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您的權益:工會爭議參與者必讀的法律指南
身為工會的一份子,當勞資爭議浮上檯面,您是否曾感到徬徨,不確定自己的權益在哪裡?面對雇主可能的打壓或報復,又該如何自保?「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與工會爭議參與者最息息相關的法律條文,助您清楚了解工會活動的保障與限制,在爭議中站穩腳步,合法爭取應有的權益。
您的團結力量:法律如何保障工會活動?
台灣法律明確保障勞工組織、參與工會及發動爭議行為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會法》對「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對「爭議行為」的免責保障。
1. 雇主不得打壓: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
《工會法》第35條是保障勞工團結權的核心,明確列出雇主不得從事的五種行為,避免雇主濫用權力,阻礙或壓制工會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簡單來說,這條文禁止雇主因為您參與工會活動、提出團體協商或支持爭議行為,就對您做出不利的對待,例如:解僱、降職、減薪,甚至其他任何形式的「不利待遇」 。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特別是,《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也指出,雇主威脅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也可能構成對勞工參與爭議行為的「不利待遇」。
2. 合法爭議行為的免責金牌:免賠償、免刑責
當工會依法發動爭議行為時,法律也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讓您不用擔心因此被雇主求償或追究刑責。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條文是工會爭議參與者的「免責金牌」!它明確指出,只要工會及其會員是依照法律規定所為的爭議行為,雇主就不能以公司受有損害為由,向您或工會請求賠償。此外,即使您的爭議行為可能符合某些刑法構成要件,但只要具有「正當性」,原則上也不會被處罰。但請注意,如果涉及強暴脅迫導致人身安全受侵害,則不在此保障範圍內。
發動爭議行為的限制:合法程序是關鍵!
雖然法律保障您的爭議權,但發動爭議行為仍需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可能失去上述保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勞資爭議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 ,才能發動爭議行為;且 「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此外,罷工必須經過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合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
實務案例解析:雇主打壓的真實面貌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幾個真實案例,這些事件都曾被法院認定為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希望能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
情境一:爭取協議成果,福利卻被取消?
某航空公司與空服員工會達成協議後,部分工會會員因認為公司違反協議而提起民事訴訟。沒想到,公司卻以這些員工「未經公司申訴程序就提告」為由,取消了他們及其眷屬的優待機票權利。
解析:法院認為,員工為確保工會團體協商成果而提起的訴訟,是工會活動的延伸,受《工會法》保護。公司因此取消優待機票,明顯是針對員工參與工會活動而給予的「不利待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情境二:要求協商勞動條件,卻遭調職減薪?
某醫院護理師們因對工資、工時有疑慮,委託工會與醫院協商。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正式通知醫院,護理師們將拒絕未經同意的加班。結果,醫院約談警告護理師,並隨後將其中三名護理師調職並減少了職務津貼。
解析:法院指出,勞工透過工會協商變更勞動條件,是工會行動權的正當行使,受《工會法》保護。醫院在勞工尋求工會協商後,不僅約談警告,還直接調職減薪,這被認定為明顯抵制、妨礙工會正當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爭議參與者的實務操作建議
- 堅守合法程序:發動爭議行為務必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例如先經調解、罷工需經投票等。合法性是您獲得保障的基礎。
- 積極參與,理性表達:您的團結與參與是工會力量的來源。對雇主不當行為或勞動條件,透過工會提出批評與協商要求,這是您的權利。
- 留下證據,保存紀錄:若您遭遇雇主的不當對待,請務必妥善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書面文件、電子郵件、通訊紀錄、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這些都是未來申請裁決的重要依據。
- 善用裁決機制:一旦發現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請在知悉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法律賦予您對抗雇主打壓的重要管道。
結論:知法、守法,才能有效捍衛自身權益
參與工會爭議,是一場需要智慧與勇氣的旅程。作為工會爭議參與者,了解《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關於「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以及「合法爭議行為」的免責保障,是您最堅實的後盾。同時,務必遵守發動爭議的法定程序,並在過程中注意蒐集證據。當您知法、守法,並團結一致時,您的權益才能獲得最有效的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遇到雇主打壓工會活動,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務必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雇主口頭警告、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訊紀錄、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這些證據是您後續主張權利的關鍵。接著,您可以向您的工會尋求協助,並在知悉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參與罷工會不會被雇主求償?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只要工會及其會員是依照法律規定所為的爭議行為(例如經過合法調解程序、罷工投票通過),雇主就不能以公司受有損害為由,向您或工會請求賠償。這是法律賦予合法爭議行為的「免責保障」。
Q: 雇主說我沒提供勞務,所以不給獎金,這合法嗎?
A: 這要視情況而定。根據「不勞無獲」原則,在罷工期間您確實沒有提供勞務,雇主通常不需要給付這段期間的工資。對於與出勤績效直接相關的獎金,如果您的缺勤導致未達獎金發放標準,雇主不發放可能被視為合理管理行為,而非不當勞動行為。但若雇主是基於懲罰您參與工會活動的動機,刻意對您實施差別待遇,則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Q: 如果雇主對我提告,這算是「不當勞動行為」嗎?
A: 不一定。雇主提起訴訟是其憲法保障的權利。如果雇主有「相當事證」及「合理根據」支持其訴訟,且非「報復性之惡意訴訟行為」,則難謂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然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明確指出,雇主若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可能被認定為對勞工參與爭議行為的「不利待遇」,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判斷關鍵在於雇主提告的「動機」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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