛的工會發起人們,您是否懷抱著團結勞工、改善勞動條件的熱情,卻在工會設立的起步階段感到迷茫?別擔心,我是律點通,深知您在法律與實務上的挑戰。今天,我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解讀台灣《工會法》的精髓,掌握排除設立障礙的關鍵策略,讓您的工會之路走得更穩健。
1. 您的基本權利:組織工會是憲法保障!
首先,請您務必牢記,組織和加入工會是每位勞工的基本權利,受到憲法與《工會法》的雙重保障。這是您一切行動的根本依據。
《工會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這條文確立了勞工的結社自由,任何試圖限制此權利的行為,都可能違法。當您在籌組企業工會時,主要會依循以下規定:
《工會法》第6條第1項:「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這意味著您的工會可以針對「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來組織。過去實務上曾有「一廠一會」的限制(同一廠場或事業單位原則上只能有一個企業工會),但法院已放寬解釋,允許同一公司內有多個企業工會併存,以保障勞工的選擇權。因此,即使公司內已有其他工會,您仍有機會成立新的工會。
2. 工會設立的關鍵程序與文件準備
成立工會不是一件隨性的事,必須依循法定的程序。這是確保您的工會合法性的基石。
《工會法》第11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重點整理:
- 發起人數: 至少要有30位勞工連署發起。
- 籌備會: 成立籌備會,負責公開徵求會員、擬定工會章程。發起人連署名冊應包含連署人姓名、聯絡方式、勞工身分證明及簽名,這是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時的重要文件。
- 成立大會: 召開工會成立大會,通過章程,並選出理事、監事。
- 申請登記: 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附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名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登記證書。
3. 排除雇主阻撓: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武器
在工會籌組過程中,最常遇到的障礙可能來自雇主。但請放心,《工會法》賦予您強大的法律武器來對抗不當干預。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任何雇主試圖阻撓工會成立、運作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一旦經裁決認定,雇主將面臨嚴厲的罰則:
《工會法》第45條第1項:「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經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不僅如此,主管機關還會公布雇主名稱及代表人姓名,這對雇主而言是巨大的壓力。
生活情境故事一:當雇主試圖「監控」您的工會會議
想像一下,您們的工會好不容易要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卻發現公司裡許多不相關的主管和員工,突然「自發性」地出現在會場周圍,人數遠超過預期。他們沒有直接阻止,但他們的出現讓許多會員感到壓力,不敢暢所欲言,甚至影響了會議的進行。這就是一種典型的雇主「不當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
律點通提醒: 遇到這種情況,務必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包括主管職稱)、他們的言行,並保留任何可能的證據(如照片、訊息紀錄)。這些將是您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的有力證明。
生活情境故事二:當雇主對不同工會「大小眼」
您的公司內部可能不只一個工會。如果您們新成立的工會,向公司申請辦公室或資源時,卻發現公司對另一個「比較聽話」的工會提供優渥的辦公空間和經費,對您們卻百般刁難,這也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中的「支配介入」。
律點通提醒: 雇主對其事業單位內所有工會都應保持中立。若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導致特定工會被強化或弱化,這就是對工會自主性的侵害。蒐集相關證據,爭取公平待遇。
4. 克服「廠場」獨立性挑戰:法院的寬鬆解釋是您的盟友
如果您籌組的是「企業工會」,《工會法施行細則》對「廠場」的定義,過去常成為設立的障礙。但現在,法院對此有更寬鬆的解釋。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這條文看似嚴格,要求「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但實務上,法院已傾向採寬鬆解釋。他們認為,所謂獨立程度,只要該廠場「相對具有一定規模已足」,而非要求高度獨立。即使沒有單獨設置人事、預算或會計單位,只要能實質上證明該廠場有區分的人事、預算或會計權限,就可能符合要求。
生活情境故事三:分公司工會的逆襲:法院對「獨立性」的寬容
某大型電信公司在台灣各地設有許多營運處。假設您們是其中一個「屏東營運處」的勞工,想要成立自己的企業工會。公司可能會主張,屏東營運處並沒有完全獨立的人事、預算和會計權限,所有決策都由總公司掌控,因此不符合「廠場」獨立性。然而,法院在類似案件中指出,解釋「廠場」獨立性時,應以保障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為核心。只要營運處在一定程度上能獨立運作、有其專屬的勞工群體,即使沒有總公司那樣完全的獨立性,也應被視為符合資格。這大大降低了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成立工會的門檻。
律點通提醒: 準備資料時,強調您們營運處的規模、在人事或預算上相對獨立的權限,例如有權決定部分員工的排班、績效考核,或有獨立的業務預算等,即使帳務最終歸總公司,但內部有獨立計算盈虧的機制,都可作為有利證明。
5.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 程序務必合法: 嚴格按照《工會法》第11條的發起人數、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召開成立大會及申請登記等程序,一步一腳印,確保每一步都符合法規。
- 證明「廠場」獨立性: 仔細準備能證明您們工作場所具備一定規模及相對獨立運作權限的資料,例如組織架構圖、人事權限說明、預算編列與執行流程等。
- 章程合理彈性: 擬定工會章程時,應確保會員資格審查、入會程序等規定合理且透明,避免過度嚴苛或耗時,以免反而阻礙勞工加入。
- 蒐集雇主干預證據: 若遭遇雇主阻撓,請務必詳細記錄相關人、事、時、地、物,保存所有書面、電子郵件、通訊紀錄等證據,這是您維護權益的關鍵。
結論:團結力量大,法律是您的後盾
成立工會是一項充滿挑戰但也極具意義的行動。請記住,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保障您們團結的權利。只要您們熟悉相關法規,謹慎遵循程序,並懂得運用法律工具排除障礙,就能成功建立屬於自己的工會,為勞工爭取更好的未來。祝您們一切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立工會需要多少人連署發起?
A: 根據《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至少需要有30位勞工連署發起。這30位發起人的連署名冊,應詳細記載姓名、聯絡方式、本業或足以證明勞工身分之資料及簽名,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Q: 如果公司內已經有一個企業工會了,我們還能再成立一個新的企業工會嗎?
A: 雖然《工會法》曾有「一廠一會」的原則,但現行法院實務已放寬解釋,允許同一公司內有多個企業工會併存,以保障勞工選擇加入或退出工會的自由。因此,您仍有權利依循法定程序,在同一事業單位內籌組新的企業工會。
Q: 雇主有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A: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主要指為打壓工會組織或破壞工會活動所採取的行為。例如,對參與工會活動的勞工進行解僱、降職、減薪等不利待遇;以不加入工會為僱用條件;拒絕與工會進行團體協商;或以各種方式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這些行為都可能觸犯《工會法》第35條。
Q: 我們的分公司或部門想成立工會,但總公司說我們沒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這樣就不能成立嗎?
A: 不一定。雖然《工會法施行細則》對「廠場」的定義要求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但實務上法院已採較為寬鬆的解釋。法院認為,只要該分公司或部門相對具有「一定規模」,且有實質上區分的人事、預算或會計權限,即使沒有完全獨立的單位,也可能符合資格。您應積極準備資料,證明您們單位在運作上的相對獨立性。
Q: 如果工會章程規定入會審查非常嚴格,會不會有問題?
A: 是的,這可能會引發問題。工會章程應合理規範會員資格審查與入會程序。如果工會藉由過度嚴格或耗時的審查程序,實質上阻礙了勞工「適時」入會,這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濫用結社自由,構成勞工團結權行使的障礙。主管機關有權依《工會法》第43條介入,要求工會改正,以確保工會運作符合勞工團結權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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