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結力量大!工會行動者,您懂自己的「爭議權」嗎?
身為工會行動的參與者,您是否曾好奇,當我們為了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而團結起來時,法律究竟賦予了我們哪些權利?又有哪些界線是我們必須留意的?在台灣,工會的「爭議權」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也是改善勞動環境的重要武器。然而,如何合法、有效地行使這項權利,避免觸法風險,同時又能獲得法律的堅實保障,是每位工會夥伴都應深入了解的課題。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剖析台灣法律對工會爭議權的保障與限制,透過白話的法條解釋與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清楚地掌握工會行動的法律眉角,讓每一次的集體行動都能有理有據,站得住腳!
什麼是「爭議權」?工會行動的法律基石
首先,我們要了解「爭議權」的定義。簡單來說,爭議權是勞工為改善勞動條件、維護勞動權益,透過集體行動向雇主施壓的基本權利,這受到我們的憲法保障。而爭議行為,就是爭議權的具體展現,例如:罷工、設置糾察線,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與雇主對抗的行為。其中,罷工更是最常見也最具影響力的一種,它指的是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集體行動。
這些定義都可以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找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5款:「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工會行動,怎麼做才合法?程序與原則是關鍵
要讓工會的爭議行為獲得法律的保護,程序的合法性至關重要。
1. 罷工與糾察線的「民主門檻」
發動罷工或設置糾察線,不是幾位幹部說了就算,必須經過全體會員的民主決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這條文強調,工會必須召開會員大會,讓所有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並且要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合法宣告罷工或設置糾察線。這是確保工會行動具備充分民意基礎的重要程序。
2. 爭議性質的區分:權利與調整事項
不是所有勞資爭議都能直接罷工,法律對爭議的性質有所區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 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 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 調整事項爭議:例如要求加薪、改善福利、縮短工時等,這些是調整未來勞動條件的爭議。這類爭議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爭議行為(如罷工)。
- 權利事項爭議: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加班費、資遣費,或違法解僱等,這些是關於現有權利義務的爭議。權利事項爭議是不能罷工的!這類爭議應循調解、仲裁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等法律程序解決。
3. 行動的界線:誠實信用與權利不得濫用
即使行動合法,也要遵守一定的行為準則。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表示工會發動爭議行為時,應避免惡意攻訐、逾越必要範圍或對雇主造成不相當的損害。例如,在糾察線上對非罷工員工進行人身攻擊、暴力脅迫,或惡意破壞公司財產,就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進而喪失法律保護。
工會行動的「保護傘」:合法罷工,雇主不得求償!
這是工會行動者最關心的重點之一!只要工會的爭議行為合法,雇主就不能隨意要求賠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這條文明確賦予合法爭議行為民事免責性。這意味著,只要工會的罷工程序合法(例如,經過會員過半數同意),且行為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即使罷工造成雇主營業損失,雇主也不得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請求損害賠償。
案例故事一:某航空公司罷工,雇主求償碰壁
多年前,某航空公司因與空服員職業工會的團體協商破裂,工會依程序發動了大規模罷工,導致許多航班取消,公司蒙受巨額損失。航空公司不滿,向法院提告,要求工會及幹部連帶賠償這些損失。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工會的罷工決議程序合法,且其訴求(例如改善勞動條件、限制外籍組員等)屬於團體協約法保障的協商事項,罷工手段也未逾越和平勸說範圍,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權利濫用。因此,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法院最終駁回了航空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工會的罷工符合法定程序與原則,即使造成雇主損失,法律也會保護工會與會員免於民事賠償責任。
雇主不能做的那些事:不當勞動行為的紅線
法律除了保障工會的爭議權,也嚴格禁止雇主打壓或干預工會活動。這些被禁止的行為稱為「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簡單來說,雇主不能因為您參加或支持工會活動、罷工,就對您採取不利的對待。
- 對個別勞工的不利待遇:例如,把參與工會活動的員工解僱、降職、減薪,甚至威脅提告不合理的損害賠償訴訟,都可能被認定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對工會的支配介入:例如,雇主試圖控制工會運作、干預工會選舉,或透過言論限制工會發聲,這些都屬於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
案例故事二:某企業罷工後,員工福利遭差別待遇
