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出團結第一步:在台灣設立工會,您必須知道的事
在台灣,勞工擁有組織工會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的基本自由,也是爭取勞動權益、提升職場地位的重要途徑。然而,工會的設立並非一蹴可幾,其中涉及的法規、程序與實務挑戰,常讓許多有意發起的勞工卻步。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一步步拆解工會設立的法律眉角,助您更清晰地掌握方向。
您的結社自由:工會設立的法源依據
工會的設立,首先受到我國憲法的最高保障,並有《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作為具體規範。了解這些法源,是您籌組工會的基石:
- 憲法保障: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這條文確立了人民擁有結社的自由,而組織工會正是勞工實踐此權利的重要方式。除非有必要維護公共利益,否則政府不得任意限制。
- 《工會法》的核心精神:
《工會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這條明確宣示了勞工無條件組織與加入工會的權利,是勞動三權(結社權、團體協商權、團體爭議權)之首。在解釋相關法規時,法院通常會參照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對此權利給予從寬解釋,以確保勞工能實質享有結社自由。
工會類型與關鍵定義:企業工會怎麼看?
《工會法》將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對於想在公司內部成立工會的您,最相關的莫過於企業工會。但什麼樣的組織才能成立企業工會呢?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這裡的關鍵字是「廠場」。《工會法施行細則》進一步定義了「廠場」的獨立性要件,這也是實務上最常引發爭議的地方: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其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實務上,法院在認定這些要件時,會採取實質審查而非形式判斷。意思是,即使公司在形式上調整了組織架構,例如將人資、會計單位改隸總公司,但如果該廠場在實質上仍保有這些權限,例如有核轉人事權限、編列執行預算、獨立的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會計作業,仍可能被認定符合設立企業工會的條件。法院強調,獨立程度只需彰顯該廠場相對具有一定規模即可,不應過於嚴苛,以免限制勞工結社權。
工會設立流程:按部就班不踩雷
了解了法源與核心概念,接下來就是實際的設立步驟。依據《工會法》第11條,設立工會的流程如下:
- 發起人連署:至少需要30名勞工連署發起。這是啟動工會籌備的第一步。
- 組成籌備會:發起人應組成籌備會,負責公開徵求會員,並擬定工會章程。章程是工會運作的根本大法,務必仔細研擬。
- 召開成立大會:召開會員成立大會,通過工會章程,並選舉出理事、監事等幹部。
- 申請登記證書:成立大會後30日內,籌備會應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監事名冊等文件,向工會會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請登記證書。如果是全國性的工會聯合組織,則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登記。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設立眉角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上述原則如何應用,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情境的故事:
情境一:總公司組織調整,分公司工會能否成立?
小陳和他的同事們在一家大型電信公司的屏東營運處工作。他們想成立企業工會,但公司主張,經過組織調整後,屏東營運處的人資和會計單位都已改隸總公司,不再具備獨立性,因此不能成立工會。然而,小陳們發現,雖然形式上單位名稱變了,但實際負責人事的「駐點」人員仍在處理屏東營運處的員工進用、考核、獎懲等業務,預算也仍有獨立編列與執行權,甚至有獨立的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對外也能簽約。最終,法院認為,公司雖然形式上調整組織,但屏東營運處在實質上仍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權限,符合設立工會的條件。法院也特別指出,公司這種組織調整行為,可能有阻礙勞工行使結社自由的意圖。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改編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49號判決)告訴我們,主管機關和法院在審查「廠場」獨立性時,會看實質運作而非只看公司表面上的組織架構。如果您遇到類似情況,務必收集能證明您廠場實質獨立性的證據。
情境二:公司已有工會,還能再組一個嗎?
阿美在一家大型航空工業公司工作,她和一些同事想成立一個新的企業工會。但公司內其實早在多年前就已經有一個「產業工會」,其章程載明組織範圍涵蓋全公司各廠區,並且一直都有在運作。主管機關因此否准了阿美們的申請。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改編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說明了企業工會的「一個為限」原則。依據《工會法》第9條第1項,同一企業工會原則上只能組織一個。如果您的公司已經有一個涵蓋範圍廣泛且有效運作的企業工會,那麼再成立一個新的企業工會可能會被否准。這也是為了避免勞資關係過於複雜化,並確保團體協商的力量不被分散。
給您的實用建議與風險提醒
- 充分準備實質證據:在申請工會登記時,務必備齊所有證明「廠場」獨立性的文件,例如內部權責劃分表、預算執行報表、會計帳務資料、獨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這些是您應對主管機關形式審查或雇主挑戰的關鍵。
- 審慎擬定工會章程:章程是工會運作的依據,應明確規範會員資格、組織區域、權利義務、會議程序等,確保符合法規要求並能有效運作。
- 警惕雇主干預行為:雇主可能透過組織調整、人事異動或其他手段,試圖影響工會的獨立性認定或阻礙工會成立。若有此類情況,應保留證據,必要時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確認有無現有工會:在發起前,先確認同一事業單位或廠場內,是否已有合法且有效運作的同種類工會。這將影響您的申請策略。
結語
設立工會是勞工團結、爭取權益的重要一步。雖然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只要您掌握了法律規範、準備好充分證據,並了解實務運作的眉角,就能大大提升成功率。記住,您的結社自由受到法律的強力保障,勇敢踏出這一步,為自己和同事們創造更好的勞動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成立企業工會需要多少發起人?有什麼資格限制嗎?
A: 依據《工會法》第11條規定,成立工會需要至少30名勞工連署發起。這些發起人必須是該企業或廠場的勞工,且符合工會章程所訂的會員資格。發起人資格上沒有特別的限制,只要是受僱於該企業或廠場的勞工即可。
Q: 如果公司將人事、會計部門集中管理,我們還能符合「廠場」獨立性要件嗎?
A: 這正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點。法院會採取「實質審查」原則,而非僅看公司形式上的組織架構。即使人事、會計部門名義上集中管理,但如果您的廠場在實質上仍有權限參與勞工的進用、解職、考核、獎懲,或能獨立編列、執行預算,並有獨立的會計作業(如獨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製作財務報表),仍可能被認定符合獨立性要件。關鍵在於您能提出哪些實質運作的證據。
Q: 工會設立申請後,主管機關的審查流程大概是怎樣?會不會很久?
A: 主管機關(通常是地方勞工局處)收到申請後,會審查您提交的章程、會員名冊、理監事名冊等文件,並核對是否符合《工會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特別是「廠場」獨立性及「一個為限」原則。審查時間會因案件複雜度及資料完整性而異,通常需數週至數月。若資料不齊或有疑義,主管機關會要求補正或說明,可能會延長審查時間。
Q: 如果雇主知道我們在籌備工會,可能會採取哪些行動阻礙?我們該如何應對?
A: 雇主可能會透過組織調整、人事調動、口頭勸阻、甚至暗示性威脅等方式來阻礙工會成立。應對方式包括: 1. 保密與謹慎:在籌備初期保持低調,避免過早洩漏訊息。 2. 保留證據:對於雇主任何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言行,都應盡可能留下書面、錄音等證據。 3. 尋求法律諮詢:若遇到雇主明顯的阻礙行為,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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