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工會,凝聚力量:您的權利與實踐之路
工會,是勞工團結的象徵,也是改善勞動條件、提升職場地位的重要力量。作為一位有志於組織工會的先鋒,您可能正站在法律程序的起點,面對諸多疑問。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拆解台灣工會設立許可的法律框架,提供清晰的指引,助您順利開啟工會之路。
為什麼組織工會是您的基本權利?
勞工組織工會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更是凝聚勞動力量、改善勞動條件的基石。在台灣,這項權利受到《工會法》的明確保障。
《工會法》第4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這條文確立了所有勞工(除特定例外如現役軍人、軍火工業員工)都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這是一項無條件的自由,也是國際公約所肯認的核心勞動人權。理解這點,能讓您更有信心地推動工會的成立。
認識您的工會類型:企業、產業還是職業?
根據《工會法》第6條,工會主要分為三種類型,選擇適合您成員的工會類型至關重要:
-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企業或金控與子公司內之勞工。這是最常見的類型,直接在您的工作場所內為同事們發聲。
-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例如,製造業工會、服務業工會等,成員可能來自不同公司,但屬於同一產業。
-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組織區域限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例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廚師職業工會等,成員可能來自不同公司或自營業者,但從事相同職業。
《工會法》第6條第1項:「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廠場」獨立性:企業工會的關鍵挑戰
對於企業工會而言,其組織範圍中的「同一廠場」定義是實務上最常遇到的挑戰。《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對「廠場」有明確要求: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過去,主管機關可能會嚴格要求廠場必須有「獨立」的人事、預算、會計單位。但最新的司法見解已傾向實質審查原則,而非僅看形式。這代表即使總公司集中管理,若您的廠場在實質上仍具有對勞工進用或解職的參與權、能編列及執行預算、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仍可能被認定符合條件。
案例故事:分公司員工的團結之路
想像一下,某大型通訊公司在台灣各地設有許多營運處。屏東營運處的員工們希望組織自己的企業工會,但公司聲稱人資和會計單位都已改隸總公司,屏東營運處不再具備「獨立」條件。主管機關一開始也因此駁回申請。然而,法院在審理後發現,儘管形式上有所調整,屏東營運處在實質上仍有權核定部分人事異動、編列並執行責任預算,甚至有獨立的損益表。法院最終認定,公司不能僅透過形式上的組織調整來阻礙勞工行使結社自由,主管機關應採實質審查,保障工會成立。
「同種類」區隔性:職業工會的獨特性證明
對於職業工會,則需特別注意「單一工會原則」,也就是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同種類的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工會法 第 9 條 第 2 項)。那麼,何謂「同種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5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這意味著您必須證明所結合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與現有工會具有獨特性和可區隔性,否則可能因與現有工會「同種類」而被駁回。
案例故事:新興行業的工會挑戰
假設一群從事「網路直播內容策劃師」的勞工,希望在新北市組織職業工會。他們發現新北市已有「多媒體製作職業工會」和「表演藝術職業工會」。如果他們無法清楚說明「網路直播內容策劃師」的專業技能和工作內容,與現有工會的成員有何本質上的不同,主管機關就可能認定他們屬於「同種類」,而無法核准設立。因此,在申請前,務必仔細界定並強調您的職業獨特性。
籌組工會,一步一腳印:完整申請流程
組織工會並非一蹴可幾,需要依照《工會法》第11條的規定,按部就班執行。
籌備階段
- 發起人連署:至少需要30名年滿16歲的勞工連署發起。務必確保發起人皆為實際從事相關工作的勞工。
- 組成籌備會:由發起人組成籌備會,負責後續的籌備工作,包括公開徵求會員、擬定工會章程等。
- 公開徵求會員:籌備會應依章程規定,廣泛公開徵求會員,確保工會的代表性。
- 召開成立大會: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審議章程、選出理事、監事等重要幹部。
申請登記階段
成立大會後,您有30天的時間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請務必把握時效。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工會章程
- 會員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
- 理事、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聯絡方式及理事長住居所)
- 其他主管機關可能要求的文件
主管機關:
- 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工會法》第11條第2項:「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重要提醒:若連署發起人數不足、未組成籌備會、未公開徵求會員、未擬定章程、未召開成立大會,或未在30日內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將不予登記 (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結論:周全準備,讓工會順利啟航
組織工會是一項充滿挑戰但也極具意義的任務。從理解法條、選擇工會類型、到掌握申請流程,每一步都需周全準備。特別是在「廠場獨立性」與「同種類區隔性」的認定上,實質證據的提供與獨特性說明是成功的關鍵。希望這份指南能助您一臂之力,讓您的工會順利成立,為勞工權益開啟新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公司只有20名勞工,還能組織企業工會嗎?
A: 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因此,如果貴公司只有20名勞工,目前是無法組織企業工會的。您可能需要考慮是否能結合其他相關事業單位或轉向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但這需要符合不同工會類型的相關規定。
Q: 企業工會的「獨立人事、預算會計」到底該怎麼證明,才能符合實質審查原則?
A: 要證明「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的實質性,您可以準備以下資料: 1. 人事權限:提供權責劃分表、簽核流程圖,證明該廠場的主管或單位對於勞工的進用、解職、考核、升遷等具有實質參與或決定權,不限於終局決定權。 2. 預算權限:提供該廠場的預算編列、執行與核銷紀錄,證明能獨立編列並執行屬於該廠場的預算。 3. 會計權限:提供該廠場的獨立財務報表(如損益表、成本中心報表),證明有獨立的會計單位或設帳計算盈虧損。 這些文件能幫助主管機關判斷您的廠場是否具備實質的獨立運作能力,而非僅是形式上的隸屬關係。
Q: 我們想組織職業工會,但擔心跟現有的工會「同種類」被駁回,該怎麼辦?
A: 為避免被認定為「同種類」,您需要清楚證明您所結合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具有獨特性和可區隔性。建議您: 1. 詳細界定職業內容:在工會章程中,明確且具體地描述您的職業技能、工作職責、服務對象、所需專業知識或工具等,強調其與現有工會的不同之處。 2. 市場調查與比較:蒐集現有相關職業工會的章程、會員資格等資訊,並比對分析,找出您所欲組織的工會與其在核心職能上的差異點。 3. 提供佐證資料:例如相關行業的專業證照、培訓課程、產業報告等,證明您的職業是一個獨立且具專業性的領域。
Q: 如果工會成立大會後,不小心超過30天才去申請登記,會怎麼樣?
A: 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2項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6款,如果未在召開成立大會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將「不予登記」。這表示您的申請會被駁回。您將需要重新啟動整個籌備流程,包括再次召開成立大會,並在新的30天期限內提交申請。務必嚴格遵守時效規定,避免不必要的延誤和重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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