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的錢,到底用到哪去了?申訴自保,捍衛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疑惑,每個月繳交的工會會費、勞健保費,工會究竟是怎麼運用、怎麼管理的?當您對工會財務產生疑問,甚至懷疑有不法情事時,是不是感到無助,不知該從何著手?
別擔心!身為工會的一份子,您有權利了解工會的財務狀況。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工會財務管理的法律規範,揭露常見的財務舞弊手法,並提供實用的申訴與自保策略,讓您看懂門道,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
工會財務管理,法律怎麼說?
工會的財務運作並非毫無章法,它受到多重法律的嚴格規範,主要包括《工會法》及其子法《工會財務處理準則》,以及涉及不法行為時的《刑法》相關規定。
工會法:保障會員權益的基石
《工會法》是工會運作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幾條與財務管理息息相關:
- 經費來源: 《工會法》第28條明確規範了工會經費的來源,包括入會費、會費、基金、政府補助等,這些都是工會合法取得資金的途徑。
- 財務制度要求: 《工會法》第30條要求工會應建立健全的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更詳細的財務處理準則,確立了工會財務管理的法制化要求。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規範細節,確保透明
由《工會法》授權訂定的《工會財務處理準則》,提供了更具體的財務管理細節,是工會財務人員必須遵循的指南,也是會員監督工會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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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與決算:錢怎麼來、怎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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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預算: 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2條,工會理事會應在年度開始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確保了工會財務運作的計畫性與民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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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決算: 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3條,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理事會應編製業務報告書、決算書,經監事審核後,同樣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決算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還需委請會計師簽證,提升外部查核的專業度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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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管理:錢怎麼管、誰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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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辦法: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5條要求工會應訂定詳細的財務處理辦法,包括財產的登記、運用、處分等程序,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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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歸屬與使用: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9條明文規定,工會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也不得挪為私用,嚴格禁止幹部將工會財產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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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提領: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0條建立了重要的共同負責機制: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共同承擔法律責任。這能有效防止單一人員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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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透明:讓會員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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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揭示: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工會的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這是保障會員知情權的核心條文,讓會員能隨時了解工會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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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監事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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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職責: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8條與第30條明確賦予監事或監事會定期及臨時查核工會財務的職責,查核項目涵蓋會計憑證、帳簿、報告、預算決算、財產保管等,監事會是工會內部最重要的監督機制。
勞健保費:嚴格的「專款專用」原則
工會代收會員的勞工保險費與全民健康保險費,這些錢可不是工會可以隨意動用的!
- 專戶儲存: 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4項及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職業工會等投保單位預收的勞健保費,在尚未彙繳給保險人以前,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這兩條施行細則確立了工會代收勞健保費的「專款專用」原則,所生孳息也僅限於運用於本保險業務。
這意味著,這些錢只能用來繳納勞健保費,即使工會面臨其他開銷困難,也絕不能挪用,否則將觸犯法律紅線。
觸犯紅線:業務侵占罪的法律責任
當工會幹部挪用或侵占工會款項時,最常面臨的就是《刑法》上的「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如果工會的理事長、總幹事、會計或出納等負責財務管理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保管的工會款項或會員代繳的保險費,意圖據為己有或供他人使用,就可能構成此罪。實務上,即使辯稱是為了工會的營運開銷而挪用,只要違反「專款專用」原則,仍難以脫免罪責。
