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管理的法律基石:為何重要?
您是否曾對工會的資金流向感到好奇?或是身為工會幹部,正為如何確保財務運作合規而煩惱?工會財務的透明與健全,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贏得會員信任、確保工會永續發展的關鍵。當財務管理井然有序,工會才能更專注於為會員爭取權益,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影響力。
健全財務,贏得會員信任
一個財務透明、管理嚴謹的工會,能有效建立會員的信任感。當會員清楚知道每一筆會費的用途、每一項支出的流向,他們才會更願意參與工會事務,並對工會的決策抱持信心。反之,若財務管理不當或資訊不公開,不僅可能引發會員質疑,更可能導致法律糾紛,嚴重損害工會的公信力。
兩大法規指引:工會法與財務處理準則
在台灣,工會的財務管理主要遵循兩部重要的法規:《工會法》及其子法《工會財務處理準則》。這兩部法規為工會的財務運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與實務指引。
《工會法》:上位指導原則
《工會法》為工會財務管理訂定了宏觀的原則性規範,確立了工會應有的財務管理基礎。
建立健全財務機制:工會法 第 30 條
這是工會財務管理的總綱,明確要求工會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財務收支運用與稽核系統。
《工會法》第 30 條:「工會應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工會財務事務處理之項目、會計報告、預算及決算編製、財產管理、財務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條文的意義在於,工會不只是單純記帳,更要建立一套有系統的內部控制流程,確保資金的合法使用,並能有效防範舞弊。具體的執行細節,則由《工會財務處理準則》進一步規範。
經費來源與標準:工會法 第 28 條
《工會法》第 28 條詳細列舉了工會的八大類合法經費來源,並規範了入會費與經常會費的最低收取標準,例如入會費不得低於入會時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會員當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此外,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有代扣會費的義務,這為工會提供了穩定的經費來源。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實務操作的具體規範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是《工會法》的細部執行規定,為工會的日常財務運作提供了更具體的指引,確保每一項財務活動都有章可循。
預決算編製與審核:民主監督的關鍵
預算與決算編製是工會財務透明與民主管理的核心環節,確保資金使用符合會員意願。
- 年度預算: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12 條
工會的錢要怎麼花,必須先有規劃,並且經過會員同意。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12 條:「工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表示理事會需在年度開始前編好預算,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即使有特殊情況無法如期召開大會,理事會可先決議並報備,但事後仍須補提大會議決,確保會員的監督權不被架空。
- 年度決算: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13 條
年度結束後,工會必須向會員報告錢花到哪裡去,並且接受查核。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13 條:「工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決議,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決算書(表)包括第 六條所列之表冊。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理事會應在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決算報告,並經監事或監事會審核後,提請大會議決。特別要注意的是,若決算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依法必須委請會計師簽證,以提高財務報告的公信力。
經費收支與財產管理:確保每一分錢都合法透明
工會的每一筆收入與支出,以及所擁有的財產,都必須嚴格管理,確保其合法性與透明度。
- 財物與零用金管理: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19 條
這條文規範了工會財產的基本管理原則,以及日常小額開支的零用金制度。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19 條:「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由財務人員保管。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所有工會財產都必須以工會名義登記,嚴禁登記在個人名下或挪為私用。零用金有新臺幣十萬元的上限,且其使用規則需經理事會決議,確保小額開支也能被有效監管。
- 憑證與共同用印: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20 條
經費的收支必須有完整的憑證,提領存款時更有多重把關機制。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20 條:「工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前項工會未設秘書長者,由其他相關職務人員蓋章。」
這項規定要求所有收入都應開立正式收據,所有支出都要有合法憑證。更重要的是,提領存款需由理事長、秘書長(或相關職務人員)及會計出納人員共同蓋章,並承擔法律責任,這有效分散了財務風險,防止單一人員舞弊。
- 財務公開揭示: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26 條
為確保財務透明,工會必須定期公開財務收支狀況。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26 條:「工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這條文強調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禁止匿報或虛報,並要求工會應按季將財務收支狀況公開揭示,讓會員隨時掌握工會的財務動態。
內部監督與查核:守護工會資產的最後一道防線
健全的內部查核機制是工會財務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環,由監事或監事會負責。
- 財務查核: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28 條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28 條:「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監事或監事會負責對工會進行定期與臨時的財務查核,確保財務運作符合規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也有權依《工會法》第 29 條查核工會財務。若監事拒絕查核,則應依工會內部訂定的查核辦法處理,確保監督機制不被架空。