某企業工會成功發動罷工後,公司卻發布公告,對參與罷工的員工在優待機票權利和年度休假方面給予差別待遇,甚至限制他們適用出勤績效獎勵。工會認為這是對罷工員工的報復,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裁決委員會和法院審理後認為:
-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以參與罷工為由,對優待機票權利和年度休假(YDO)進行差別待遇,確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4、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這是因為雇主不應針對勞工合法行使爭議權而給予歧視性待遇。
- 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對於「禁止員工於上班時間討論工會、罷工」的公告,法院認為這是雇主為維護職場和諧、避免職場霸凌的合理管理行為,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對於「限制參與罷工員工適用出勤績效獎勵」,法院基於「不勞無獲」原則,認為罷工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不給予獎勵並無不當。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在罷工後仍需避免對參與罷工的勞工進行報復性或歧視性待遇。然而,雇主基於維持職場秩序及「不勞無獲」原則的合理管理措施,則可能被認定為合法。這之間的界線,需要工會行動者仔細辨別。
工會同意優先:集體協商的力量不容小覷
除了爭議權,工會在日常勞資關係中也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在延長工時這件事上,工會的同意權就非常重要。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條文確立了「工會同意優先」原則。意思是,當雇主需要延長工時(加班)時,如果公司有工會,必須優先取得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才能由勞資會議同意。這強化了工會的集體協商地位,避免雇主個別擊破勞工,是工會維護勞工權益的重要槓桿。
工會行動參與者的實務指南:讓您的行動更穩健
為了讓您的工會行動更有力且受法律保障,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 嚴守程序正義:發動罷工或設置糾察線前,務必召開會員大會,並經由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程序合法是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石。
- 區分爭議性質:釐清您的爭議是「調整事項」還是「權利事項」。如果是「權利事項」,請勿罷工,應尋求調解、仲裁或裁決。如果是「調整事項」,則需先經調解不成立。
- 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爭議行動中,保持理性與和平,避免惡意攻訐、人身攻擊或過度侵害雇主財產權。合法的行動才能獲得法律的免責保護。
- 善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若雇主因您參與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例如解僱、降職、差別待遇),或不當干預工會運作,請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快速有效排除侵害並回復權益。
結論:團結是力量,法律是後盾
工會爭議權是台灣勞工重要的集體權利,它為我們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透過了解《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和《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工會行動參與者可以更有自信、更合法地發動行動,並在面對雇主的反制時,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記住,每一次的工會行動,都應以程序合法為前提,以理性、和平為準則。當我們團結一致,並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時,我們的聲音將被聽見,我們的權益將得到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一定要投票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這是罷工合法性的重要前提,務必遵守,否則可能喪失法律保護。
Q: 罷工期間雇主可以扣我薪水嗎?
A: 可以的。罷工期間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雇主基於「不勞無獲」原則,可以不給付罷工期間的薪資。這是合法的。但雇主不得因此對參與罷工的勞工進行懲罰性扣薪,或以罷工為由給予差別待遇,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Q: 如果雇主威脅我參加罷工會被解僱怎麼辦?
A: 雇主以勞工參與爭議行為為由,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是《工會法》第35條明文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遇到這種情況,您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雇主回復原狀並停止違法行為。這是一種快速有效的救濟管道。
Q: 我們工會會員人數不多,發動罷工有效嗎?
A: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的是「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而非全體公司員工過半數同意。因此,即使工會會員人數相對較少,只要符合工會章程規定且罷工決議經工會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且爭議行為合法,仍具法律效力,能獲得法律的保障。
Q: 雇主可以告我們罷工造成損失嗎?
A: 如果工會的罷工行為符合法定程序(經會員過半數同意)且未違反誠實信用及權利濫用原則(例如沒有暴力脅迫或惡意破壞),那麼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罷工造成的損害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請求民事賠償。這條文提供了強大的免責保護。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