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會監事夥伴,您肩負著監督工會財務健全運作的重責大任,而工會會費正是維繫工會正常運作的命脈。您是否曾疑惑:工會會費到底該怎麼收?雇主有義務代扣嗎?身為監事,我又該如何確保這些經費被妥善運用?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工會會費的法律規範與您的監督職責!
工會經費的合法來源與收取標準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工會經費的來源。根據 《工會法》第28條,工會的經費來源多元,其中最主要且穩定的就是入會費和經常會費。法律不僅明確列出這些來源,更對會費設定了最低標準:
《工會法》第28條第2項:「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這確保了工會基本的財務需求。同時,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也允許工會彈性制定收費分級表,讓工會可以依實際情況,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更公平合理地收取會費。
雇主代扣會費:不只是方便,更是法律義務!
對許多工會來說,雇主代扣會費是確保經費穩定入帳的關鍵。這不只是一種便利,更是一項法律義務!
《工會法》第28條第3項:「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這裡的「應」字,代表雇主一旦取得會員同意,就必須代扣會費。這項規定,更是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原則的合法例外。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只要會員同意,雇主就不能隨意停止代扣。即使個別會員事後聲明不同意,只要他仍是工會會員,雇主通常仍應履行代扣義務,因為會員與工會間的關係應由雙方依章程解決,雇主不應介入。
監事的重責大任:工會財務的監督與透明化
身為工會監事,確保工會財務的健全與透明是您的核心職責。法律賦予您重要的監督權力:
《工會法》第29條:「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這條文不僅要求工會定期報告財務,更賦予會員共同監督的權利。而 《工會法》第30條更進一步要求工會建立健全的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機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來規範細節。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各位監事應特別留意:
- 預算與決算審核: 工會應在年度開始前編製預算,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製決算,並經監事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 公開揭示: 工會財務收支應按季公開揭示,確保資訊透明。
- 定期查核: 監事應定期及臨時查核工會財務,查核項目包含會計憑證、帳簿、報告、預算決算、財產管理等,確保每一筆錢都花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當雇主「不配合」:小心不當勞動行為!
如果雇主無故停止代扣會費,或對不同工會採取差別待遇,這可不是小事!這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嚴重影響工會的正常運作。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無正當理由停止代扣會費,直接影響工會的經濟基礎,削弱其組織與活動能力,這就是一種「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的行為。
實務案例解析:雇主不能說停就停!
透過幾個實際案例,我們更能理解雇主代扣會費的義務與其重要性:
案例一:長期慣例的代扣,雇主不可單方終止
某企業工會長期以來,雇主都會協助代扣「特別會員」的會費,這已行之有年。然而,後來因為一些工會組織區域的爭議,雇主在未經任何協商的情況下,突然發函停止代扣這些特別會員的會費。結果導致許多會員紛紛申請退會,工會的經常性經費來源大受影響。
法院判決認為,雇主長期代扣會費已形成勞資雙方的「慣例」,這視同一種「默示同意」或「約定」。雇主若要改變這種慣例,必須與工會進行協商。雇主單方面停止代扣會費,直接阻礙了工會的正常活動和財務穩定,被認定為《工會法》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
案例二:雇主應保持中立,不得偏袒
另一家公司長期為其企業工會代扣會員會費。後來公司內部另成立了新的工會,雇主竟然在未通知原工會的情況下,片面減少了代扣人數,甚至將原工會的會員名冊轉交給新工會,並依新工會的「調查結果」來決定代扣人數。
法院再次強調,雇主代扣會費是法定義務,不能隨意停止。更重要的是,當企業內有多個工會時,雇主必須保持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介入工會的內部事務。雇主這種單方減少代扣人數、未通知原工會,並協助新工會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中立義務,同樣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監事實務操作建議
各位監事,了解法律規範後,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建議:
- 審核章程: 確保工會章程中關於會費的收取標準、繳納方式(含雇主代扣)符合法規並明確。
- 確認同意: 確保會員入會時已明確知悉並同意會費的收取方式,尤其是雇主代扣的部分。
- 監督財務流程: 確實審核工會的年度預算與決算,並督促理事會按季公開揭示財務收支狀況。
- 查核憑證: 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會計憑證、帳簿,確保每一筆收支都有合法憑證且帳目清楚。
- 留意支出比例: 督促工會確保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符合《工會財務處理準則》中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的規定。
- 應對不當行為: 若雇主無故停止代扣會費,應立即協助理監事會與雇主協商,若無效則考慮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工會會費是工會運作的基石,而各位監事正是守護這份基石的關鍵人物。透過對《工會法》及相關準則的深入理解,並積極履行您的監督職責,不僅能確保工會財務的透明與健全,更能有效保障全體會員的權益,讓工會力量持續茁壯。讓我們一起努力,為工會的永續發展貢獻心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會費的收取標準有什麼法律限制嗎?
A: 有的,《工會法》第28條規定了最低標準:入會費不得低於會員入會時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會員當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工會可以在章程中訂定更高的標準或分級表,但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Q: 雇主代扣會費是強制性的嗎?需要會員同意嗎?
A: 雇主代扣會費在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後,是《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的「法定義務」,雇主「應」代扣。會員的同意是前提,可以是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長期代扣形成的默示慣例。
Q: 作為監事,我應該如何確保工會財務的透明度?
A: 您應依《工會法》第29條及《工會財務處理準則》規定,審核工會的年度預算與決算報告,並督促理事會按季公開揭示財務收支狀況。同時,您有權查核會計憑證、帳簿及財產管理,確保每筆收支合法且資訊公開。
Q: 如果雇主無故停止代扣會費,工會可以怎麼辦?
A: 雇主無故停止代扣會費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應先與雇主協商,若協商無果,可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要求雇主恢復代扣並停止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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