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為自己和同事們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嗎?籌組工會是團結勞工、提升集體力量的關鍵一步。然而,工會設立的過程並非一帆風順,從確認發起人資格、選擇工會類型,到遵守繁瑣的法律程序,每一個環節都可能遇到挑戰。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工會設立的法律眉角,透過實務案例解析,幫助您避開常見陷阱,順利開啟工會之路!
工會設立的法律基石:憲法與工會法
籌組工會不僅是勞工的權利,更是受到國家憲法及國際公約層層保障的基本人權。了解這些法律基礎,能讓您在申請過程中更有底氣。
憲法與國際公約的堅實後盾
首先,我們的 《憲法》第14條明確指出: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這條文是勞工組織工會最根本的憲法基礎,保障了所有人民自由結社的權利。此外,台灣簽署的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保障公約),都強調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這些國際規範的精神,在解釋國內工會法規時,都應被納入考量,確保勞工權益的最大化。
《工會法》:勞工結社的具體實踐
《工會法》 是規範工會設立與運作的核心法規,其立法宗旨便是「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這表明法律是積極鼓勵而非限制勞工結社。
勞工的組織權利
《工會法》明確保障了每一位勞工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
《工會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這代表只要您是受雇於雇主、從事工作並獲致工資的「勞工」,就享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工會的類型與選擇
根據您的工作性質和所屬單位,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工會。了解這些類型是設立工會的第一步:
| 工會類型 |
|---|
| 企業工會 |
| 產業工會 |
| 職業工會 |
-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一個廠場或事業單位原則上只能有一個企業工會(《工會法》第9條第1項)。
-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跨越單一企業,結合相同產業的勞工。
-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且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同種類職業工會原則上只能有一個(《工會法》第9條第2項)。
設立程序與要件
籌組工會必須依照《工會法》的規定,按部就班進行: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工會法》第11條第2項:「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簡單來說,您需要至少30位勞工連署發起,成立籌備會,然後公開徵求會員、制定章程,最後召開成立大會。成立大會後30天內,務必將所有文件送交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書。任何程序上的疏漏,都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
主管機關不予登記的事由
主管機關在審查您的申請時,會依據《工會法》第43條第1項的規定。例如:
《工會法》第43條第1項:「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這表示,如果連署發起人數不足30人,主管機關就不能給予登記。因此,確保符合這些基本要件至關重要。
實務案例解析:從爭議中學習
了解法條是基礎,但實務運作往往充滿挑戰。透過真實案例,我們能更清楚地看到法律如何被解釋與適用,以及您可能遇到的問題。
案例一:企業工會「廠場」認定,主管機關應寬鬆解釋
情境故事: 想像某大型電信公司在台灣各地設有許多營運據點。屏東的一個營運處,過去曾因會員人數不足而解散了當地的企業工會。後來,該營運處的勞工們重新團結起來,再次向地方政府申請設立「屏東營運處企業工會」。地方政府審核後同意了,但總公司層級的企業工會卻不服,認為屏東營運處並非一個獨立的「廠場」,不應該再設立一個企業工會,因此提出了訴願。
法院怎麼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終撤銷了勞動部的訴願決定,支持了屏東營運處工會的設立。法院認為,儘管《工會法》規定同一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對於「廠場」的認定,不能過於嚴苛。法院強調,主管機關在審查時,應對《工會法》及相關國際公約採取「有利於勞工結社權的寬鬆解釋」 。只要該「廠場」具有一定的規模、人事、預算、會計權限,即使不是完全獨立,也應被視為符合成立企業工會的條件,以保障勞工實質上不受限制地行使組織工會的權利。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想在大型企業的特定部門或據點設立企業工會,即使該部門可能不具備完全獨立的法人資格,只要它在運作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您仍有機會成功。重要的是,要強調勞工結社自由的憲法精神,並主張主管機關應採寬鬆解釋。
案例二:職業工會「勞工」資格與「同種類」限制
情境故事: 有一群熱心推廣都市更新的「危老重建推動師」,他們決定在臺北市籌組一個「危老重建整合業職業工會」。然而,他們的申請卻被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駁回了。勞動局指出,這些推動師所領取的「輔導推動費」並非《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因此他們不具備「勞工」身分,不符合《工會法》的會員資格。此外,勞動局也認為,他們的職業技能和工作性質與其他已設立的職業工會沒有明顯區隔,違反了「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的規定。
法院怎麼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終駁回了推動師們的訴訟。法院明確指出,職業工會的會員資格,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對「勞工」的定義,也就是必須存在僱傭關係並獲致「工資」 。本案中,推動師們的報酬不被認定為工資,因此不具備勞工身分。同時,法院也再次強調,新設立的職業工會必須證明其有獨特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才能避免與現有工會重疊。
