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團結力量大!工會設立權益,您不可不知!
各位工會夥伴們,大家好!在職場上,勞工的聲音往往需要透過集體力量才能被聽見、被重視。而「工會」正是凝聚勞工力量、爭取更好勞動條件的關鍵平台。然而,許多勞工在籌組工會時,常因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而遇到阻礙,甚至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工會設立的法律眉角,讓您的結社權益不再霧煞煞!
憲法保障的基石:勞工結社權
首先,您要知道,組織工會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14條:「人民有結社之自由。」
這條文確立了勞工組織工會的根本權利,也是所有工會相關法律的上位原則。國家更應制定法律保護勞工,提升其生活。
《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
《工會法》正是基於這些憲法精神而制定,旨在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
工會怎麼組?設立程序與關鍵要點
籌組工會必須依照《工會法》的嚴謹程序,才能合法成立。這是最重要的一步!
《工會法》第11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簡單來說,您需要:
- 至少30位勞工連署發起:這是最基本的門檻。
- 組成籌備會:負責處理後續的籌備工作。
- 公開徵求會員:讓更多有志一同的勞工加入。
- 擬定章程:工會的組織與運作規範。
- 召開成立大會:選舉理監事,宣告工會正式成立。
- 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齊文件,取得登記證書。
重要提醒: 務必按照上述順序進行,特別是「公開徵求會員」必須在籌備會成立後才能辦理。曾有工會因為在籌備會前就公開徵求會員,導致設立申請被駁回的案例,不可不慎!
「同一廠場」是什麼?工會設立的關鍵爭議!
企業工會的組織範圍常是設立爭議的焦點,特別是「同一廠場」的認定。過去,對於「同一廠場」的定義非常嚴苛,導致許多大型企業的分支單位難以獨立成立工會。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過去,《工會法施行細則》曾要求「同一廠場」必須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嚴格要件。但現在有了重大轉變!
【實務案例分享:電信分公司工會的逆襲】
想像一下,一群在某電信公司屏東分公司工作的勞工,滿懷熱情地想成立自己的企業工會。他們依照程序提出申請,卻被主管機關以「屏東分公司不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不符合『同一廠場』要件」為由駁回。這些勞工不服氣,一路打行政訴訟到最高行政法院。
結果呢?最高行政法院在一個劃時代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99號判決)中,直接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同一廠場」的嚴苛定義違憲!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不能用超越母法授權的行政命令,來限制勞工受憲法保障的結社權。這表示,未來在認定「同一廠場」時,應回歸《工會法》的立法目的和憲法精神,採取更為寬鬆且實質的認定標準,不再受限於形式上的規定。
這對您有什麼意義? 如果您的公司有分廠或分支機構,即使總公司統一管理,只要該分廠在人事、預算、會計方面有實質的自主權限(例如:分廠主管有部分人事決定權、能編列執行部分預算、有專責會計人員處理收支等),就有機會被認定為「同一廠場」,獨立成立企業工會!
工會決策誰說了算?重大事項必須經會員同意!
工會的運作必須民主,特別是涉及全體會員權益的重大事項,不能由少數幹部說了算。
《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這代表,像是調整團體協約內容、申請勞資爭議仲裁等涉及勞工集體權益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同意,理事會不能擅自決定。否則,該決議可能不具效力,甚至影響工會對外爭取權益的合法性。
【實務案例分享:工會理事會的「越權」】
想像某瓦斯公司工會的理事會,為了爭取更好的福利,在未經會員大會授權的情況下,就逕自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仲裁。結果,法院認為這項仲裁申請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的變更,屬於《工會法》規定應由會員大會決議的事項。因為理事會「越權」代行,導致仲裁申請被駁回,讓工會成員白忙一場。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工會內部治理的民主程序至關重要!
雇主可以干預工會嗎?不當勞動行為的界線
雇主絕對不能阻礙或打壓勞工組織工會!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條文明確禁止雇主對勞工行使工會權利採取任何不利待遇,或不當干預工會運作。如果雇主有這些行為,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救濟。但也要注意,雇主若基於正當合理的理由提起訴訟,並非一概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會權衡其訴訟目的與正當性。
實務操作指引:讓您的工會之路更順暢
- 程序務必走對! 嚴格遵守《工會法》第11條規定的設立程序,特別是「公開徵求會員」的時間點,確保文件齊全並在期限內申請登記。
- 釐清「廠場」實質權限! 若為企業工會,請準備充分資料證明您的廠場在人事、預算、會計方面具有實質自主權限,以應對主管機關的審查。
- 避免重複組織! 籌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時,先確認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是否已有同種類工會,以免違反「一種類一工會」原則(《工會法》第9條)。
- 重大決議交由會員! 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等重大事項,務必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確保決議的合法性與效力。
結論:掌握權益,團結向前!
組織工會是勞工爭取權益、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途徑。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工會設立的法律規定、實務挑戰及最新發展有了更清晰的認識。雖然過程可能有些複雜,但只要掌握關鍵法條、遵守程序,並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您就能讓工會之路走得更穩健,為所有勞工夥伴開創更美好的未來!
記住,團結就是力量!您的參與,將是工會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設立需要多少人才能發起?
A: 根據《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最少需要有30位勞工連署發起。這是籌組工會的最低人數門檻。
Q: 我們公司有很多分廠,可以各自分別成立企業工會嗎?
A: 可以!過去對於「同一廠場」的認定較為嚴格,但隨著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判決,現在應採取「從寬且實質」的認定標準。只要您的分廠在人事、預算、會計方面具有實質的自主權限,例如有部分人事決定權、能編列執行部分預算、有專責會計人員處理收支等,就有機會被認定為「同一廠場」,獨立成立企業工會。
Q: 工會做重大決定,是不是理事會開會就好?
A: 不是的。根據《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等重大事項,必須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理事會雖然可以處理日常事務,但其權限不能取代會員大會的最高決策權,否則決議可能不具效力。
Q: 雇主可以阻止我們成立工會或打壓工會活動嗎?
A: 絕對不行!《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明確禁止雇主對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職務採取任何不利待遇,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如果雇主有這些行為,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Q: 如果工會設立申請被主管機關駁回,該怎麼辦?
A: 首先,主管機關通常會給予補正的機會,您應詳細了解駁回理由並盡快補正文件或程序。如果補正後仍被駁回,您可以提起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利,則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您的結社權益。特別是涉及「同一廠場」認定等法律解釋爭議時,透過行政訴訟有機會獲得法院的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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