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爭議權:罷工合法性與法律保障全解析
身為工會成員或幹部,您是否曾對發動爭議行為感到困惑?面對勞資糾紛,工會如何合法行使罷工權,同時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律點通」深知您的需求,將複雜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實用指南,助您在勞資爭議中站穩腳步,勇敢發聲!
什麼是「爭議行為」?工會可以做什麼?
在台灣,當勞資雙方就勞動條件或權益發生爭議時,工會可以採取「爭議行為」來施壓雇主,爭取更好的條件。最常見的爭議行為就是「罷工」和「設置糾察線」。這些是法律賦予勞工的重要集體權利,但行使時必須遵守特定規範,才能獲得法律的保障。
合法爭議行為的「金鐘罩」:程序與實質要件
工會的爭議行為要合法,就像穿上「金鐘罩」一樣,必須符合程序和實質兩大要件。一旦合法,法律將提供強大的保護。
1. 程序要件:按部就班,確保民主
- 調解前置原則:原則上,勞資爭議必須先經過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工會才能發動爭議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有明確規定。但若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例如打壓工會),工會可直接發動,不受此限。
- 民主決議程序:罷工是重大決定,必須經過工會會員的民主決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這代表罷工必須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的同意,且投票過程必須公開、公正。
- 特定勞工及事業限制:部分勞工或事業有特殊限制。例如,教師和國防部所屬勞工不得罷工。自來水、電力、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或國家安全的事業,罷工前必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以確保基本民生運作不受影響。
2. 實質要件:目的正當,手段合宜
- 目的正當性:爭議行為的目的應是改善勞動條件或維護勞工權益,而非惡意損害雇主。例如,爭取加薪、改善工時等都屬正當目的。
- 手段合法性:爭議行為的手段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最重要的是,罷工應僅限於消極停止勞務,也就是停止提供勞務給雇主。任何涉及強暴、脅迫、破壞財物或積極妨礙雇主營運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3. 合法爭議行為的「免責」保護
當工會的爭議行為符合上述程序和實質要件時,法律會給予強大的「免責」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表示只要是合法的爭議行為,即使對雇主造成損失,雇主也不能向工會或參與的會員請求民事賠償。甚至,如果行為本身構成刑事犯罪(如妨害自由),但因具有正當性,原則上也不會受到處罰。但請務必注意,若涉及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則不適用刑事免責。
雇主不能做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行使爭議權時,雇主也有其必須遵守的界線。雇主若為了打壓工會活動或對參與爭議的勞工施加不利待遇,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您參加工會活動或罷工,就對您解僱、降職、減薪,甚至威脅提告巨額賠償來壓制工會。一旦雇主有這些行為,其不利待遇(如解僱)是無效的,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糾正。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工會爭議權的邊界
透過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讓我們更清楚了解合法爭議行為的界線。
案例一:合法罷工,雇主解僱無效!
多年前,某客運公司的司機們不滿里程津貼制度,經工會合法召開會員大會,並通過了罷工決議。在罷工期間,公司卻以司機們「曠職」為由,解僱了多位參與罷工的司機。這些司機們不服,認為自己是合法行使權利,公司解僱無效,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支付罷工期間的工資。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工會的罷工決議符合法律程序,司機們參與罷工是合法權利行使。雇主在勞資爭議期間,不能以勞工參加爭議行為為由解僱,這種解僱是無效的。因此,公司必須支付司機們在罷工後想復工卻被拒絕期間的工資。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只要工會合法罷工,雇主就不能隨意解僱或不利對待參與的勞工。
案例二:罷工有界線,逾越恐侵權!
另一個客運工會也曾因勞資糾紛發動罷工。除了停止提供勞務外,部分工會成員還將公司的車輛集中保管、放掉輪胎氣,甚至圍堵場站出入口,阻止其他車輛進出。公司因此蒙受巨大營運損失,決定向工會理監事提告求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雖然認同工會罷工的目的是正當的,但指出將公司車輛放氣、圍堵場站等行為,已經逾越了「消極停止勞務」的範圍。這些積極妨礙公司營運、侵害公司財產權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因此工會成員仍需對造成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罷工的手段必須有所節制,避免觸犯法律底線。
工會行使爭議權的實用指南
為了確保您的爭議行為合法有效,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 嚴守程序:發動罷工前,務必確認已完成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程序(除非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並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通過。
- 目的正當:爭議行為應以改善勞動條件或維護勞工權益為目的。避免對「權利事項」發動罷工。
- 手段合法:爭議行為應限於消極停止勞務。避免任何積極妨礙雇主營運、侵害財產權或涉及暴力、脅迫的行為。和平設置糾察線是受保障的,但不能阻礙他人自由進出。
- 了解限制:確認自身是否屬於不得罷工的勞工類別,或所屬事業是否需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 警惕不當勞動行為:留意雇主是否在爭議期間有解僱、降調、減薪或威脅提告等打壓工會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可尋求裁決救濟。
結論:掌握權利,勇敢發聲
工會爭議權是勞工團結力量的展現,也是爭取權益的重要武器。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範,是您行使這些權利的基石。只要工會的爭議行為合法,法律就會成為您最強大的後盾,保障您免於雇主的報復。請記住,有策略、有智慧地行使您的權利,才能真正達到維護勞工權益的目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發動罷工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嗎?
A: 原則上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工會才能發動爭議行為。但有個重要例外:如果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不當勞動行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工會就可以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受調解前置的限制。
Q: 罷工投票要怎麼進行才算合法?
A: 罷工投票必須非常嚴謹。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必須經過「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這確保了罷工決策的民主性與合法性。
Q: 如果我們工會合法罷工,雇主可以對我們提告求償嗎?
A: 如果工會和會員的爭議行為是「合法」的,雇主原則上不能以罷工造成的損害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請求賠償。這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明確保障的。但請注意,如果您的行為逾越了合法範圍(例如涉及暴力、破壞財物),那就不在此免責範圍內了。
Q: 雇主以我參加罷工為由解僱我,這樣合法嗎?
A: 這是絕對不合法的!《工會法》第35條明確禁止雇主因為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這種行為屬於「不當勞動行為」,雇主所做的解僱是無效的。您應該立即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尋求救濟。
Q: 什麼情況下,我們的罷工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
A: 罷工不合法主要有幾種情況:第一是程序不合法,例如沒有經過調解不成立或會員投票未達門檻。第二是目的不合法,例如權利事項的爭議不能罷工。第三是手段不合法,例如罷工行為超出「消極停止勞務」的範圍,涉及積極破壞、暴力脅迫、圍堵妨礙他人進出等行為。特別是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將不適用刑事免責。
Q: 我們工會可以設立糾察線嗎?設立糾察線有什麼限制?
A: 工會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後,可以合法設置糾察線。糾察線的目的是和平勸說其他勞工或民眾支持爭議行為,是受法律保障的。然而,糾察線的設置和活動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不能涉及強暴、脅迫、暴力、妨礙他人自由進出或破壞財物等行為。一旦逾越這些界線,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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