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行動者的法律護盾:工會權利與法律保障
各位工會爭議行動者,您在為勞工權益奮鬥的路上,是否曾感到迷茫,不確定自己的行動是否受到法律保障?或是擔心雇主的反制手段,是否已逾越法律界線?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關於工會爭議權的限制與保障,讓您在爭議行動中更有底氣!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首先,我們要認識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不當勞動行為」。簡單來說,就是雇主為了阻礙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職務,或是影響工會運作而做出的不利行為。這類行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旨在保護勞工的團結權。
根據《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白話來說,就是雇主不能因為您參加工會、為工會發聲、參與團體協商或支持爭議行動,就對您做出解僱、降職、減薪,或任何其他對您不利的對待。甚至,雇主也不能干涉工會的成立或活動。如果雇主做了這些事,根據《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為的解僱、降調或減薪是無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認定時,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等主觀責罰要件為必要,只要客觀上有違反義務的行為即可。然而,在後續行政訴訟中,法院審查時仍可能考量雇主行為的合理性及是否有反工會意圖。
此外,《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進一步說明,「其他不利之待遇」也包括雇主威脅或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來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
爭議行為與罷工:合法界線在哪裡?
當勞資爭議無法透過協商解決時,工會可能會考慮發動「爭議行為」,其中最常見也最具影響力的就是「罷工」。罷工是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透過集體力量向雇主施壓的手段。但要合法發動罷工,有幾個重要的前提和限制,主要規範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
- 調解先行原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也就是說,大部分情況下,要先走完調解程序才能發動罷工。
- 權利事項爭議不得罷工:同條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權利事項 v.s. 調整事項爭議
這兩者的區分,直接影響您能否合法罷工。簡單來說:
| 爭議類型 | 定義 | 處理方式 | 是否可罷工? |
|---|---|---|---|
| 權利事項 | 依據既有法令、契約、團體協約,爭執權利義務 | 調解、仲裁、裁決,或提起民事訴訟 | 不可 |
| 調整事項 | 爭執勞動條件應否維持或變更,涉及未來勞動條件 | 調解、仲裁,或經調解不成立後發動爭議行為 | 可以 |
- 罷工的民主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這保障了罷工決策的民主性。
- 特定對象與行業限制:部分勞工(如教師、國防部勞工)不得罷工。另外,對於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工會應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罷工。
- 誠實信用與權利不得濫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提醒,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雖然合法爭議行為所生損害,雇主不得請求賠償,但若有強暴脅迫致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就不適用免責規定。
裁決機制:工會權益的快速救濟管道
當雇主出現不當勞動行為時,工會或受害勞工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一個行政程序,旨在提供迅速有效的救濟,讓工會權益能盡快回復。申請裁決的時效是自知悉事實發生次日起90日內。
裁決委員會在認定不當勞動行為後,可以發布救濟命令,要求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例如命雇主回復原職、補發薪資等。如果雇主不遵守裁決決定,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處以高額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確保裁決決定能被落實(《工會法》第45條)。
實戰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工會權利
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幾個真實案例,這些案例都經過匿名化處理,幫助您更容易理解法律在現實中的應用。
案例一:為工會權益提告,公司竟停發福利?
某航空公司工會與公司達成團體協商協議後,部分會員認為公司未完全履行協議內容,因此提起民事訴訟。沒想到,公司卻以這些員工未經公司內部申訴程序就提告為由,停止了他們及其家屬的優待機票權利。工會認為,公司此舉是針對工會活動的打壓,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判決結果與指導意義:法院最終支持裁決委員會的認定,認為公司此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指出,為確保團體協商成果而提起的民事訴訟,屬於「工會活動」的範疇,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施加不利待遇。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工會為維護團體協商成果所做的努力,也受法律保障,雇主不得隨意報復。
案例二:合法罷工,雇主不能求償!
某航空公司工會因團體協商破裂,在經過會員投票同意後,合法發動了罷工行動。罷工期間,公司營運受到影響,蒙受了不小的損失。罷工結束後,公司向工會及相關幹部提起巨額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賠償因罷工造成的損失。
判決結果與指導意義: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上訴,認定工會的罷工行為合法,程序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且罷工手段未逾越和平勸說範圍。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因此,法院判決雇主不得向工會請求損害賠償。這個案例給予工會極大的保障:只要您的罷工行動符合法律程序且未濫用權利,雇主就不能以罷工造成的損失為由,向工會或會員求償。
工會爭議行動者的實用指南
了解法律規範和實務案例後,以下是給各位工會爭議行動者的實用建議:
- 確保合法性: 在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前,務必確認已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所定的程序要件(如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且爭議屬於「調整事項」。
- 識別不當勞動行為: 密切注意雇主對工會幹部、會員或工會活動的任何不利待遇或干預,如考績不公、停止福利、或不當影響工會運作等,並蒐集相關證據。
- 善用裁決機制: 一旦發現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在知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裁決,這是快速有效的救濟途徑。
- 注意言論分際: 在爭議期間,工會成員的言論應避免涉及惡意誹謗或不實指控,以免給雇主提起訴訟的合理依據,進而影響自身權益。
- 運用《勞動事件法》新工具: 《勞動事件法》第40條賦予工會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的權利。這意味著工會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要求雇主停止某些侵害集體權益的行為,進一步強化了工會的法律救濟能力。
結論:知法行權,捍衛勞動尊嚴
工會爭議行動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也是爭取更好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透過這篇文章,我們了解了《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如何保障工會的權利,以及雇主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同時,也清楚了合法罷工的程序和限制,以及裁決機制的運作方式。
記住,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熟悉這些規定,您就能在爭議中更有策略、更自信地捍衛勞工的權益與尊嚴。知法行權,讓每一次的爭議行動,都能為勞工帶來實質的進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成員參與罷工後,雇主可以對他們進行懲處嗎?
A: 如果工會發動的罷工是合法的,且參與的成員沒有逾越和平勸說的範圍,沒有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那麼雇主就不能以參與罷工為由,對這些工會成員進行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因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任何針對合法爭議行為的懲處,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Q: 雇主在工會進行團體協商時,可以拒絕協商嗎?
A: 雇主無正當理由,是不能拒絕與工會進行團體協商的。根據《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雇主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都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如果雇主無故拒絕協商,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要求雇主履行協商義務。
Q: 如果雇主對工會幹部進行不公平的考績評定,這算不當勞動行為嗎?
A: 是的,這很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根據《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對於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是法律禁止的。考績評定若明顯低於客觀標準,且有證據顯示是因其工會幹部身分或參與工會活動所致,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應蒐集相關證據,並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Q: 工會發動罷工後,雇主可以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成員要求損害賠償嗎?
A: 原則上,只要工會發動的罷工是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的合法程序(如經會員過半數同意、非權利事項爭議、經調解不成立等),且罷工行為沒有逾越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例如沒有使用暴力、破壞公物等),則雇主是不得以罷工造成的損失為由,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成員請求損害賠償的。這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明確保障工會爭議權的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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