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團結:您的工會設立指南
您是否正考慮為勞工權益奮鬥,籌組一個屬於自己的工會?在台灣,組織工會是憲法賦予勞工的基本權利,更是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途徑。然而,工會設立的過程涉及多項法律規定與實務認定,常讓申請人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讓您清楚掌握工會設立的關鍵!
一、為何成立工會?法律賦予您的權利
在台灣,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是受到國家最高法律保障的:
- 憲法第14條 清楚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這是勞工團結的根本。
- 憲法第153條第1項 更要求國家制定法律保護勞工,工會法便是其中之一。
- 工會法第1條 明確指出,制定本法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
- 工會法第4條第1項 更直接宣示:
《工會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這表示所有勞工都擁有無條件組織和加入工會的權利,是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之首。
理解這些基本精神,能幫助您在面對挑戰時,堅定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選擇您的工會類型:企業、產業還是職業?
根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工會主要分為三種類型,選擇適合您的類型是設立的第一步:
- 企業工會: 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內勞工的工會。目標是凝聚單一企業或其關係企業內勞工的力量。
- 產業工會: 結合相關產業內勞工的工會。
- 職業工會: 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的工會,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核心在於勞工所具備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
2.1 企業工會的關鍵:廠場獨立性
如果您想成立「企業工會」,特別是以「廠場」為範圍,那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對「廠場」的定義至關重要: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 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 這不只是形式上的名稱,法院實務傾向實質從寬解釋。即使總公司對人事、預算、會計有審查權,只要您的廠場在內部有實質的權限,例如參與進用或解職、編列執行預算、單獨設帳等,就可能符合要件。法院會看您實際運作的狀況,而非僅看雇主單方面組織調整的名稱。
2.2 職業工會的挑戰:避免「同種類」限制
如果您想成立「職業工會」,則需留意《工會法》第9條第2項「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的規定。這意味著您的工會必須與現有工會有所區隔。判斷標準在於: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5條:「本法第9條第2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重點是您的工作內容及所需技術能否與既有工會會員相區隔。若高度重疊,恐遭主管機關駁回。
三、工會設立程序與特殊情況
一般而言,設立工會需依照《工會法》第11條第1項的程序:
- 勞工30人以上連署發起
- 組成籌備會
- 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 擬定章程
- 召開成立大會
- 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書。
特殊例外:工會分立或合併
如果您的工會是因為企業組織變動(如分立或合併)而成立新工會,恭喜您!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及法院見解,您可以不受30人以上連署發起及公開徵求會員的限制。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在企業重組下的結社權,避免雇主藉機弱化工會力量。
四、真實案例借鏡:法院如何認定?
案例一:電信公司營運處工會的獨立性攻防戰
一群在南部某大型電信公司營運處工作的勞工,決定籌組企業工會,以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他們依程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並獲得核准。然而,公司對此感到不滿,隨即進行組織調整,將營運處的人資和會計單位「形式上」改隸總公司,並以此為由,主張該營運處不具獨立性,要求主管機關撤銷工會的設立許可。
主管機關一度撤銷了工會的設立許可,但工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儘管形式上有所變動,但該營運處在實際運作中,仍保有對員工的考核、獎懲建議權,甚至部分解雇權限;在預算執行上也有其獨立性。法院認為,雇主此舉有試圖影響主管機關、阻礙勞工結社的嫌疑,並強調在判斷「廠場獨立性」時,應實質審究而非僅看形式。最終,法院撤銷了主管機關的撤銷處分,讓該營運處的企業工會得以合法存在。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面對雇主形式上的阻撓,只要實際具備獨立運作能力,就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成功。
案例二:代辦業者工會的職業區隔挑戰
北部某直轄市一群從事「代辦各類監理業務」的從業人員,希望能成立一個專屬的職業工會。他們認為自己的工作內容特殊,值得獨立組建。然而,主管機關審查後發現,現有的「汽車服務業工會」、「機車修理工會」等,其會員也經常會為民眾處理換照、驗車、買賣過戶等「代辦監理業務」。主管機關因此認為,新申請的工會,其會員所聲稱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與現有的工會難以明確區隔,不符合「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的規定,因此不予登記。
法院最終也支持了主管機關的決定,強調職業工會的設立,其組織範圍必須有明確且可區隔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籌組職業工會時,務必仔細界定您的職業技能,並研究現有工會的章程與業務範圍,避免重疊。
五、實務操作指引:讓您的工會設立更順利
以下是給工會設立申請人的實用建議:
- 企業工會:
- 蒐集獨立性證據: 準備該廠場在人事(如考核、獎懲建議、部分解雇權限)、預算(編列與執行)、會計(單獨設帳、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上的實質運作證據,而非僅看組織圖上的名稱。
- 警惕雇主干預: 留意雇主可能透過組織調整來形式上削弱獨立性,但法院會實質審查。
- 職業工會:
- 明確職業區隔: 仔細定義您的會員所具備的獨特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並證明其與現有工會的業務範圍有明顯區隔。
- 研究現有工會: 查閱同區域內其他職業工會的章程,確保您的工會不會被認定為「同種類」。
- 一般程序:
- 遵守人數與時程: 除分立或合併外,仍需符合30人以上連署發起等程序,並在成立大會後30日內完成登記申請。
- 分立/合併例外: 若符合此情況,可主張不受30人連署等限制,但仍需經會員大會決議。
結語:團結的力量,從正確的開始!