- 查核範圍: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30 條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30 條明確列舉了財務查核的九大範圍,包括會計憑證、帳簿、報告、預決算、財產保管、資產負債評核、會員申訴及政府補助經費等,確保查核的全面性。
其他重要規範:事業費、內部組織與自訂辦法
- 事業費及辦公費比例: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21 條
此條文規定工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並要求會務人員待遇表需經理事會訂定並提大會議決,確保工會經費能有效運用於會務發展與會員服務。
- 內部組織財務: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24 條
工會常設的內部組織,其財務應由工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或決算,以維持財務管理的集中與一致性。
- 舉辦事業財務: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25 條
工會若舉辦事業,該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年度餘絀原則上應歸工會統籌運用,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除外,這有助於區分工會本業與事業的財務狀況。
- 自訂財務處理辦法: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15 條
工會應自行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這份辦法應涵蓋財產的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程序,提供更貼近工會實際需求的內部規範。
工會財務管理的實務建議與常見挑戰
了解法規是第一步,將其落實於日常運作才是關鍵。以下提供幾項實務建議,並探討常見的挑戰。
實務操作指引:讓工會財務更穩健
-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依據《工會法》第30條及《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5條,制定並完善工會的財務處理辦法,明確各項作業流程、權責分工及內部審核機制,並務必經會員大會議決。
- 嚴格遵守預決算程序:務必於年度開始前編製預算,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決算,並皆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備主管機關。若決算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有投資事業,切記委請會計師簽證。
- 強化經費收支管理:所有收入應開立正式收據並留存存根;所有支出均應取得合法憑證。提用存款時,務必由理事長、秘書長(或相關職務人員)及會計出納人員共同蓋章,並明確法律責任。此外,財務收支應按季公開揭示。
- 落實財產與零用金管理:所有工會財產均應以工會名義登記,嚴禁登記於個人名下或挪為私用。零用金應嚴格遵守十萬元上限,並經理事會決議其運用規則。
- 健全內部查核機制:監事或監事會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工會財務進行查核,範圍應涵蓋所有財務事項。工會應制定監事拒絕查核時的處理辦法,確保監督機制有效運作。
常見爭議與預防措施
儘管法規明確,實務上仍可能遇到挑戰。例如,預算未能如期召開大會的理事會先行決議機制,可能引發會員對民主程序的疑慮;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比例的彈性,也可能因工會性質不同而產生適用上的爭議。此外,若監事或監事會拒絕履行查核職責,將導致內部監督機制失效。
工會財務管理不當可能導致幹部面臨民事賠償、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如背信、侵占),同時也會嚴重損害工會的公信力。為此,除了嚴格遵循法規,建議工會定期舉辦財務人員培訓,提升專業能力;可考慮引入外部審計(即使非強制要求),增加透明度;並鼓勵會員積極參與監督,共同守護工會資產。
結論:共創透明、健全的工會財務環境
工會財務管理是工會運作的命脈,其透明度與健全性直接影響著會員的信任與工會的發展。透過深入了解並嚴格遵循《工會法》及《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的各項規定,從預決算編製、經費收支、財產管理到內部查核,工會能有效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這不僅是法律的義務,更是工會對全體會員的承諾。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台灣的工會打造一個更透明、更健全、更值得信賴的財務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預算編製有時間限制嗎?如果來不及怎麼辦?
A: 是的,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12條,工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如果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大會,可以先經理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事後仍需補提大會議決,並再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民主程序和合法性。
Q: 工會的錢可以隨便花嗎?有沒有什麼限制?
A: 工會的經費使用有嚴格限制。首先,所有支出都必須符合年度預算規劃,並取得合法憑證。其次,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1條,工會的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的百分之四十。此外,任何財物都必須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挪為私用,零用金也有新臺幣十萬元的上限,且其使用需經理事會決議。
Q: 工會的財務狀況需要公開給會員知道嗎?多久公開一次?
A: 是的,工會財務必須公開透明。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工會的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且應按季公開揭示。這意味著工會必須定期向會員公開其收入與支出的詳細情況,確保會員能隨時掌握工會的財務動態。
Q: 如果監事不願意查核工會財務,該怎麼處理?
A: 監事或監事會負責工會的財務查核,這是其法定職責。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8條,若監事或監事會拒絕查核,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因此,工會應預先制定一套明確的查核辦法,以應對此類情況,確保內部監督機制能有效運作。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