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工會財務透明,建立會員信任的基石
身為工會財務管理者,您肩負著管理工會資產、確保資金運用透明合法的重責大任。這不僅是法規要求,更是維繫會員信任、確保工會永續發展的關鍵。然而,面對繁瑣的法規條文,您是否感到無從下手?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整理台灣《工會法》及《工會財務處理準則》中,工會財務透明度的核心要求,並提供實務操作指引,讓您輕鬆掌握財務管理要領。
一、工會財務透明的基石:法規要求解析
工會的財務透明度要求主要規範於《工會法》及《工會財務處理準則》。以下是您必須了解的關鍵法條:
1.1 財務收支的公開揭示與報告義務
確保財務資訊公開是工會最基本的責任,這保障了會員的知情權。
- 按季公開揭示義務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工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律點通解析:這條文明確要求工會的財務收支必須真實、完整,不得隱瞞或虛報。最重要的是,工會必須每三個月將其財務收支狀況向會員公開。這意味著您需要定期整理並公布當季的收入與支出明細,讓會員清楚了解工會資金的流向。公開方式可多樣化,例如在工會辦公室公告欄張貼、透過工會網站、電子報或會員群組發布,重點是確保會員能合理且容易地獲取這些資訊。
- 年度財產報告與決算
《工會法》第29條:「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3條:「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 六條所列之表冊。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律點通解析:除了按季揭示,工會每年還有義務向其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書面財產報告。這是一個年度性的全面報告,需在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決算書(表)的內容應包含《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6條所列的: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及財產清冊。特別提醒,若工會的決算金額達到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則必須強制委請會計師進行簽證,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專業性與公信力。
1.2 健全的財務管理與查核機制
完善的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督是財務透明的雙重保障。
- 內部監督:監事與會員查核權
《工會法》第29條:「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8條:「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律點通解析:工會的監事(或監事會)是內部財務查核的守門員,應定期及臨時查核工會財務。更重要的是,會員或會員代表擁有主動查核工會財產的權利,只要達到法定連署人數,即可選派代表會同監事進行查核。若監事拒絕配合,應依工會內部訂定的查核辦法處理,保障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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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編製與經費控管 工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2條)。所有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存根,提用存款需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共同蓋章(《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0條),確保資金流動有跡可循。此外,工會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挪為私用,零用金也有額度限制(《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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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監督:主管機關查核 《工會法》第30條明定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具體準則。主管機關對工會財務負有監督責任,可進行財務查核,甚至可委託專業人士或團體辦理(《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9條)。
二、實務情境模擬:透明度挑戰與應對
雖然目前沒有具體的判決案例,但在實務上,工會財務管理仍常遇到以下挑戰:
2.1 情境一:未按季公開揭示引發信任危機
情境描述:某產業工會因人力不足,長期未將每季財務收支公告於網站或辦公室,僅在年度會員大會時籠統口頭報告。有會員發現後,質疑工會財務不透明,引發內部爭議,甚至向主管機關檢舉。
律點通提醒:這種情況違反了《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的「按季公開揭示」義務。即使工會財務並無不法,但缺乏透明度會嚴重損害會員信任。主管機關一旦接獲檢舉,可能要求限期改善,甚至處以罰鍰。
應對建議:工會應主動建立標準化的季報公開流程,利用多媒體管道(如工會網站專區、電子報、Line群組)發布,並確保資訊清晰易懂。若人力有限,可考慮簡化報告格式,但核心資訊(收支明細、餘絀)不可省略。
2.2 情境二:會員查核權受阻的僵局
情境描述:某職業工會的會員代表連署達到法定人數,要求會同監事查核工會財產狀況。但監事會以「資料量龐大,需耗費大量時間整理」為由,遲遲不願配合,導致會員代表感到權益受損。
律點通提醒:這類情況違反了《工會法》第29條賦予會員的查核權,以及《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8條監事應會同查核的規定。監事會的拒絕或拖延,可能被視為阻撓合法監督,進一步加劇信任危機。
應對建議:監事會應積極配合,並可與查核代表協商合理的查核時間、範圍與方式。若資料確實龐大,可分階段提供或約定查核重點。若工會尚未訂定會員查核辦法,應盡速研擬,以提供明確的處理依據。若監事會仍拒絕,會員代表可依查核辦法規定處理,或向主管機關申訴。
三、律點通的實用建議:工會財務管理者的行動指南
為確保工會財務管理符合法規並贏得會員信任,以下是給您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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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會計制度:依據《工會法》第30條及《工會財務處理準則》規定,建立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會計制度,確保所有財務交易均有憑證、帳簿記錄,並定期編製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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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遵守公開揭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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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公開揭示:務必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每季結束後,將財務收支狀況以適當方式(如公告、網站、電子報)向全體會員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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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報告:依《工會法》第29條及《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3條,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表),經監事審核並提出意見書後,提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於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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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內部稽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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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職責:監事(會)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8條,積極履行定期及臨時財務查核職責,並確保查核範圍涵蓋《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30條所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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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管理: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0條,所有收入應開立正式收據,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並妥善保管。提用存款應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共同蓋章,明確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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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財產與資金管理:工會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或挪為私用(《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9條)。零用金應設限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並經理事會決議運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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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尋求外部協助:若工會決算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務必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3條委請會計師進行簽證。這不僅是法令要求,更能提升財務報告的公信力與專業度。
結論
工會財務透明度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工會健康發展的基石。透過理解並遵循相關法規,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與查核機制,並主動向會員公開財務資訊,您將能有效提升工會的公信力,凝聚會員向心力,共同為工會的目標努力。記住,透明是最好的溝通,也是最強的防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按季公開揭示」財務收支,具體要公開哪些內容?
A: 工會應公開當季的收入來源、支出項目、收支餘絀等詳細資訊,確保會員能清楚了解資金的流向與運用狀況。建議可參考會計報告中的收支餘絀表項目來呈現,例如列出會員會費收入、補助款收入、各項活動支出、行政費用等,並說明本期收支淨額。
Q: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查核權時,工會監事應如何配合?
A: 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8條,監事應積極會同查核。若有特殊情況(如資料量龐大、需時間整理),監事應主動與查核代表協商合理的查核時間、範圍與方式,並誠實提供所需的文件與帳冊,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若工會已訂定查核辦法,則應依辦法規定執行。
Q: 什麼情況下工會需要委請會計師簽證?
A: 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3條,當工會的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時,就必須強制委請會計師進行簽證。這裡的「決算金額」通常指年度總收支金額或資產總額,而「投資事業」則泛指工會資金用於具營利性質的投資行為。
Q: 財務不透明對工會會有什麼風險?
A: 財務不透明可能導致多重風險: 1. 法律責任:違反《工會法》及《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限期改善,甚至罰鍰。 2. 信任危機:會員對工會財務產生疑慮,嚴重損害會員對工會幹部的信任,影響工會的團結與向心力。 3. 內部紛爭:財務問題常是工會內部紛爭的導火線,可能導致會員退會、幹部失和,甚至引發訴訟。 4. 形象受損:工會的社會形象受損,影響其對外爭取權益或資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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