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您的勞工權利:工會設立不再是難事!
您是否正考慮組織工會,卻對繁瑣的法律程序或潛在的阻礙感到卻步?在台灣,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是受到憲法與法律高度保障的。作為「律點通」,我們深知工會設立諮詢者在推動勞工團結時所面臨的挑戰。本文將根據最新的法律見解與實務案例,為您詳細解析工會設立的關鍵法條、常見障礙及其突破之道,讓您在推動工會成立的路上更有信心!
您的結社自由,憲法與法律的堅實後盾
組織工會,是勞工團結權的具體展現,這項權利不僅受《憲法》保障,更是國際公約所認可的基本人權。
憲法層次的保障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這條文是勞工組織工會的根本基礎,它保障了勞工自由選擇結社目的、參與或不參與任何結社團體,以及結社團體本身形成、存續、命名及活動推展,免於不法限制的基本權利。
《工會法》的核心精神
《工會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這條文明確指出,勞工擁有組織和加入工會的權利,且未設任何限制。這也呼應了《工會法》第1條的立法宗旨:「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
突破工會設立的兩大常見障礙
在實務上,工會設立最常遇到的問題,莫過於「廠場」認定和「工會組織一元化」的限制。但別擔心,這些障礙都有法律上的突破點。
障礙一:企業工會的「廠場」認定,實務採「寬鬆解釋」!
《工會法》第6條規定了企業工會的組織範圍,其中一項是「同一廠場」。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則進一步解釋「廠場」應具備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特徵。過去,這常被主管機關嚴格解釋,成為工會設立的門檻。
【情境案例:電信公司營運處的工會之路】
想像一下,在一家大型電信公司,位於屏東或台南的營運處員工想成立企業工會。他們可能被主管機關告知,因為營運處的人事、預算、會計都由總公司統一控管,不夠「獨立」,所以不能成立工會。然而,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卻撤銷了主管機關的否准處分。
法院的判決理由是: 對於「廠場」的「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認定,應採取寬鬆解釋。只要該廠場在實質上具有一定規模,且有區分的人事、預算或會計權限,即使受總公司控管,也應符合要件。這意味著,企業內部的分支機構或營運單位,只要具備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就有資格組織企業工會,有效保障了勞工的結社自由。
障礙二:「工會組織一元化」的迷思,國際公約優先適用!
《工會法》第8條規定,同一廠場或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這就是所謂的「組織一元化」原則。這項規定曾讓許多想另組工會的勞工卻步。
【情境案例:計程車駕駛員的多元選擇】
假設在某個縣市,已經有一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了,但有一群駕駛員因為理念或需求不同,想再成立另一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過去,他們可能會被既有工會或主管機關以「一元化」原則阻擋。然而,法院在處理相關爭議時,卻做出了不同的判斷。
法院的判決理由是: 限制各業工會只能組織一個,將剝奪勞工選擇加入同盟的自由,明顯侵害了《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也與我國已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及第98號公約相牴觸。因此,應優先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保障勞工自由組織複數工會的權利。這項判決為勞工組織多元工會打開了大門,不再受限於「一個工會」的框架。
雇主阻撓?這是「不當勞動行為」,法律不允許!
在工會設立過程中,最令人擔憂的莫過於雇主的干預或打壓。幸好,《工會法》對此有明確的禁止與保護。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會員,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三、對於勞工或會員,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四、對於勞工或會員,拒絕團體協商。 五、對於勞工或會員,因參與爭議行為而為不利之待遇。」
這條文明確列舉了五種雇主不能做的「不當勞動行為」。一旦雇主有這些行為,例如:威脅解僱發起人、拒絕提供工會必要的協助、或以不加入工會為錄用條件等,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此時,勞工或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雇主若因此解僱、降調或減薪,這些行為都是無效的。
工會設立,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了法律保障與常見障礙的突破點,接下來就是實際行動!
- 發起人召集:至少要有 30名 勞工連署發起。
- 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工會章程。
- 召開成立大會:審議章程、選出理監事。
- 向主管機關登記:在成立大會後 30日內,備齊文件向主管機關(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請領登記證書。
- 蒐集證據:若遭遇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應即時蒐集書面、錄音、證人證詞等證據。
- 善用裁決機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維護您的權益。
結論:勇敢組織,捍衛權益!
在台灣,組織工會是勞工受憲法與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儘管在設立過程中可能遇到「廠場」認定、既有工會的「一元化」限制或雇主的不當干預,但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已了解這些障礙都有其法律上的突破之道。只要充分了解法規、依循法定程序,並善用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您就能成功組織工會,為勞工權益發聲,改善勞動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勞工要有多少人才能發起組織工會?
A: 根據《工會法》第9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連署發起。這是成立工會最基本的門檻之一。
Q: 企業工會的「廠場」認定很嚴格嗎?如果我們公司是大型集團的分支機構,能成立工會嗎?
A: 實務上對於企業工會的「廠場」認定採取寬鬆解釋。即使是大型集團下的分支機構或營運處,只要在實質上具有一定規模,且有以該廠場為範圍而區分之人事、預算或會計權限,即便這些權限仍受總公司控管,也可能被認定符合「廠場」要件,可以成立工會。
Q: 如果公司或同種類別已經有工會了,我們還能再組織一個嗎?
A: 可以。儘管《工會法》第8條有「組織一個為限」的規定,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此限制與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及國際勞工公約相牴觸。因此,應優先適用國際公約,保障勞工自由選擇組織或加入複數工會的權利。您仍有權利組織第二個工會。
Q: 雇主如果阻撓我們成立工會,例如威脅或不給予協助,我們該怎麼辦?
A: 雇主的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您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例如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錄音、證人證詞等,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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