籌組工會是一條充滿挑戰但意義深遠的道路。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台灣工會設立的法律框架和實務運作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請記住,法律是保障勞工結社自由的後盾,只要您掌握關鍵要點,準備充分,並堅持爭取,團結的力量終將為勞工帶來更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企業工會的「廠場獨立性」到底要怎麼證明,才能讓主管機關信服?
A: 證明廠場獨立性,關鍵在於提供實質運作的證據,而非僅是公司組織圖上的名稱。您可以準備以下資料: 1. 人事權限: 提供該廠場在人員進用、解職、考核、獎懲、遷調等事項上具有的實質決定權或核轉權限的證據,例如內部權責劃分表、人事評議委員會運作紀錄、核定函文、績效評估報告等。即使總公司有最終核定權,只要廠場有實質參與決策或建議權,也應提出。 2. 預算會計權限: 證明該廠場有編列及執行預算的權限,並有單獨設帳計算盈虧損的實務,例如責任預算執行表、收入明細表、綜合損益表、獨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相關稅務申報資料。即便會計人員由總公司派駐,只要其職責是專為該廠場服務並獨立設帳,亦可作為證據。 3. 法律登記: 確保該工作場所已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 法院實務傾向從寬解釋,因此請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您廠場具備獨立運作能力的資料。
Q: 職業工會要怎麼定義我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才能避免被認定為「同種類」而遭駁回?
A: 要避免被認定為「同種類」工會,您必須明確定義您的會員所具備的獨特且可區隔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具體建議如下: 1. 精準界定: 避免使用過於廣泛或模糊的職業名稱。例如,如果現有「餐飲服務業工會」,您若想成立「咖啡師職業工會」,則需強調咖啡師在咖啡豆選擇、烘焙、沖煮技術、拉花藝術、顧客服務等方面的專業技能,並說明這些技能與一般餐飲服務人員有何顯著不同。 2. 研究現有工會: 仔細查閱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相關職業工會的章程,了解其組織範圍與會員資格。確保您所定義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與現有工會的會員沒有高度重疊。 3. 提供專業證明: 如果可能,提供相關的專業證照、技能檢定、培訓證明、行業協會認證等,以強化您所定義職業的專業性與獨特性。 4. 強調不可替代性: 說明您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專業門檻或獨特性,難以被其他職業替代。
Q: 如果我們公司人數不到30人,還有機會成立工會嗎?
A: 是的,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公司人數未達30人,仍有機會成立工會。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3條及相關法院見解,如果您的工會是因為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則可以不受《工會法》第11條第1項所定「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的限制。 這通常發生在企業進行組織重組,例如母公司將部分業務分割成立子公司時,原有的企業工會可能決議分立,在子公司成立新的企業工會。此時,即使子公司員工未達30人,新工會仍可合法設立。但請注意,無論人數多少,工會的分立或合併都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 如果您的情況不屬於合併或分立,且公司人數不足30人,則可能需要考慮成立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這兩種工會的成立人數並無特定事業單位或廠場的限制,只要符合其組織範圍即可。
Q: 雇主如果故意調整組織來阻礙工會成立,我們該怎麼辦?
A: 雇主刻意透過組織調整或其他方式阻礙工會成立,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您應採取以下措施: 1. 蒐集證據: 記錄雇主進行組織調整的時間點、理由、對工會籌備進度的影響,以及任何可能顯示雇主意圖阻礙工會成立的言行(例如,主管的口頭警告、內部會議記錄、郵件通訊等)。 2. 堅持主張實質認定: 向主管機關和法院強調,雇主的組織調整僅是形式上的變動,並未實質影響廠場的獨立運作能力。引用相關判決(如本文案例一)中「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力爭工會設立許可。 3. 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雇主若有不當勞動行為(例如,對勞工組織工會施壓、解僱、降職等),勞工或工會可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裁決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可能命令雇主停止不當行為、恢復勞工權益。 4. 尋求法律協助: 諮詢熟悉勞動法規的律師,評估提起行政訴訟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可行性,並協助您準備相關證據和文件。法院會嚴格審查雇主行為是否意圖妨礙勞工結社自由。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