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為職場的夥伴們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凝聚大家的力量,共同發聲?成立工會是實踐這份理想的關鍵一步。然而,工會的設立並非一蹴可幾,其中涉及嚴謹的法律程序與潛在的爭議。身為工會設立的發起人,您必須對相關法規有深入的理解,才能確保工會合法成立並有效運作。
邁出第一步:工會設立的合法程序
發起門檻與籌備流程
組織工會的第一步,是凝聚至少 30位勞工 的連署發起。這不僅是人數上的要求,更是團結意志的展現。完成連署後,發起人應組成籌備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籌備登記。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這裡要特別提醒,在主管機關核准籌備登記之前,切勿急於展開實質的籌備工作,例如公開徵求會員或召開成立大會。主管機關對於工會的申請有權進行實質審查,若未經核准即逕行籌備,可能導致後續申請被駁回。
實務案例:急不得的籌備之路
小王和同事們熱血沸騰,想為攤販同業組織工會。他們還沒等主管機關核准籌備,就迫不及待地開始找會員、開籌備會。結果,主管機關審查時,因為這些「搶跑」的行為不符法定程序,直接駁回了他們的工會設立申請。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工會設立是「報備制」,而非「自由成立制」,每一步都需依法行事,耐心等待主管機關的核准是關鍵。
職業工會的特殊考量
如果您想設立的是職業工會,則需特別留意《工會法》的規定:
《工會法》第9條第2項:「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這意味著,您所發起的職業工會,其所涵蓋的職業技能與工作性質,不能與同縣市內已存在的同種類職業工會重疊。在籌備階段,務必仔細評估並確認您的工會與現有工會之間有明確的區隔,避免因「種類重疊」而被主管機關駁回。
工會成立後:掌握內部決策與外部協商的眉角
會員大會: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工會成立後,會員大會是工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代表全體會員的集體意志。《工會法》明確規定,某些重大事項必須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
《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議決下列事項: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這條文至關重要!它代表著,當工會要對集體勞動條件(例如薪資、獎金、工時等)主張維持或變更,並以此向雇主進行團體協商、申請調解或仲裁時,必須先經過會員大會的合法決議。即使工會章程規定理事會可代行職權,對於這些專屬事項,理事會的決議仍不具效力。
實務案例:理事會不能「代打」的教訓
某工會為會員爭取端午節獎金,在與公司協商破裂後,決定申請仲裁。然而,主管機關發現工會僅檢附了理事會的會議紀錄,並未有會員大會的正式決議。由於獎金發放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的變更」,屬於會員大會的專屬議決事項,最終仲裁申請因此被駁回。這個案例血淋淋地提醒我們,工會內部決策程序若有瑕疵,將可能導致外部爭議處理的努力付諸東流。
面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法律武器
在工會設立或運作過程中,雇主可能會採取一些手段來阻礙或打壓工會。這些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對此有明確規範。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加入或參加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會員,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如果雇主有上述行為,例如因您發起工會而將您解僱、降職或減薪,這些行為都是無效的。您應立即蒐集證據,並在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結論:團結力量大,法律是後盾
工會的設立與運作,是勞工團結、爭取權益的重要途徑。身為發起人,您肩負著重責大任。從最初的發起連署、籌備會的成立,到後續的內部決策與外部協商,每一步都應謹慎遵循法律規定。特別是確保設立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在涉及集體勞動條件時,務必取得會員大會的正式授權。當面對雇主的不當打壓時,更要勇敢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掌握這些關鍵,您的工會之路將更加穩健,為所有會員爭取到應有的尊嚴與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發起人需要具備什麼資格?
A: 發起人必須是勞工,沒有特殊的職務或身份限制。但最重要的是,必須有至少30位勞工連署支持您的發起,這是《工會法》規定的基本門檻。
Q: 工會章程應該包含哪些重要內容?
A: 工會章程是工會的根本大法,應明確規範工會的名稱、宗旨、會址、組織區域、會員資格、入會及退會程序、會費、理監事選舉及職權、會員大會職權、經費收支、解散程序等。特別是關於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的職權劃分,應依《工會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將「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等專屬事項明確歸屬會員大會。
Q: 如果雇主不配合工會的團體協商要求怎麼辦?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若雇主拒絕協商,工會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若經裁決認定雇主違反規定,工會甚至可合法發動爭議行為。
Q: 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有何不同?
A: 權利事項爭議是指勞資雙方對於現行法規、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所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解釋或履行所發生的爭議,例如雇主未依約發薪。這類爭議可透過調解、仲裁、裁決甚至訴訟解決。調整事項爭議是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所發生的爭議,例如工會要求加薪。這類爭議原則上透過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且勞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工會。兩者在處理程序和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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