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工會財務監督者,您肩負著保障全體會員血汗錢的重責大任。工會財務的健全與透明,不僅是維繫會員信任的基石,更是工會能否有效運作、爭取勞工權益的關鍵。面對繁雜的法規與潛在的風險,您是否感到無所適從?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工會財務管理的法律規範,從預算決算、查核機制,到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助您建立滴水不漏的監督防線,確保工會財務運作合法合規。
健全工會財務的基石:預算、決算與透明度
工會財務管理的首要任務,便是建立一套嚴謹的收支運用與稽核機制,這是《工會法》第30條的明文要求。其中,預算與決算的編製與審核,是財務透明的兩大支柱:
- 年度預算: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2條:「工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確保了工會資金使用的民主程序與外部監督。
- 年度決算: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3條:「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 六條所列之表冊。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決算報告需經監事審核、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特定高額決算更需會計師簽證,提升公信力。此外,《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也要求工會財務收支應按季公開揭示,確保資訊透明。
監督者的利劍:財務查核與稽核
作為財務監督者,您的核心職責就是查核工會財務。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8條規定:「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這賦予了監事(或監事會)進行財務查核的權力與義務。查核範圍廣泛,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30條,包括:
| 查核項目 | 說明 |
|---|---|
| 會計憑證、帳簿、報告 | 審查收支依據、核對交易記錄、比對預決算差異 |
| 預算、決算 | 審閱財務報告與計畫,比對實際執行與預算差異 |
| 財產保管、資產負債及淨值 | 評估工會財產狀況,確保資產保值與負債合理 |
| 會員申訴、政府補助經費 | 調查會員疑問、確保補助款專款專用 |
| 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處理所有與工會財務相關的未盡事宜 |
工會財務獨立性:成立與運作的關鍵
工會的財務獨立性,特別是對於企業工會而言,是其能否合法成立的關鍵要件。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解釋「廠場」必須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進一步在第2項細化判斷標準: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這代表工會所屬的廠場,必須能自行編列、執行預算,並有獨立的會計單位來設帳計算盈虧,不能完全依賴總公司。實務上,法院對此採「從寬認定」原則,強調廠場「相對具有一定規模已足」,而非要求「高度獨立性」。即使總公司有審查權,只要廠場有部分權限且能獨立設帳,仍可能符合。這對財務監督者而言,提醒工會本身仍須確保帳務的獨立性與自主性。
法律紅線不可碰:業務侵占與偽造文書
工會財務人員或幹部,若未能謹守分際,極可能觸犯法律。
- 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若工會幹部或會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工會款項或財產佔為己有,即可能構成此罪。
-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若會務人員為掩飾不法,在會計帳冊或憑證上虛報、匿報或登載不實事項並使用,即可能構成此罪。
實務情境:財務舞弊的代價 假設某職業工會的秘書「小陳」,利用職務之便,未經工會理事會同意,私自將會員繳交的費用挪為己用,甚至盜用工會印章,偽造定存解約文件,將工會數百萬元的定期存款提領一空。他還在帳冊上動手腳,試圖掩蓋這些不法行為。這樣的情境,就如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中的案例。法院最終認定「小陳」構成連續業務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處以重刑。這提醒所有工會財務監督者,務必嚴格把關,因為一旦發生舞弊,相關人員將付出慘痛的法律代價。
實務操作指引:建立滴水不漏的監督防線
作為工會財務監督者,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強化工會財務管理與稽核機制:
- 健全財務制度: 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5條訂定詳細處理辦法;嚴守預決算程序,確保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備;按季公開財務收支狀況。
- 強化內部稽核: 主動定期查核會計憑證、帳簿、預決算及財產;建立出納與會計分開的職務牽制機制;定期盤點財產。
- 防範風險: 嚴格審批流程,所有收支需有合法憑證與權責核准;妥善保管印鑑;確保所有財務記錄真實完整,切勿虛報匿報。
工會財務監督是一項專業且重要的任務。透過理解《工會法》及其相關準則,並借鑒實務案例的經驗,您可以更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確保工會財務的健康運作。記住,您的每一份細心與堅持,都是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工會公信力的關鍵力量。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工會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的財務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的預算和決算審核,監事扮演什麼角色?
A: 監事在工會預算和決算審核中扮演關鍵的把關者角色。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3條,年度決算書(表)必須經過監事審核,並由監事會造具審核意見書後,才能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監事應確保預算編列合理、決算報告真實,並對不合理或不符規定的項目提出質疑與建議。
Q: 如果工會的財務收支不透明,或有匿報、虛報情況,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工會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若您發現工會有此類情況,首先應向理事會提出質疑並要求改進。若問題未解決,可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8條,由監事(或監事會)發動財務查核。若情況嚴重,涉及違法,可向主管機關舉報。
Q: 工會舉辦的事業,例如提供會員福利的販賣部,其財務管理有什麼特別規定?
A: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工會舉辦的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這表示該事業必須有自己的會計帳冊,獨立核算收支。然而,年度結束時,除了有特別指定用途(如相關法令規定或會員大會議決)外,其年度盈餘或虧損最終仍應歸入工會的整體收支統籌運用。這確保了事業的收益能回歸工會整體,服務全體會員。
Q: 如果工會的財務人員疑似業務侵占,我作為監督者應該採取什麼行動?
A: 若有合理懷疑工會財務人員涉及業務侵占,您應立即向理事會及其他監事報告,並要求進行緊急財務查核,凍結相關帳戶或停止該人員職務,以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收集相關證據,並考慮向司法機關(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發。此外,工會也可對該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被侵占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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