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組工會不卡關:排除設立障礙的法律指南
各位有志於凝聚勞工力量、爭取更好勞動條件的朋友們,您是否正懷抱著成立工會的熱情,卻又對設立過程可能遇到的挑戰感到不安?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將以最專業且貼近您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工會設立的法律眉角,幫助您排除障礙,讓工會順利誕生!
勞工團結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首先,請您務必記住,組織及加入工會是每位勞工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這不僅是《憲法》第14條賦予人民結社自由的體現,更是國家為改善勞工生活、增進技能所應盡的義務。因此,任何對此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受到嚴格的檢視。
《工會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這條文是您最強大的後盾,它明確指出,任何勞工,無論身分職級,都有權利組織或加入工會。這項權利不容雇主或任何外力不當干預。
成立工會的基本門檻與常見挑戰
要成立工會,最基本的人數門檻是30人以上連署發起,並依程序組成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然而,實務上最常遇到的挑戰,往往來自於雇主的不當干預,或是對於「廠場」認定的爭議。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這條規定了工會設立的基本程序和人數。雖然對於因工會分立而成立的新工會,實務上已放寬不受此限制,但對於初次成立的工會,這仍是重要的起點。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設立的大敵
雇主為了阻止工會成立或運作,可能會採取各種手段,這些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為的行為,是保護工會的關鍵條文。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表示,如果雇主因為您籌組或參與工會而對您做出不利的處分(例如解僱、降職、減薪),或是以其他方式干預、限制工會的成立或活動,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不當干預不一定需要有積極的「支配介入」意圖,只要客觀上造成影響,就可能成立。
案例解析:雇主干預工會會議,小心觸法!
想像一下,您們的工會好不容易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正準備凝聚共識,結果公司卻指派了數十名員工(其中不乏主管級人員)到場,這些人不僅人數眾多,行為還高度一致,明顯想影響會議進行。這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嗎?
在一個類似的某銀行工會案中,法院就認定,銀行指派大量員工(包含主管)到場,其行為具有團體性與一致性,且人數遠超預期與會人數,足以對會員大會產生影響,構成不當影響、妨礙工會組織及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即使沒有直接禁止,只要客觀上以各種方式干預工會運作,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廠場」認定鬆綁:為大型企業分支機構開路
《工會法》規定企業工會可以結合同一「廠場」的勞工。過去對於「廠場」的認定較為嚴格,要求必須有獨立的人事、預算和會計權限。這讓許多大型企業的分支機構難以成立工會。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然而,近年來法院採取了更為寬鬆的解釋。在某電信公司分處工會案中,法院認為「廠場」的獨立性要求,應實質審究有無以該廠場為範圍而區分的人事、預算或會計權限,而非嚴格要求單獨設置這些單位。只要該分支機構相對具有一定規模即可,不應過度限制勞工的結社權。
這意味著,即使您所在的分公司、營運處或工廠,其人事、預算和會計權限仍受總公司一定程度的指揮,只要能證明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備獨立運作的規模,仍有機會被認定為「廠場」,進而成立企業工會。
工會設立的實務操作建議
- 了解並主張您的權利:熟知《工會法》第4條與第35條,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 務必保全證據:若遭遇雇主干預或不利待遇,立即完整地蒐集證據(例如錄音、錄影、電子郵件、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等)。這些都是未來申請裁決的重要依據。
- 尋求主管機關協助:一旦遭遇不當勞動行為,應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會主動調查事實,並給予您陳述意見的機會。
- 確保工會內部運作合規:工會章程的制定與內部運作應符合法令規定,例如會員資格審查不應過度嚴格或耗時,以避免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43條介入。
結語:團結力量大,法律是您的武器
成立工會是勞工團結的象徵,也是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途徑。雖然過程中可能面臨挑戰,但請記住,法律是站在勞工這一邊的。只要您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掌握相關法條,並在必要時善用法律途徑,就能有效排除障礙,讓工會順利成立並茁壯發展。凝聚力量,為自己和所有勞工爭取更公平的待遇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公司只有20幾個人,還能成立工會嗎?
A: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組織工會需要30人以上連署發起。因此,如果貴公司勞工人數未達30人,就無法成立「企業工會」。但您們仍可以考慮加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這些工會的組織範圍不限於單一企業,只要符合其會員資格即可加入,同樣能享有工會的保障與服務。
Q: 公司主管知道我在籌組工會後,開始對我刁難,甚至暗示要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A: 這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所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您應立即開始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例如:主管刁難或暗示的對話錄音、相關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不利待遇的書面通知等。隨後,您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請求委員會介入調查並認定雇主的不當行為。裁決委員會會依職權調查,並要求雇主停止不當行為或回復原狀。
Q: 我們公司有很多分處,每個分處都有獨立的辦公室和員工,但人事、預算還是總公司在管,這樣能成立分處的企業工會嗎?
A: 這就是「廠場」認定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根據最新的法律見解,法院傾向採取較為寬鬆的實質審查標準。即使人事、預算仍受總公司管理,只要該分處在實質上具有一定規模,且有相對獨立的人事、預算或會計權限(例如有獨立的招聘權、績效考核權、或部分預算支配權),就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的「廠場」要件,進而成立企業工會。建議您們可以準備相關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勞動部諮詢,評估成立的可能性。
Q: 工會成立後,如果雇主一直不願意跟我們協商團體協約,該怎麼辦?
A: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協商團體協約,也屬於不當勞動行為,違反了《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工會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會介入調查,如果認定雇主確實有不當拒絕協商的行為,將會要求雇主履行協商義務,並可能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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