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疑雲重重?您的權益不容侵犯!
身為工會的一份子,您是否曾對工會的財務狀況感到困惑?會費、勞健保費的收取與支出是否透明合理?當您心中浮現這些疑問時,請務必知道,您有權利要求真相,並且法律站在您這邊,保障您的監督權益。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工會財務違規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並提供實用的申訴與監督指引,讓您不再迷茫。
揭開工會財務違法的法律面紗
當工會財務出現異常,可能觸及《刑法》與《工會法》等多項法律規定。了解這些法條,是您維護權益的第一步。
1. 刑法:當心這些不法行為
工會幹部或負責財務的人員若有不法意圖,可能觸犯以下幾種罪名:
業務侵占罪
這是工會財務違法中最常見的罪名之一,指利用職務之便,將工會財物佔為己有。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如果工會的理事長、秘書或會計,因為職務關係而合法保管著工會的錢(例如會費、勞健保費),卻心懷不軌,把這些錢私吞或挪作他用,就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即使事後有打算歸還,只要當下有侵占的意圖並實施行為,就可能犯罪。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這兩種罪名,通常與財務作假有關。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解釋: 如果工會負責財務的人員,明明知道帳冊、繳款單等文件上的數字或內容是假的(例如虛報費用),卻還故意記錄上去,而且這種不實的記載會損害到會員的權益或主管機關查核的正確性,就可能構成「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如果他進一步拿這些假的文書去使用(例如寄給會員或報給主管機關),則會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
若以欺騙手段讓會員多繳錢,可能構成此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如果工會幹部用欺騙的方式(例如謊報費用),讓會員誤以為需要繳交更多費用,並因此多繳了錢,而幹部有將這些錢據為己有的意圖,就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法律小提醒】
- 牽連犯:有時候,為了侵占工會的錢,犯罪者會先偽造文件。這時候,偽造文書和侵占財物兩種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法律上會從較重的罪名處罰。
- 連續犯的廢止:以前如果多次犯下類似的罪行,會被視為「連續犯」加重處罰。但現在《刑法》已廢除連續犯規定,改採「一罪一罰」,也就是犯幾次罪就罰幾次,這可能讓犯罪者面臨更重的總刑期。
2. 工會法及相關子法規:保障您的監督權
《工會法》及其子法規,明確賦予會員監督工會財務的權利,並規範工會應如何管理財務。
- 《工會法》第29條:工會每年應向會員大會報告財產狀況。更重要的是,會員只要有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就可以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的財產狀況!
- 《工會法》第30條:工會必須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中央主管機關也會訂定具體準則。
- 《工會法》第31條:工會每年要向主管機關報備財務報表。如果工會沒報備或主管機關覺得有必要,可以派員查核。
- 《工會法》第43條、第44條:工會若違反法令或章程,主管機關可以警告、限期改善,甚至撤換理事長或幹部。如果工會拒絕查核,行為人還可能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更具體規範了工會財務處理的細節,例如第26條明確要求「工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以及第28條規定監事應辦理財務查核。
這些法條是您監督工會財務的堅實後盾,讓您有法可循,有權可使!
實際案例故事:看清財務違規的樣貌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故事,來看看工會財務違規在現實中是如何發生的。
故事一:秘書的「暗箱操作」
某職業工會的秘書小陳,因為個人債務纏身,動起了歪腦筋。他利用職務之便,偷偷盜用了工會的印章,偽造了定期存款解約的文件,然後從銀行提領了工會一大筆錢,私自挪用或借給朋友。當會員們發現工會的帳戶金額不對勁時,才揭發了小陳的行為。最終,法院認定小陳的行為同時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業務侵占罪,因為他不僅盜用印章偽造文件,還把公款據為己有,兩者有牽連關係,被判處有期徒刑並科罰金。
給您的啟示: 工會的印章和重要文件管理必須非常嚴謹,重要款項的動支更應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如果發現任何未經授權的資金異動,務必立即查證。
故事二:理事長的「週轉金」
另一個職業工會的理事長老王,因為自己的生意經營不善,手頭很緊。他便利用自己身為理事長的權力,從工會帳戶裡挪用了近兩百萬元的款項,當作自己的「週轉金」。雖然他聲稱之後會歸還,但這種未經授權的挪用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工會及全體會員的權益。經會員檢舉後,法院根據查帳結果和銀行紀錄,認定老王的行為構成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
給您的啟示: 工會負責人對工會財產負有高度的信賴義務,公私分明是基本原則。即使是最高層級的幹部,也無權私自挪用工會資金。會員們應定期審視工會的財務報告,確保每一筆錢都用在正途上。
工會財務申訴人: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發現工會財務可能存在問題時,別害怕,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維護權益:
1. 內部監督與查核
- 查閱財務報告:首先,您可以要求查閱工會每年向會員大會提出的書面財務報告,以及按季公開揭示的財務收支明細。這些都是您的基本權利。
- 發動會員查核:如果對財務報告有疑慮,您可以依據《工會法》第29條,尋找其他志同道合的會員,只要有十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就可以選派代表會同監事,進行工會財產狀況的查核。
- 向監事會反映:工會的監事會是內部監督的機制,您可以先向監事會提出您的疑慮,要求他們履行查核職責。
2. 外部申訴與檢舉
如果內部監督無效,或者您發現情況嚴重,應立即向外部主管機關檢舉:
- 向勞工局(主管機關)申訴:工會的主管機關是各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局)。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書面檢舉,說明您發現的財務異常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勞工局會依據《工會法》第31條及第44條,派員查核工會財務,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分,甚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向檢調單位告發:如果涉及《刑法》上的業務侵占、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罪嫌,您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發,請求偵辦。
結語:您的行動,是工會透明的基石
工會的財務透明與健全,是工會能否持續運作、保障會員權益的關鍵。作為工會的一份子,您的監督與申訴,不僅是維護自身權益,更是推動工會走向公開、公正的重要力量。請記住,法律賦予您權利,勇敢站出來,讓工會財務在陽光下運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懷疑工會財務有問題,但不知道從何查起,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先要求查閱工會每年向會員大會提出的書面財務報告,以及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應按季公開揭示的財務收支明細。如果仍有疑慮,可以尋求其他會員連署,依《工會法》第29條規定,達到十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後,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財產狀況。監事會是工會內部監督的第一線,是您可以優先尋求協助的對象。
Q: 如果工會理事長或會計挪用公款,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A: 工會理事長或會計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將可能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了掩飾挪用行為而偽造帳冊或文件,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的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或《刑法》第216條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甚至《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除了刑事責任,行為人還需對工會造成的損失負民事賠償責任。
Q: 向主管機關申訴後,主管機關會如何處理?
A: 當您向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訴後,主管機關會依《工會法》第31條規定,限期令工會檢送財務資料或派員查核。如果查核發現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形,主管機關會依《工會法》第43條給予警告、限期改善,必要時甚至可以停止工會部分或全部業務,情節重大者更可撤免其理事、監事或理事長。若工會拒絕配合查核,行為人將依《工會法》第44條處以罰鍰。
Q: 工會內部決議是否能讓違法行為合法化?
A: 不能。工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對工會內部事務有拘束力,但如果決議的內容或行為本身違反國家法律(例如《刑法》規定的業務侵占),則該決議不能使其合法化。法院實務上認為,即使有內部決議,也無法對抗明確的法律規範。內部決議僅可能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參考,而非免除法律責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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