給您的啟示: 籌組職業工會時,務必仔細檢視您的發起人及預計會員是否真正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勞工」身分,特別是報酬是否為「工資」。如果您是自由工作者或承攬關係,這點尤其需要注意。同時,也要確保您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能夠與同區域內的其他職業工會明顯區隔,避免因「同種類」而遭駁回。
工會設立申請人的實用指南
了解法律規範和實務案例後,以下是您在籌組工會時可以採取的具體行動建議:
1. 確認發起人與會員的「勞工」身分
在發起籌組工會前,這是最關鍵的第一步。務必確認所有連署發起人及預計會員,都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勞工」身分,即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並獲致工資者。特別是對於新興勞動者(如平台外送員、派遣工)或學術機構的學生兼任助理,應審慎評估其與雇主間是否存在實質的僱傭關係(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勞務從屬性)。
2. 確保符合法定人數與程序
- 人數門檻: 至少要有30位勞工連署發起。
- 程序遵循: 依序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召開成立大會。
- 及時申請: 務必在成立大會後30日內,備齊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名冊等文件,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書。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導致不予登記。
3. 避免「同種類工會」重複設立
如果您打算籌組職業工會,請仔細評估其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是否能與同區域內現有的職業工會明顯區隔。這需要您深入了解現有工會的章程與服務對象,並在您的章程中清楚界定獨特性,以避免因「同種類」限制而遭駁回。
4. 應對雇主阻撓的風險
雇主可能會透過各種方式阻撓工會設立,例如拒絕提供必要資訊、威脅或利誘勞工退出等。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列的「不當勞動行為」。若遇到此類情況,勞工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結論:邁向成功的工會之路
籌組工會是一條充滿挑戰但意義深遠的道路。從確認勞工身分、選擇工會類型、遵循設立程序,到應對實務上的爭議,每一步都需要謹慎規劃與充分準備。請記住,法律賦予勞工結社的權利,而主管機關在審查時也應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優先。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的工會設立之路提供清晰的指引,祝您籌組順利,成功為勞工爭取更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大學的兼任研究助理,或者平台外送員,我算《工會法》中的「勞工」嗎?可以發起或加入工會嗎?
A: 判斷是否為「勞工」,實務上會看您是否與雇主存在「實質的僱傭關係」,也就是具備「人格從屬性」(受指揮監督)、 「經濟從屬性」(非為自己營業勞動)和「勞務從屬性」(提供勞務獲得報酬)。即使您的報酬名義是「獎助學金」或「承攬費用」,只要實質上您提供勞務並受指揮監督,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工。建議您仔細檢視工作契約與實際工作狀況,若有疑慮可諮詢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Q: 我們公司規模很大,有很多不同的部門和廠區,如果已經有一個企業工會了,我們不同廠區的勞工還可以另外再成立一個企業工會嗎?
A: 《工會法》第9條第1項規定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然而,法院在實務上對「廠場」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解釋。如果您的廠區或部門具有一定的規模,且在人事、預算、會計上有相對的獨立性,即使隸屬於同一大公司,仍可能被認定為符合設立企業工會的條件。關鍵在於證明您所在單位具有足夠的獨立性,且設立新工會符合保障勞工結社權的精神。
Q: 我想籌組一個職業工會,但聽說同一個縣市內「同種類」的職業工會只能有一個,我怎麼知道我的工會會不會跟現有的工會重複?
A: 「同種類職業工會」是指其會員所具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在籌組前,您需要先了解您所在縣市是否有已成立的類似職業工會,並仔細研究其章程所規定的會員資格與服務範圍。您的工會章程應明確界定其獨特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證明與現有工會存在實質差異,才能避免被認定為重複而遭駁回。
Q: 籌組工會的程序很複雜,有哪些是特別容易出錯的地方,我該如何避免?
A: 最常見的錯誤包括: 發起人數不足30人。 未在成立大會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章程內容不符合法規要求。 會員資格認定有爭議。 籌備會或成立大會的召開程序不符規定。 為避免這些錯誤,建議您在籌備初期就詳細規劃,確保所有發起人符合勞工資格,並嚴格依照《工會法》第11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各項程序。準備所有必要文件並確保其真實性與正確性,必要時可向主管機關諮詢。
Q: 如果我們在籌組工會的過程中,雇主開始阻撓或威脅,我們該怎麼辦?
A: 雇主阻撓勞工組織或加入工會,是《工會法》第35條所明文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若遇到此情況,您可以立即收集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錄音、書面通知等),並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將會進行調查,並可能命令雇主停止不當行為、恢復原狀或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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