借鏡實務案例:看懂工會財務舞弊的真實面貌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改編的故事,來了解工會財務舞弊在現實中是如何發生的,以及法院如何認定。
案例一:挪用勞健保費,專款專用原則不可破
某農業職業工會的「阿明理事」負責工會大小事務,也經手向會員預收勞健保費。雖然他知道這些保費應該設立專戶保管,專款專用,但工會偶爾會遇到資金周轉困難。阿明理事心想:「反正都是工會的錢,先拿來應急支付工會水電費、辦公室租金,之後再補回去就好。」
然而,這筆錢一挪用,就如同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工會財務缺口越來越大,最終導致無法按時彙繳會員的勞健保費,嚴重影響會員權益。會員們發現後提出申訴,經主管機關查核並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明理事明知勞健保費屬於「專款專用」,卻擅自挪用,即使他辯稱是為了工會開銷,也無法改變其違反專款專用原則及不法所有的意圖,最終被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工會代收的勞健保費,是會員的血汗錢,必須嚴格遵守「專款專用」原則。任何挪用行為,即使出發點是為了工會,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案例二:內部監督失靈,錢帳分離是關鍵
在某營建職業工會,王總務身兼多職,負責收取會員勞健保費、保管工會印鑑,甚至管理工會的定存單。工會內部雖然設有會計李小姐,但她主要依據王總務提供的日報表製作帳冊,很少接觸到存摺等原始憑證。
王總務利用這個漏洞,將收到的會員款項沒有全數存入專戶,甚至利用保管印鑑的便利,擅自解約工會的定存,將數百萬元侵占入己。李會計雖然偶爾會代為存款,但並不知情王總務的挪用行為,帳冊上的數字也經過王總務的「美化」。
當會員發現工會財務出現巨大缺口,報請主管機關調查後,王總務被依業務侵占罪起訴。而李會計則被判無罪,法院認為她作為會計,僅依據出納(王總務)提供的資料記帳,並無權限核對原始憑證,也無積極證據證明她參與了侵占行為。法院也指出,工會的財務稽核是理監事的職權,不能將理監事未盡監督之責轉嫁給會計人員。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凸顯了工會內部控制機制的重要性。 「管錢」與「管帳」必須嚴格分離,且監事會應積極履行查核職責。如果內部控制存在漏洞,即使有會計人員,也難以避免舞弊的發生。同時,也釐清了會計人員在不知情情況下的責任界線。
工會財務申訴人,您可以這樣做!
了解了法律規範與實務案例後,如果您對工會財務有疑慮,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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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工會財務制度: 要求工會提供其訂定的「財務處理辦法」以及年度的「收支預算表」和「決算書(表)」。這些文件都應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您有權利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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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專款專用原則: 特別留意工會是否有設立勞健保費專戶,並確認這些專戶的資金流向是否僅用於彙繳保費。若發現有挪用情形,應立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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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監事職權: 工會監事肩負監督財務的重責大任。您可以向監事會反映您的疑慮,促使他們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8條及第30條,進行定期或臨時的財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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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開透明: 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工會財務收支應按季公開揭示。若工會未依規定公開,您可以要求其履行此義務,確保會員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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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證據: 任何您認為可疑的財務文件、通知、對話紀錄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證據在後續的申訴或法律程序中將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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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主管機關協助: 如果工會內部溝通無效,您可以向工會的主管機關(例如地方的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檢舉或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
結論:捍衛您的工會權益
工會的財務透明與健全,是保障每一位會員權益的基石。了解相關法律規範,積極參與監督,是您作為工會會員的重要權利與責任。當您發現工會財務有疑慮時,請不要退縮,勇敢地站出來,利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要求工會公開透明,共同維護工會的清廉與健全發展。您的每一次監督,都是讓工會變得更好的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有哪些基本的財務管理義務?
A: 工會負有高度的財務管理義務,包括: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如訂定財務處理辦法)、確保財務透明(按季公開收支、預決算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備)、資金專款專用(特別是勞健保費專戶)、提領款項共同負責(理事長、秘書長、會計出納共同用印),以及定期由監事會進行財務查核。
Q: 工會幹部挪用公款,會構成業務侵占罪嗎?
A: 是的,工會幹部若挪用或侵占工會款項,很可能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特別是代收的勞健保費,因法律明定需「專款專用」,任何挪用行為,即使辯稱是為了工會其他開銷,也可能被認定為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而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金。
Q: 如果我懷疑工會財務有問題,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要求工會提供財務處理辦法、年度預決算報告等資料。若有具體疑慮,可向工會監事會反映,要求其履行查核職責。同時,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如果工會內部溝通無效或拒絕配合,您可以向工會的主管機關(如地方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檢舉或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
Q: 什麼是「專款專用」原則?為什麼它這麼重要?
A: 「專款專用」是指特定款項只能用於特定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對於工會代收的勞健保費,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必須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僅能用於彙繳保險費。這個原則非常重要,因為它保障了會員的保險權益,防止工會幹部因財務困難而擅自挪用,一旦違反,不僅可能導致會員權益受損,工會幹部也將面臨業務侵占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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